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外遇發生在海外,台灣法院可以處理嗎?
在跨國婚姻、海外工作與長期異地生活越來越常見的現代社會中,夫妻一方在國外工作、經商或生活,另一方留在台灣的情況並不少見。
但如果配偶在海外與第三人交往、共同生活,甚至舉辦婚宴、生下子女,受害配偶是否只能在當地處理?如果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主要發生在越南、泰國、中國或其他國家,還能不能在台灣法院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即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海外侵害配偶權案例。原告與被告在越南結婚,並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雙方婚姻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存續期間,被告長期赴越南工作,卻在當地與他人交往,甚至舉辦婚宴並育有一子。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後,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0萬元精神慰撫金。
1.1 跨國婚姻與配偶權保護
只要婚姻關係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配偶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原則上仍受我國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侵害配偶權案件不一定因為行為發生在海外,就完全無法在台灣主張權利。法院仍會依照個案事實、婚姻登記狀況、雙方身分關係、侵害行為內容與證據資料,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1.2 海外侵害配偶權不代表無法求償
許多人會擔心:「對方是在國外外遇,我在台灣告得成嗎?」
實務上,關鍵不在於行為是否發生在台灣,而是要看:
- 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在台灣有效。
- 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往來。
- 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
- 是否造成配偶精神痛苦。
- 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侵害事實。
➙若能完整提出照片、婚宴紀錄、子女資料、對話紀錄、共同生活證據等資料,仍可能在台灣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2. 案件經過:婚姻存續中赴越南工作,卻在海外與他人交往
2.1 雙方在越南結婚,並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
本案原告與被告原先在越南結婚,之後也在台灣完成結婚登記,因此雙方在我國法律上具有合法配偶身分;換言之,雙方婚姻關係並非僅存在於海外,而是在台灣亦具法律效力。原告因此享有基於配偶身分所衍生的婚姻共同生活、情感忠誠及身分法益保障。
2.2 被告在越南與他人交往、舉辦婚宴並育有子女
婚姻存續期間,被告長期赴越南工作,卻在當地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更嚴重的是,被告不僅與該名第三人交往,甚至在海外舉辦婚宴,並與對方育有一子。此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朋友、同事或社交往來範圍,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中的信任基礎與情感忠誠,也使原告承受重大精神痛苦。
2.3 原告精神受創,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面對被告在海外的行為,原告深受打擊,並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雖然侵害行為主要發生在越南,但律師團隊主張,雙方婚姻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仍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因此,原告得向台灣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
3. 法律依據: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也同樣負賠償責任。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若一方配偶或第三人故意介入婚姻關係,造成他方配偶精神痛苦與婚姻圓滿受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3.2 民法第195條: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時的慰撫金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該規定也準用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也就是說,當配偶權受到重大侵害時,受害配偶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3.3 配偶權的核心:婚姻共同生活、情感與忠誠關係
法院通常認為,配偶權的保護核心包含:
- 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
- 夫妻間情感與信賴關係。
- 基於配偶身分的忠誠利益。
- 婚姻安全與家庭穩定。
➙若一方配偶與第三人有超越一般社交往來的親密互動,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與配偶身分法益,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4. 法院見解與本案爭點
4.1 海外舉辦婚宴與共同生活,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
本案中,法院調查後認定,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於越南與他人舉辦婚宴,並與對方共同生活、育有子女。這些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朋友或工作往來範圍。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行為已足以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
4.2 婚姻在台灣有效,配偶權仍受我國法律保護
雖然本案侵害行為主要發生於越南,但原告與被告已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雙方婚姻關係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因此肯認,原告作為合法配偶,其配偶權仍受我國法律保護。被告不得僅因行為發生在海外,就主張台灣法院不應保護原告權益。
4.3 被告主張婚姻已破裂,法院未採信
被告抗辯雙方婚姻早已破裂,已無實質夫妻生活,因此其行為不應構成侵害配偶權。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夫妻因求學、工作或生活安排分隔兩地,並不當然代表婚姻已經破裂。況且,本案雙方在婚姻期間仍有共同出遊與親密互動照片,顯示婚姻關係並非如被告所稱早已完全破裂。
➙被告也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婚姻早已破裂的具體證據,因此法院未採信此一抗辯。
4.4 單純異性合照,不當然構成原告與有過失
被告另主張,原告也曾與異性出遊,婚姻本來就有裂痕,試圖主張原告與有過失。然而,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單純合照或一般往來,若無親密行為或不正當關係證明,尚難認定原告也有侵害婚姻或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
➙因此,法院未認定原告具有與有過失。
4.5 精神慰撫金金額如何判斷?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的精神慰撫金,法院通常會斟酌:
- 雙方身分地位。
- 經濟能力。
- 侵害行為嚴重程度。
- 婚姻關係受影響程度。
- 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
- 證據所呈現的具體情節。
➠本案中,原告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綜合雙方狀況、行為嚴重性及公平合理原則後,判決被告應賠償60萬元。
5. 本案結果:法院判決被告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最終,法院採納謙聖律師團隊主張,認定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於越南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舉辦婚宴並育有子女,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本案也顯示,即使外遇或侵害配偶權行為發生於海外,只要婚姻關係在台灣具有效力,且證據足以證明侵害行為,仍可能在台灣法院主張權利並獲得損害賠償。
6. 謙聖小百科:侵害配偶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重點在於證據。常見可使用的資料包括:
- 婚姻登記資料。
- 第三人與配偶之親密照片。
- 婚宴照片或影片。
- 共同生活紀錄。
- 對話紀錄。
- 錄音資料。
- 社群平台貼文。
- 匯款、旅遊、住宿或共同出入紀錄。
- 子女出生或親子關係相關資料。
➙但蒐證時仍應注意合法性,避免使用違法偷拍、竊錄、侵入帳號、破解手機或其他可能衍生刑事風險的方式。建議在蒐證前先諮詢律師,確認證據取得方式是否安全、合法且具備訴訟價值。
7. 常見問題 Q&A
有機會。若婚姻關係在台灣有效,且能提出足以證明配偶權受侵害的證據,仍可能在台灣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若配偶在婚姻存續中與他人舉辦婚宴、共同生活或育有子女,通常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仍須看證據。分居、異地工作或感情不睦,不當然等於婚姻已破裂。若對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婚姻早已無實質關係,法院不一定會採信。
要看照片內容。如果只是一般合照,未必足夠;若照片顯示婚宴、共同生活、親密互動或其他超越一般社交關係的情節,則可能具有較高證明價值。
金額會依個案情節而定,法院會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侵害程度、婚姻受損情形與精神痛苦程度。本案法院判決被告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8. 結語:跨國外遇案件更需要完整證據與法律策略
侵害配偶權案件本身就具有高度私密性與舉證難度;若行為發生在海外,更會牽涉跨國婚姻、海外證據、婚姻效力與管轄等問題。本案能成功在台灣法院獲得60萬元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律師團隊明確主張婚姻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配偶權仍受我國法律保護,並透過照片、互動紀錄與相關資料,逐一反駁被告「婚姻已破裂」、「原告與有過失」等抗辯。
| 海外侵權仍能主張|海外外遇不免責|法院判賠60萬元 |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海外外遇、跨國婚姻糾紛、第三者介入或侵害配偶權問題,建議儘早保存合法證據,並尋求熟悉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律師協助,評估提告方向與求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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