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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房間查獲安非他命怎麼辦?遭控持有第二級毒品成功不起訴|新北毒品律師
目錄

1. 旅館房間發現安非他命,為什麼會被控持有毒品?

1.1 與朋友入住板橋旅館遭警方搜索

本案當事人與朋友共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某旅館,原本只是一般住宿行程,後續卻遇到警方進入房間搜索。警方搜索過程中,在旅館房間內發現疑似毒品物品,案件因此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由於當事人當時也在房間內,因此成為警方調查對象。


1.2 房內查獲安非他命遭移送偵辦

警方查獲的物品經確認涉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當事人因此遭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但這類案件不能只用「誰在房間裡」決定刑事責任。尤其旅館屬於多人可能共同進出的空間,如果房內同時有數人,毒品又不是直接從某個人的身上、衣物或隨身物品中查獲,就更需要進一步確認毒品究竟由誰持有。

 

2.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怎麼成立?

2.1 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的第二級毒品。依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及純質淨重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因此一旦在旅館、住家、車輛或其他場所查獲毒品,現場相關人員都有可能接受警方調查。

➙但「接受調查」與「犯罪成立」並不是同一件事。


2.2 「人在現場」不等於「持有毒品」

毒品在某個房間內被發現,只能先證明該場所存在毒品,不能直接推論房間裡的每一個人都持有該毒品。檢方仍須進一步確認毒品的查獲位置、由誰攜入、由誰保管、哪些人知道毒品存在,以及個別當事人是否對毒品具有實際支配、管領關係。

⚠️因此,共同入住旅館時房內發現毒品,不代表所有住宿者都會自動成立持有毒品罪。

 

3. 法律上的「持有毒品」是什麼意思?

3.1 是否知道毒品存在

持有毒品屬於故意犯罪,因此行為人對自己所持有的毒品必須具有相應的主觀認識。如果毒品是由同行友人私自攜帶進入旅館,而另一人根本不知道毒品存在,就不能單純因為雙方住在同一個房間,直接推論兩人共同持有毒品。

💡因此,「知不知道毒品存在」往往是多人共處場所查獲毒品時的重要爭點。


3.2 是否具有實際支配、管領關係

除了主觀認知之外,也需要檢視當事人與毒品之間是否存在實際持有關係。

例如:

  • 毒品究竟是在誰的隨身包包、衣物、行李、床邊、桌面或其他位置被發現?
  • 當事人是否能夠實際控制、取用或處理該毒品?
  • 現場是否還有其他人的物品?

這些客觀情況都可能影響「持有」是否成立。因此,毒品與當事人處在同一個空間,只是其中一項事實,而不是刑事責任的唯一判斷標準。

 

4. 旅館多人同房查獲毒品,責任怎麼判斷?

4.1 毒品查獲位置是重要證據

多人共同入住旅館時,如果警方在房內查獲毒品,首先需要確認毒品實際出現的位置。如果毒品直接從某人的口袋、皮包或私人行李中查獲,與毒品出現在公共桌面、房間角落或其他共同空間,證據意義可能有所不同;但查獲位置也不是唯一證據,仍須與其他資料一起判斷。


4.2 還要判斷毒品與每個人的個別關聯

警方及檢察官可能進一步檢視同行者陳述、現場物品、通訊內容、監視器、住宿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刑事責任原則上仍應個別判斷。不能只因A與B共同入住旅館,房間內又出現毒品,就直接推論A、B兩人都知道毒品存在,甚至共同持有。

➙本案的辯護重點,也正是將「人在同一個房間」與「實際持有毒品」兩件事清楚區分。

 

5. 本案如何成功爭取持有毒品不起訴?

5.1 無法證明毒品由當事人持有

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接受委任後,重新檢視毒品查獲位置、當事人與同行者的關係,以及現場相關證據。

本案毒品並非直接從當事人身上查獲,當事人也否認毒品為其所有或持有。因此,案件不能只因當事人當時也在旅館房間內,就直接認定毒品與當事人具有持有關係。


5.2 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持有犯意

除了毒品不是直接從當事人身上查獲外,卷內也欠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毒品存在,並對該毒品具有實際支配、管領的意思及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終,新北地方檢察署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規定,作成不起訴處分。

 

6. 旅館被查獲毒品時該怎麼辦?

6.1 保存現場及住宿相關資料

如果與朋友共同入住旅館,卻因房間內發現毒品而遭到調查,應盡可能釐清當天同行者、房間使用情況、個人物品擺放位置及毒品實際查獲位置。旅館監視器、住宿紀錄、同行者對話及其他資料,也可能有助於釐清每個人的實際角色。


6.2 製作筆錄時應釐清實際情況

警方詢問時,應依實際情況說明自己是否知道毒品存在、毒品由誰攜入、是否曾經接觸或保管,以及自己與毒品之間的實際關係。如果確實不知道毒品存在,也應將當天入住旅館的完整過程依時間順序說明,而不是只回答一句「不是我的」。刑事案件最後仍然回到證據,因此陳述能否與現場及其他客觀資料相互驗證相當重要。

 

7. 常見問題QA

Q1:跟朋友住旅館,房間搜到安非他命,我也會被告嗎?

可能成為警方調查對象,但是否成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仍須判斷是否知道毒品存在,以及是否對毒品具有實際持有、支配或管領關係。

Q2:毒品不是在我身上找到,就一定不會成立持有罪嗎?

不一定。持有毒品並不限於放在身上,即使毒品位於房間、車輛、行李或其他場所,只要證據足以證明具有持有關係及主觀故意,仍可能成立犯罪。

Q3:毒品在旅館桌上,房間裡每個人都算持有嗎?

不一定。仍須依每個人的個別情況判斷,不能只因多人共同處於同一房間,就直接認定所有人共同持有。

Q4:朋友承認毒品是他的,我就一定沒事嗎?

同行者的說法只是證據之一,檢警仍會與現場位置、其他陳述、通訊紀錄及客觀證據相互比對。

Q5:不知道朋友帶毒品進旅館,也會成立持有毒品罪嗎?

持有毒品仍涉及主觀故意。如果確實不知道毒品存在,且其他證據也無法證明具有持有毒品的認識與意思,就可能影響犯罪成立與否。

Q6:警方在旅館搜到毒品,做筆錄時要注意什麼?

應如實說明同行者、入住過程、房間使用方式、毒品查獲位置,以及自己是否曾經看過、接觸或控制該毒品,避免因緊張而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陳述。

Q7:本案為什麼能成功取得不起訴?

本案毒品並非直接從當事人身上查獲,且欠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毒品存在或具有實際持有、支配關係。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針對持有毒品的構成要件及證據提出辯護,最終成功爭取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8. 結語:同房發現毒品,不代表每個人都成立持有罪

旅館房間、朋友住處、汽車或其他多人共同使用的場所發現毒品時,現場所有人都有可能接受警方調查,但「人在現場」不代表「毒品就是他的」。持有第二級毒品是否成立,仍須依毒品查獲位置、當事人是否知道毒品存在、是否具有實際支配或管領關係,以及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本案當事人因與朋友共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旅館,房內遭警方查獲安非他命而被移送偵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從毒品與當事人的實際關聯及持有犯意著手,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持有第二級毒品不起訴處分。

 

旅館房間查獲毒品|遭控持有安非他命|最終成功不起訴

 

旅館、住家或車內查獲毒品,不代表現場每個人都成立持有毒品罪;但毒品沒有在自己身上查獲,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刑事責任。若多人共同在場,應盡早釐清毒品查獲位置、個人物品、同行者及現場情況,並保存監視器、住宿紀錄或相關對話。收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時,也應依真實經過完整說明自己與毒品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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