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PERSPECTIVES
法律知識文
告誡戶怎麼解除?告誡處分撤銷、30天訴願、不起訴與超過期限救濟完整解析
目錄

1. 告誡戶是什麼?

1.1 告誡處分的法律依據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以及向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內。如果警察機關認定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依法裁處告誡。

因此,實務上所稱的「告誡戶」,通常就是指因《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受到告誡處分,進一步被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業者限制帳戶、帳號功能的人。告誡處分不是法院判決,也不等於刑事前科。但它是一項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這也是為什麼不能因為「刑事案件還沒有起訴」,就把告誡書先放著不管。


1.2 哪些情況容易收到告誡書?

常見情況包括:

  • 誤信Facebook、LINE或其他網路求職、兼職廣告,提供銀行帳戶。
  • 為辦理貸款、信用美化或金流驗證,而交付帳戶資料。
  • 把帳戶借給另一半、家人、朋友或其他熟人使用。
  • 網路販售商品,卻捲入三角詐騙。
  • 參與投資、虛擬貨幣交易或網路換匯,帳戶收到來源不明款項。
  • 遭交友或感情詐騙,依對方指示代收、代轉款項。
  • 因工作或人情壓力,替別人收款、提款或轉帳。

🚨但要注意:帳戶曾被別人使用,不代表一定成立詐欺、洗錢犯罪;同樣地,也不能僅因帳戶曾流入詐騙款,就省略對「為什麼提供帳戶」的調查。

在告誡救濟程序中,真正重要的往往是:

  • 當事人與對方是什麼關係?
  • 為什麼會提供帳戶?
  • 有沒有正當交易背景?
  • 是否取得報酬?
  • 提供幾個帳戶?
  • 對方使用什麼理由取得帳戶?
  • 完整對話與交易紀錄能否支持當事人的說法?

1.3 告誡不是前科,但為什麼不能不處理?

原因就在於告誡會直接帶來長達五年的金融使用限制。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相關帳戶、帳號限制措施,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

因此:「沒有被判刑」與「帳戶可以正常使用」是兩回事。如果告誡處分沒有被撤銷,金融限制仍可能持續存在。

 

2. 告誡戶會被限制多久?

2.1 五年限制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告誡所造成的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措施,原則上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如果在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第22條第1項,相關期間還可能依規定重新起算。

因此,五年並不是從:刑事案件不起訴日、收到銀行通知日、或發現帳戶受限制之日開始算。而是依管理辦法所定的告誡裁處時間計算


2.2 銀行帳戶有哪些限制?

目前管理辦法明定,告誡期間內的金融帳戶,除了繳交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等特定用途外,主要會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ATM轉帳與提款限制。

每個帳戶透過實體或網路ATM使用晶片金融卡,每日轉帳上限及每日提領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也會與相關額度併計。

第二,網路銀行功能受到限制。

不得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

第三,不能任意連結支付平台。

存款帳戶不得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相關服務辦理支付或轉帳。

第四,臨櫃交易可能需要說明用途。

金融機構在執行加強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交易相關資料;如果無法合理說明,金融機構可以拒絕交易。

➥因此,告誡戶並不等同「整個銀行帳戶完全凍結」,比較精確的說法是:帳戶的提款、轉帳、電子支付及金融服務使用權限會受到高度限制。


2.3 電子支付、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也會受影響嗎?

會。

現行管理辦法對電子支付帳戶規定: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萬元。
  • 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支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至於虛擬資產帳號,業者應拒絕行為人申請新帳號;既有帳號原則上會先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再辦理結清並關閉。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則會涉及帳號數量、虛擬帳號、撥款期間及收款額度限制,目前管理辦法規定每日收款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20萬元。

所以「告誡戶」的影響早已不只是銀行存摺而已。


2.4 五年內再次提供帳戶會怎樣?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如果違法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

  • 因此期約或收受對價。
  • 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 曾遭警察機關裁處後,五年內再次違反。

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告誡處分並不只是金融限制,也可能影響之後再次提供帳戶時的刑事法律風險。

 

3. 告誡戶、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有什麼不同?

很多當事人最容易在這裡搞混。

可以簡單理解成:

告誡處分=行政程序

主要處理《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規定的帳戶、帳號交付問題。

警示帳戶=金融帳戶通報與管制

通常與刑事案件偵辦及金融機構防制詐欺措施有關。

刑事案件=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例如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洗錢或其他刑事責任。

這三者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只有其中一項。

➥因此:刑事案件不起訴,不等於告誡自然消失。警示帳戶解除,也不等於告誡五年限制當然解除處理前最好先向銀行及相關機關確認,目前帳戶到底受到哪一種限制。

 

4. 收到告誡處分書,第一時間先確認哪5件事?

Q1:告誡書是哪一天送達?

先保留信封、郵件送達資料或其他簽收紀錄。因為這會直接影響訴願期限。

Q2:哪一個警察機關作成處分?

確認原處分機關、處分日期與文號。

Q3:警方認定的違規事實是什麼?

確認涉及哪個帳戶、哪筆 金流,以及警方認定你如何將帳戶交付他人。

Q4:有沒有同時被列警示帳戶或涉及刑事案件?

整理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案號及目前偵查進度。

Q5:對話和其他證據還在不在?

立即備份:

  • 對話、
  • 徵才廣告、
  • 貸款資料、
  • 交易紀錄、
  • 銀行明細、
  • 報案紀錄、
  • 平台資料。

不要等刑事案件結束後才開始找證據。

 

5. 還在30天內:如何提起訴願撤銷告誡?

如果告誡處分仍在法定救濟期間內,通常應優先評估訴願。


5.1 告誡訴願30天怎麼算?

《訴願法》第14條,訴願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

所以:如果告誡處分在8月1日合法送達,原則上從8月2日開始計算。但實際案件仍可能受到:送達是否合法、末日是否為假日、在途期間,以及其他程序問題影響。因此,如果期限快到了,不建議押到最後一天才處理。


5.2 告誡訴願書應該寫什麼?

一份完整的告誡訴願通常至少要交代:

1.訴願人資料

姓名、地址及其他必要資料。

2.原行政處分

警察機關、處分日期、文號及送達時間。

3.訴願請求

例如請求撤銷原告誡處分。

4.完整事實

按照時間順序說明:

  • 怎麼認識對方?
  • 為什麼提供帳戶?
  • 對方說帳戶要做什麼?
  • 有沒有收取報酬?
  • 帳戶後來怎麼被利用?
  • 什麼時候發現異常?

5.法律理由

重點在於說明:

  • 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
  • 是否存在真實親友信賴關係?
  • 是否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 原處分對重要事實是否調查不足?

6.證據

對話、契約、交易、報案、銀行資料、刑事案件文件等。

真正決定訴願內容品質的,通常不是格式,而是:能不能把「證據」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構成要件連接起來。


5.3 不同案件應準備哪些證據?

1.求職、兼職遭騙

徵才廣告、公司資料、工作對話、面試資料、薪資約定、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原因。

2.貸款遭騙

貸款廣告、申請流程、財力需求、代辦對話、對方所稱「刷流水」、「美化金流」、「驗證帳戶」等內容。

3.親友借用帳戶

雙方關係、借用理由、過去互動、是否有報酬,以及對方如何說明用途。

4.網拍或三角詐騙

商品頁面、訂單、買賣對話、出貨紀錄、付款與收款資料。

5.投資、虛擬貨幣、換匯

交易所紀錄、錢包資料、匯率、交易約定、金流及對方身分。

6.感情詐騙

完整交往及取得信任過程、要求代收代轉的原因,以及後續報案資料。

🧑🏻‍⚖️最重要的是:保留完整上下文,而不是只留下幾張看起來對自己有利的截圖。


5.4 訴願書要交給誰?

《訴願法》的制度,訴願通常是以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管轄的訴願機關提出,由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機關如果認為訴願有理由,也可能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實際送件時,建議保留:親送收文章、掛號資料、收件證明。不要只留下自己寫好的訴願書,卻無法證明何時送達機關。


5.5 提起訴願後,帳戶限制會停止嗎?

不會自動停止。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如果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而且具有急迫性等法定條件,可以再依個案評估停止執行。但這與「已經提出訴願」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6. 超過30天還能解除告誡嗎?

很多人真正發現告誡嚴重性的時候,已經超過訴願期限。甚至有人是等到數個月後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才開始詢問:「現在還能撤銷告誡嗎?」

答案是:一般訴願期限逾期後,救濟難度會提高,但仍可能依個案評估其他行政程序。


6.1 刑事不起訴,告誡會自動撤銷嗎?

不會當然自動撤銷。理由是:刑事不起訴與行政告誡所處理的是不同法律程序。刑事案件主要判斷有沒有足夠證據認定詐欺、洗錢等犯罪。告誡程序則是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判斷帳戶交付、提供行為是否落入禁止範圍。因此,不起訴處分書的作用通常是「成為重新挑戰原告誡處分的重要證據之一」,而不是「不起訴=警察機關一定自動撤銷告誡」。尤其要進一步看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詳細認定:

  • 當事人確實遭騙
  • 具有合理交易背景
  • 不知道帳戶遭犯罪使用

其證明價值可能與單純「犯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案件不同。


6.2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如果30天訴願期限已經經過,可以進一步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該條規範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經超過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仍有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的可能。實務操作上,當事人可以整理資料,促請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

例如:

  • 原告誡處分認定事實錯誤。
  • 原本未取得完整對話。
  • 後續刑事不起訴理由支持當事人遭騙的說法。
  • 原處分忽略親友信賴關係。
  • 原處分沒有充分調查交易背景。
  • 新資料足以動搖原本告誡的事實基礎。

🚨但需要注意:第117條是「職權撤銷」制度,不是逾期後重新取得一次完整訴願機會。

機關是否依職權撤銷,仍須依個案判斷。


6.3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

另一個可能途徑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如果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
  •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而且如果加以斟酌可能得到更有利處分;
  • 或存在其他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足以影響原行政處分的情況,

可能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程序重開有明確時間限制。依現行第128條規定,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如果事由是在之後才發生或才知道,則從發生或知悉時起算。而且自原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超過五年,不得再依該條申請。此外,如果當事人因重大過失,原本就可以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卻沒有提出,也可能不符合程序重開要件。

因此:剛拿到新的不起訴處分書或重要證據時,不建議繼續等待。


6.4 訴願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如果訴願已被駁回,要先確認訴願決定書何時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等法定類型的行政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

如果這個期限也已經過了,則需進一步評估:

  • 後續是否出現新證據?
  • 是否取得新的不起訴處分?
  • 是否符合職權撤銷?
  • 是否符合程序重開?

不能單純把原本被駁回的訴願內容,再換一個標題重新送一次。

 

7. 哪些告誡案件比較值得積極爭取撤銷?

沒有任何案件可以單純按照類型保證成功。

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形,通常比較值得進一步檢視:

  • 還在30天訴願期間內。
  • 有完整求職、貸款、交易或交友對話。
  • 確實存在親友間信賴關係。
  • 有明確合理的帳戶提供原因。
  • 沒有收取不合理報酬。
  • 沒有一次提供大量帳戶。
  • 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掛失或停止配合。
  • 刑事案件已不起訴,且不起訴理由與受騙事實高度相關。
  • 原處分理由簡略。
  • 警方沒有充分調查當事人提出的重要證據。

相對而言,如果案件具有:

  • 收錢出租帳戶。
  • 提供多個帳戶。
  • 同時交付提款卡、密碼及網銀。
  • 明知用途異常仍繼續配合。
  • 對方要求規避銀行或警方仍接受。
  • 對話已全部刪除。
  • 先前已有相同類型告誡。
  • 說法與金流明顯矛盾。

撤銷難度可能相對提高。

但仍應依具體卷證判斷,而不是只看某一個單一因素。

 

8. 告誡戶撤銷應準備哪些核心證據?

如果要處理告誡訴願、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可以優先整理:

一、告誡處分書

包括完整頁面、處分日期、文號。

二、送達資料

信封、掛號、簽收紀錄。

三、完整聊天紀錄

LINE、Messenger、Telegram、Instagram、簡訊等。

四、交易背景資料

例如求職廣告、貸款資料、商品交易、投資平台或換匯內容。

五、銀行金流

包括帳戶交易明細及相關通知。

六、刑事案件資料

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七、報案或掛失資料

有助於建立事後反應時間軸。

八、完整事件時間表

從認識對方到收到告誡書,都應按日期排列。

行政救濟最有說服力的通常不是一句:「我也是受害者。」,而是:「有一整套客觀證據,可以證明我為什麼會相信對方、為什麼提供帳戶,以及原告誡處分為什麼需要重新檢視。」

 

9. 律師處理告誡戶案件通常會先做什麼?

告誡戶案件並不是下載一份訴願書範本,把姓名、文號填進去就結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實際評估案件時,通常會先確認:

  1. 告誡處分是哪一天作成、哪一天送達。
  2. 是否仍在30天訴願期間。
  3. 原處分機關及告誡理由。
  4. 涉及哪些金融帳戶或帳號。
  5. 是否同時存在警示帳戶。
  6. 刑事案件目前在警詢、偵查、起訴或不起訴哪個階段。
  7. 當事人為什麼提供帳戶。
  8. 是求職、貸款、親友、網拍、投資、換匯還是感情詐騙。
  9. 對話與交易證據是否完整。
  10. 應採訴願、行政訴訟、職權撤銷、程序重開,或多個程序同步處理。

真正的工作不是「幫忙寫一份書狀」,而是把人的故事+金流+聊天紀錄+行政法要件+刑事案件結果,整理成一套可以被行政機關重新檢視的完整論證。

 

10. 告誡處分撤銷成功案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往曾處理不同類型的告誡處分案件,包括:

案例一:詐欺案件收到告誡書,超過訴願期間後,成功爭取刑事不起訴及警察機關職權撤銷告誡。

案例二:告誡處分超過30天,經重新整理案件證據後,成功爭取撤銷告誡。

案例三:遭列警示帳戶並收到告誡處分,經律師處理成功撤銷告誡。

案例四:網路換匯遇三角詐騙成為告誡戶,成功協助解除告誡。

案例五:網路貸款未取得款項,反遭利用成為告誡戶,成功協助恢復帳戶正常使用。

案例六:帳戶借給另一半後遭裁處告誡,超過訴願期間後成功爭取職權撤銷。

案例七:收到警察局告誡書後,在法定期間提出訴願,成功撤銷處分。

案例八:警示帳戶同時遭裁處告誡,經行政訴願成功撤銷。

案例九: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提供帳戶,成功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案例十:遭感情詐騙、投資詐騙利用帳戶,成功爭取撤銷告誡。

案例十一:借帳戶給友人卻收到不明款項,以親友信賴關係及相關證據爭取撤銷告誡。

每件案件的成功原因不同,因此不能僅因為他人成功撤銷,就直接推論自己的案件一定可以比照辦理。真正需要比較的是事實、證據、程序階段與原處分理由是否相同。

 

11. 告誡戶解除常見問題 FAQ

Q1:告誡戶可以解除嗎?

可以依法爭取,但不是提出申請就一定會撤銷。

如果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評估訴願;若期限已經經過,則可能依個案評估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

Q2:告誡戶限制多久?

依現行管理辦法,相關帳戶、帳號限制措施原則上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

Q3:告誡訴願30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原則上從行政處分合法送達的次日起算30日。

但實際期限仍可能涉及送達、假日或在途期間等問題。

Q4:告誡訴願一定要找律師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提出

但如果案件同時牽涉詐欺、洗錢、警示帳戶 、刑事偵查或大量金流,訴願理由只寫「我不知道」或「我也是被騙的」,通常很難完整呈現案件。

Q5:提起訴願後,網銀會恢復嗎?

不會因為提起訴願就自動恢復。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訴願而停止執行。

Q6:超過30天還能撤銷告誡嗎?

一般訴願期限經過後,仍可以進一步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以及第128條程序重開,但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也不是無期限都可以提出。

Q7:刑事案件不起訴後,告誡會自動解除嗎?

不會當然自動解除

刑事不起訴與行政告誡是不同程序。不起訴處分書可能成為爭取撤銷的重要證據,但通常仍需要主動處理原告誡處分。

Q8:不起訴後還不能使用網銀,是什麼原因?

可能是告誡處分仍存在,也可能同時有警示帳戶或其他金融限制,因此應先向金融機構確認目前限制的法律來源,再分別處理。

Q9:告誡戶和警示帳戶要先處理哪一個?

如果告誡仍在30天訴願期間內,應特別注意不要錯過期限。

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則可同步處理。很多案件不是「二選一」,而是必須同時處理。

Q10:把帳戶借給家人也會被告誡嗎?

仍可能先受到調查

《洗錢防制法》第22條明文保留「親友間信賴關係」及其他正當理由的例外。因此,是否存在真實親友關係、借用原因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其他異常因素,就非常重要。

Q11:我是被詐騙的,為什麼警方還是告誡我?

因為警察機關可能依交付帳戶及金流資料認定符合第22條的告誡要件。如果主張自己也是受騙者,就要進一步提出完整對話、廣告、交易背景及報案資料,讓「受騙」不只是單方面陳述。

Q12:訴願被駁回後還能救嗎?

如果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評估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相關撤銷訴訟原則上須於訴願決定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如果之後才取得重要新證據,也可另外評估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

Q13:告誡撤銷後,帳戶會立刻完全恢復嗎?

不一定。仍需相關機關及金融機構完成資料更新與內部作業。如果帳戶同時有警示通報,也必須另外處理。

Q14:五年到了,告誡戶是不是一定什麼都不用處理?

五年是現行管理辦法對告誡帳戶、帳號限制措施所定的效力期間,但帳戶實際恢復狀況、是否還有其他警示或金融限制,仍應向各金融機構確認。

Q15:委任律師解除告誡戶,費用怎麼算?

通常需要先看:

  • 是否仍在訴願期限、
  • 是否曾經訴願遭駁回、
  • 有沒有不起訴處分、
  • 涉及幾個帳戶、
  • 刑事案件進度、
  • 以及證據複雜程度。

因此,通常需要先檢視告誡書與相關資料,才能判斷適合的程序與實際處理範圍。

 

12. 結論:收到告誡書,不要只等刑事案件結果

告誡戶不是單純的「銀行不能轉帳」問題。

真正需要處理的是三件事:

第一,期限。

確認告誡處分何時送達,有沒有錯過30天訴願期間。

第二,證據。

保留完整求職、貸款、親友、交易、投資、換匯或交友資料,說明當初為什麼提供帳戶。

第三,程序。

釐清目前究竟是:告誡戶、警示帳戶、刑事案件,還是三者同時存在。

如果仍在訴願期間,就應優先避免錯過行政救濟期限。如果已超過30天,也不要因為逾期就直接認為完全沒辦法處理,而應進一步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第128條程序重開或其他法定途徑。若刑事案件後來獲得不起訴,也應進一步檢視不起訴理由能否成為動搖原告誡處分的重要證據,而不是單純等待行政限制自己消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您或家人因求職、貸款、親友借用帳戶、網路交易、投資、虛擬貨幣、換匯或感情詐騙而收到告誡處分書,或刑事案件已經不起訴但帳戶仍受五年限制,建議儘早保留告誡書、送達信封、不起訴處分書、完整對話與銀行資料,確認目前仍可採取的行政救濟方式。告誡案件最容易失去的往往不是證據本身,而是法定救濟期間;越早確認程序,越有機會選擇適合的撤銷方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返回
相關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