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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消滅時效要大改了?5年、15年雙軌制、時效停止與修法3大重點完整解析
目錄

1. 民法消滅時效真的要改了嗎?目前還是草案

「欠款不是15年內都可以追嗎?」

「民事求償到底是2年、5年還是15年?」

「聽說民法以後會改成5年,是真的嗎?」

近期法務部提出民法消滅時效制度大幅修正草案,規劃重新設計一般消滅時效的起算方式、期間及時效障礙制度。這次修法幅度相當大,相關民法本法及施行法合計涉及數十條規定,因此受到法律實務界與企業高度關注。

不過首先必須釐清:目前這些規定仍屬修法草案,尚不是已經全面生效的新法。

截至目前,現行民法一般消滅時效仍依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因15年間不行使而受時效限制;另外第126條第127條仍設有5年及2年等短期時效。因此,如果現在正在處理欠款、契約或民事求償案件,仍應先依現行法計算,不能直接把草案中的「5年」套用。


1.1 現行消滅時效制度怎麼規定?

目前民法消滅時效大致可以看到不同期間。

例如:

  • 一般請求權:原則15年
  • 利息、租金及部分定期給付:5年
  • 旅店住宿費、商品代價、部分專業報酬等特定請求權:2年

而依現行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原則上是從「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目前主要採取的是較偏向客觀起算的制度。


1.2 這次修法為什麼被稱為重大改革?

法務部草案總說明指出,現行制度自民法施行以來已經運作多年,但面對現代交易型態及實務問題,現有規定逐漸出現不符合實際需求的情形。

這次修法不只是把「15年改成5年」這麼簡單,而是準備同時調整:

  • 一般時效期間
  • 時效起算標準
  • 短期時效
  • 侵權行為時效
  • 時效中斷
  • 時效停止
  • 協商期間
  • 當事人能否約定時效
  • 新舊法律適用

🧑🏻‍⚖️因此,更接近一次整體性的制度重建。

 

2. 為什麼消滅時效制度需要全面修正?

消滅時效的基本精神,是避免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

例如20年前的一筆借款,如果直到現在才提告,可能早已發生:

  • 當事人死亡
  • 證人找不到
  • 帳冊遺失
  • LINE或Email不存在
  • 公司解散
  • 銀行資料難以取得

所以法律需要設下一個時間界線;但反過來,時效制度如果過度僵化,也可能造成權利人還沒真正知道自己的權利存在,時效卻已經開始流逝。


2.1 只從「請求權可行使」起算可能對權利人不利

現行民法一般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問題是,有些案件中:權利雖然客觀上已經可以行使,但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受到損害,甚至不知道應該向誰求償。例如複雜金融交易、企業內部責任、隱蔽性侵權或長時間才被發現的損害,都可能發生類似問題。

因此,草案準備引進「知或可得而知」的主觀起算標準,希望兼顧交易安全與權利人的實際認知。


2.2   2年、5年、15年不同時效容易產生爭議

現行法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不同類型債權存在不同時效。

例如:

  • 「這筆錢算商品價款,所以2年?」
  • 「還是一般契約債權,所以15年?」
  • 「這筆費用是不是定期給付,所以5年?」

實務上經常需要先爭論請求權的法律性質,才能知道到底適用哪一段時效。因此,草案希望透過統一一般時效制度,刪除現行民法第126條第127條部分2年、5年短期時效,降低分類爭議。

 

3. 修法重點一:改採「主觀5年+客觀15年」雙軌制

這是本次消滅時效修法中最受關注的改變。草案規劃將一般請求權改成「主觀期間5年+客觀最長期間15年。」,法務部草案說明指出,未來一般消滅時效將從權利人「知或可得而知」相關權利及義務人的時點起算5年,同時保留自權利得行使時起算的15年客觀上限。


3.1 主觀5年怎麼算?

簡單來說,未來若草案通過,可能會問:「你什麼時候知道,或依當時情況應該知道,可以向這個人主張權利?」從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5年。

例如某項損害早已發生,但權利人隔了3年才合理發現真正的義務人,主觀時效可能就從發現或可得而知之時開始判斷。這比現行制度更重視權利人的實際認知狀態。


3.2 客觀15年又是什麼?

主觀時效並不是代表:「只要我一直不知道,就永遠不會時效完成。」,草案同時保留15年的客觀最長期間。也就是即使權利人很晚才發現,原則上仍存在一個最長期間,避免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因此,新制度想達成的是:保護真正不知道權利的權利人,同時又替交易安全設定最終界線。


3.3 哪一個期間先到,就可能時效完成

主觀5年與客觀15年不是相加成20年。

例如:權利可以行使後第2年,債權人已經知道全部情況。主觀5年可能從第2年開始計算,到第7年完成。即使客觀15年尚未到,主觀期間可能已經先完成;反過來,如果權利人一直很晚才知道,仍可能受到客觀15年上限限制。

🧑🏻‍⚖️因此,修法後判斷時效,可能不再只問:「這筆債權多久了?」,而會多問一句:「權利人什麼時候知道或應該知道?」

 

4. 嚴重侵權案件,客觀時效擬延長到20年

除了普通債權,修法草案也特別強化對重大侵權案件被害人的保護。依草案規劃,如果涉及故意不法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性自主等重要人格法益,部分案件的客觀最長時效可能延長到20年。

這樣設計的原因在於,重大侵權案件的被害人可能因為:

  • 年齡
  • 心理創傷
  • 權力不對等
  • 加害人控制
  • 長期不知道如何主張權利

而無法在短時間內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仍完全套用一般客觀15年上限,可能對部分重大侵權案件的被害人保護不足。因此,草案針對特定嚴重侵權另外設計較長的客觀期間。

⚠️這也代表未來若修法通過,判斷消滅時效時,不能只看「民事案件」三個字,而要先確認請求權究竟屬於:一般契約債權、普通侵權,還是法律特別保護的重大人格法益侵害。

 

5. 修法重點二:導入「時效停止」制度

另一項非常大的制度變革,就是正式引進「時效停止」。目前民法主要採取的是: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

現行民法第129條規定,請求、承認、起訴等行為可能產生時效中斷;而中斷後,在符合規定時會重新起算。法務部過去也曾明確說明,目前民法並沒有一般性的「時效停止進行」制度。這次草案就是準備補上這一塊。


5.1 時效停止與時效中斷有什麼不同?

可以用一個非常簡單的方式理解。

時效中斷=重新計時。

例如原本已經經過3年,發生中斷事由後,先前期間原則上不再接續,而是在法定條件下重新起算。

時效停止=按下暫停鍵。

例如原本已經走了3年,停止1年。停止原因消失後,不是重新從0開始,而是從原本3年的位置繼續往下走。

➠法務部草案正是參考德國、日本等制度,引進這種時間暫停計算的概念。


5.2 起訴、調解、仲裁等程序可能改採停止計算

草案擬把現行部分「時效中斷」事由,重新設計為「時效停止」。

例如:

  • 起訴
  • 聲請調解或調處
  • 提付仲裁
  • 其他依法行使請求權的程序

在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可能停止計算;等程序結束後,再按照草案規則接續計算。這和現行法「起訴造成時效中斷,訴訟終結後重新起算」的設計有相當大的差異。


5.3 雙方協商期間也可能暫停時效

對一般民眾與企業來說,這可能是非常有感的一項改變。草案規劃,如果權利人與義務人正在就請求權進行協商,可以發生時效停止效果。

例如:A公司欠B公司500萬元,雙方已經談判半年,準備分期清償。現行制度下,企業法務仍要非常注意:「談歸談,時效是不是還在跑?」。如果草案未來通過,符合規定的協商期間可能暫停時效計算,可以降低權利人為了保住時效而被迫一邊談和解、一邊提告的情況。

 

6. 修法重點三:未來可能允許書面約定時效期間

現行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

➠也就是說,目前當事人原則上不能自己在契約中寫:「本契約所有請求權時效改成30年。」,也不能任意約定縮短成6個月。但這次草案準備適度放寬。


6.1 原則上可在2年至20年間調整

依目前草案方向,未來當事人可能可以透過書面合意調整消滅時效期間,但不是毫無限制。

草案設計的基本界線,是約定後的時效原則上「不得短於2年,也不得超過20年。」,也就是在法律設定的安全範圍內,增加契約自由。例如長期建設、複雜商業交易或特殊合作契約,雙方可能依交易需求調整權利行使期間。


6.2 定型化契約不能任意對弱勢一方不利

如果完全允許企業自己縮短時效,就可能出現:「消費者所有請求必須3個月內提出,否則全部失效。」這類明顯不對等的條款,因此草案也特別限制定型化契約。如果是企業預先擬定、反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原則上不能透過時效約定,讓另一方處於不合理的不利地位。這代表修法想兼顧:契約自由+弱勢當事人保護。

 

7. 修法後可能影響哪些人?企業與一般民眾都要注意

消滅時效聽起來像很專業的民法制度,但其實與日常生活中的「錢能不能討回來」、「損害還能不能求償」高度相關。這次修法若通過,影響範圍可能非常廣。


7.1 債權催收不能再只記住「15年」

例如:

  • 親友借款
  • 買賣貨款
  • 工程款
  • 租金
  • 服務費
  • 專業報酬
  • 損害賠償

目前大家常聽到:「一般債權是15年。」

💡但新制度如果生效後,很可能需要同時確認:

  • 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 什麼時候知道債務人與權利?
  • 主觀5年到了嗎?
  • 客觀15年到了嗎?
  • 期間有沒有發生停止事由?

時效計算會變得更精細。


7.2 契約管理與法務流程可能需要重新調整

企業尤其需要注意。

現在很多公司的應收帳款系統,只記錄到期日,未來可能還要管理:

  • 債權發生日
  • 權利人知悉日
  • 催收日
  • 協商起訖日
  • 調解日
  • 起訴日
  • 仲裁期間
  • 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時效

否則即使公司真的有債權,也可能因為內部紀錄不完整,日後發生時效爭議。


7.3 新舊法如何銜接也是重要問題

這也是這次修法不能忽略的地方。

如果一筆債權是在修法前發生,但新法施行時時效還沒有完成:

  • 到底適用舊的15年?
  • 還是新的主觀5年?
  • 如果舊法已經走了8年,新法怎麼接?

這些都必須靠施行法及過渡條款處理。法務部此次草案也同步規劃相關施行法修正,就是為了處理新舊制度的銜接問題。

⚠️因此,正式修法完成前,不能只知道「5年、15年」,還必須看最後三讀通過的施行日期及過渡規定。

 

8. 常見問題QA

Q1:民法消滅時效現在已經改成5年了嗎?

還沒有。截至目前,法務部提出的是消滅時效制度修正草案,現行一般請求權仍原則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者則依其規定。所以現在發生的案件,不能看到修法新聞就直接用5年計算。

Q2:未來是不是所有債權都只有5年?

不是。草案採取的是「主觀5年+客觀15年。」,主觀5年主要從權利人知道或可得而知相關權利及義務人時起算;同時另設客觀15年的最長期間。

➠因此並不是單純把15年全部改成5年。

Q3:主觀5年和客觀15年要加起來嗎?

不是。兩者是並行的時效限制,一般而言,哪一個期間先完成,就可能發生時效效果。所以不能理解成:5年+15年=20年。

Q4:為什麼部分案件會有20年?

草案針對故意不法侵害,以及生命、身體、健康、性自主等重大法益侵害,設計較長的客觀時效保護,部分情況最長可達20年。目的主要是避免重大侵權被害人因特殊處境而過早失去請求機會。

Q5:什麼是「時效停止」?

時效停止可以理解成:時效計時器暫停。

➠例如已經走了3年,因法定事由停止1年,停止事由結束後,原則上從原本已經經過的3年接著計算。它與「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不同。

Q6:雙方正在談和解,未來時效會停止嗎?

依目前草案方向,權利人與義務人就請求權進行協商時,可能納入時效停止事由。但目前仍屬草案。現階段處理案件仍不能直接認為「正在談判,所以時效一定停止」,仍須依現行法判斷。

Q7:以後契約可以自己約定消滅時效嗎?

依草案方向,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能可以用書面合意調整時效期間,並設有最低及最高期間限制。但正式規定仍須以未來立法院最終通過版本為準。

Q8:修法後以前的債權會全部重新計算嗎?

不能這樣直接判斷。新法正式施行時,舊債權如何適用,必須依最終通過的施行法與過渡規定處理。

➠因此,目前不宜自行把舊債權全部換算成新的5年時效。

 

9. 結語

這次民法消滅時效修正草案最大的意義,不只是把幾個數字改掉,而是準備重新設計臺灣長期以來的民事權利時間制度。

從目前草案可以看到三個非常明確的改革方向:

  • 第一,從單純客觀起算,改成主觀5年、客觀15年的雙軌制度。
  • 第二,引進「時效停止」,讓訴訟、調解、仲裁甚至協商期間的時效計算更加符合實際權利行使狀況。
  • 第三,適度開放當事人以書面約定時效期間,使制度更符合現代商業交易需求。

此外,對生命、身體、健康、性自主等重大侵權案件,也規劃較長的客觀時效,以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不過,對現在正在處理債務、契約或損害賠償案件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提醒仍然是:修法草案不是現行法。目前民法第125條的一般15年時效,以及第126條第127條的5年、2年短期時效仍然存在;時效制度也仍以「中斷」及「不完成」為主要架構。因此,如果手上已經有一筆多年未收回的借款、工程款、貨款或損害賠償請求,不應因為正在修法就等待新制度。

⚠️真正需要確認的是:

  • 現行時效從哪一天開始?
  • 現在已經經過多久?
  • 過去有沒有催告、承認、支付命令、調解、起訴或強制執行?
  • 如果新法未來施行,新舊法如何銜接?

對企業而言,也可以提前檢視應收帳款、合約管理及債權催收制度,以因應未來可能出現的主觀時效、協商停止與書面約定時效等制度變化。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借款、貨款、工程款、契約爭議及損害賠償等個案的法律關係與時間軸,協助判斷現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以及後續修法可能帶來的法律影響。

 

 

※ 免責聲明:本文係依目前公開之民法消滅時效修正草案及現行法規所作的一般性法律知識整理。草案尚可能因後續審議而調整,實際制度、施行日期及新舊法適用方式,仍應以最終公布施行之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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