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姦除罪後,配偶外遇還能告嗎?
「現在通姦已經除罪,所以另一半外遇是不是完全不能告了?」,這是配偶外遇案件中非常常見的問題。答案是:通姦罪雖然已經不存在,但不代表所有婚外親密行為都完全沒有法律效果。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從此以後,成年人合意發生婚外性行為,不再因原刑法通姦罪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如果第三者與已婚者的交往已經達到侵害另一方配偶婚姻關係身分法益的程度,仍可能依民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2020年通姦罪為什麼被宣告違憲?
過去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者,以及與有配偶者相姦的第三者,都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認為,維持婚姻和諧主要仍須依靠夫妻雙方的感情、承諾與共同努力。刑法屬於國家最嚴厲的制裁工具,如果為了維護婚姻忠誠而深入調查人民極為私密的性行為,不但嚴重限制性自主權,也可能高度侵害個人隱私。
➠因此,大法官認為以刑罰處罰通姦所造成的權利侵害,與其維護婚姻制度的效果並不相稱,最終宣告違憲。
1.2 通姦除罪不等於外遇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不再犯罪」與「完全沒有法律責任」是兩個不同概念。
通姦除罪後,改變的主要是:國家不再因成年人合意婚外性行為,以刑事通姦罪處罰。但如果婚外關係造成他方配偶的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所以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通姦除罪後,刑事責任大幅退場,但符合一定條件時,仍可能存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通姦罪、妨害家庭罪與侵害配偶權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在發現另一半外遇時,會把「通姦罪」、「妨害家庭」與「侵害配偶權」混在一起。但這三個概念其實不完全相同。
2.1 過去的通姦罪是刑事犯罪
原刑法第239條處罰的是有配偶者與第三者發生通姦的行為。一旦成立,案件屬於刑事程序,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最終可能受到刑罰。但該規定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失效。所以現在不能再用已經失效的刑法第239條提告通姦罪。
2.2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其實是一整章罪名
一般人口中的「妨害家庭罪」,法律上並不是單指外遇。刑法仍然存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相關規定,其中包含不同犯罪類型,例如重婚、詐術締婚、和誘或略誘等。
⚠️因此:通姦罪消失,不代表整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都不存在。
只是一般婚外情、曖昧交往或發生性行為,現在已經不能單純再用過去的通姦罪處理。
2.3 一般婚外情現在主要走民事求償
如果案件本質只是:
- 配偶與第三者交往
- 發展婚外情
- 親吻、擁抱
- 發生性關係
- 長期共同出遊或過夜
現在最常見的法律爭議,通常轉向民事侵權行為。
➠也就是受害配偶主張自己的婚姻關係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3. 現在還可以告小三、小王妨害家庭嗎?
如果所謂「妨害家庭」只是指:「他跟我的另一半外遇,所以我要讓他坐牢。」,那麼在通姦罪除罪後,一般婚外情已經不能直接用原本的通姦罪處理。
3.1 單純外遇通常不會因而成立刑事犯罪
例如配偶與第三者:
如果沒有另外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單純婚外情本身現在不再構成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因此,去警察局說:「我要告小三妨害家庭。」警方仍要先確認到底涉及哪一個具體刑事罪名,並不存在一個只要「破壞別人家庭」就可以直接成立的概括性刑事犯罪。
3.2 重婚、和誘等罪名仍然存在
通姦罪失效後,刑法其他妨害婚姻及家庭的犯罪並未因此全部消失,例如重婚等行為,仍可能另外受到刑法規範。
➠所以,是否存在刑事責任,還是必須回到實際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判斷。
3.3 為什麼一般外遇很難直接套用這些罪名?
例如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與單純「兩人有婚外情」並不是同一件事情。犯罪成立通常還需要符合特定引誘行為、脫離家庭等法定要件。因此,不能因為第三者與配偶交往,就直接把所有案件都稱為刑事「妨害家庭」。
4.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可以要求多少精神賠償?
通姦除罪後,外遇案件最常出現的民事救濟,就是俗稱的「侵害配偶權」。不過,嚴格來說,目前法院通常會從《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以及第195條第3項「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規定判斷。近年的法院案件仍可見,在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發展長期親密關係、共同過夜或其他逾越一般朋友分際的行為時,法院認定可能構成侵權。
4.1 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是主要請求基礎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案件中,常見法律基礎包括: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如果行為達到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受害的一方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4.2 不是只要外遇就一定成立侵權
這一點非常重要。
法院不會只因為:
就當然認定侵害配偶權。
例如近期法院實務也有認為,一般社交、單純吃飯,甚至部分曖昧通訊,仍可能屬於個人人格與交友自由範圍,必須達到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並對婚姻共同生活造成重大侵害的程度,才可能負民事責任。
➠因此,「侵害配偶權」不是看到任何曖昧訊息就一定成立。
4.3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行情
外遇案件也沒有「親吻一次多少、進汽車旅館一次多少、發生性關係一定賠100萬。」這種固定價目表。
法院通常會依個案衡量:
- 不當交往程度
- 持續時間
- 是否發生性關係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婚姻原本狀況
- 原告受到的精神痛苦
- 雙方身分、經濟能力
- 其他具體情節
➠所以不同案件判賠金額可能差距很大。
5. 侵害配偶權需要抓姦在床嗎?
不需要把「抓姦在床」當成唯一證據。這正是目前民事侵權案件與過去刑事通姦罪在證據判斷上的重要差異之一。
5.1 民事訴訟不以證明性行為為唯一標準
過去通姦罪主要處罰通姦行為,因此是否能證明發生性行為非常重要。現在民事法院判斷的問題則更廣:雙方互動是否已經逾越一般朋友的正常交往分際,而且達到重大侵害婚姻關係身分法益的程度?
➠因此,即使沒有直接證明性交,仍可能透過其他證據成立侵權。
5.2 LINE、照片與汽車旅館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都可能成為證據。
實務上常見包括: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
- 親密照片
- 擁抱、接吻畫面
- 共同過夜紀錄
- 共同進出旅館資料
- 長期同居證據
- 社群貼文
- 對話中承認親密關係
- 其他可以互相勾稽的資料
法院通常不是只看其中一張照片,而是把全部資料放在一起判斷。
5.3 只有曖昧訊息一定告得成嗎?
➥不一定。
例如單純稱讚、關心、頻繁聊天,和:「老公、老婆」、「昨晚抱著你睡」或更明確的親密、性暗示對話,在證明程度上可能完全不同。甚至有法院認為,單純帶有曖昧內容的通訊或密集聯絡,不一定就超過個人交友及言論自由範圍。因此,真正要判斷的是完整內容與整體互動。
6. 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自己的配偶嗎?
在實務上,當事人確實可能只選擇對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
但這不代表:只要不告自己的配偶,第三者就一定要全額賠償。仍然必須先證明第三者本身符合侵權行為要件。
6.1 配偶與第三者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如果法院認定配偶與第三者共同造成他方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可能涉及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在符合連帶責任要件時,被害人可以依法律規定選擇向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
➠因此,訴訟上並不是一定要把自己的配偶與第三者全部一起列為被告。
6.2 只對第三者求償仍須證明侵權要件
即使只告第三者,還是要證明: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雙方實際交往程度
- 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是否違法侵害身分法益
- 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 原告是否因此受到非財產上損害
➠不能只用:「他是小三,所以一定要賠。」作為全部法律基礎。
6.3 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婚怎麼辦?
這也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爭點。
如果第三者能證明:
- 對方自稱未婚
- 宣稱早已離婚
- 長期隱瞞家庭
- 沒有任何客觀跡象足以知道對方已婚
就可能影響法院對故意或過失的認定。
🧑🏻⚖️反過來說,如果對話中已明確談到配偶、孩子、家庭,第三者仍持續發展不當關係,就可能對第三者較為不利。
7. 通姦除罪前後,法律救濟有什麼差別?
通姦罪廢除後,最大的改變不是「婚姻不再受保護」,而是法律介入方式發生改變。
7.1 過去刑事通姦罪重點在證明性交行為
過去要成立刑事通姦罪,必須證明符合通姦的刑事構成要件,因此,「有沒有發生性交行為」常是案件核心。
偵辦過程也經常涉及:
- 抓姦
- 旅館房間蒐證
- 體液證據
- DNA
- 私密空間搜索
➠這也是釋字第791號特別指出通姦罪容易高度侵入個人隱私的重要背景之一。
7.2 現在民事案件重點在婚姻法益是否受到重大侵害
現在法院不一定要求證明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
法院會更廣泛評估:
- 親密程度
- 行為持續多久
- 互動內容
- 是否共同生活
- 是否明知已婚
- 對原告婚姻造成什麼影響
➠因此,某些在過去刑事通姦罪案件中可能不足以證明「性交」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仍可能具有證明價值。
7.3 民事賠償是給被害人,不是繳給國家
刑事罰金的受領人是國家;而民事精神慰撫金則是用來填補被害人非財產上的損害,款項由侵權行為人賠償給被害人。
這也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最基本的差別之一。
8. 外遇蒐證要注意什麼?非法蒐證可能反而出問題
「沒有抓姦在床也能告」不代表可以用任何方法蒐證。外遇案件最容易發生的另一個法律問題,就是當事人為了找到證據,反而採取侵害隱私或其他違法方式。
8.1 保存完整對話與客觀資料
如果合法取得與自己有關的資料,可以先完整保存,例如:
- 對話前後文
- 日期
- 帳號名稱
- 照片原始檔
- 社群公開內容
- 其他可以證明時間及人物的資料
➠不要只留下十幾張沒有前後文的截圖。
8.2 不要為了蒐證擅闖住宅或破解帳號
為了蒐證而:
- 擅自進入他人住宅
- 偷拍高度私密活動
- 破解手機密碼
- 登入他人帳號
- 安裝不當監控設備
可能另外衍生刑事、民事或證據能力爭議。
🚨因此,蒐證方式本身也需要法律風險評估。
8.3 提告前先整理時間軸與婚姻狀態
建議先整理:
- 何時開始懷疑?
- 何時發現關係?
- 第三者何時知道對方已婚?
- 有哪些具體親密行為?
- 婚姻關係前後發生哪些變化?
- 目前有哪些證據?
➠清楚的時間軸往往比大量沒有分類的截圖更容易判斷案件強弱。
9. 侵害配偶權有提告時效嗎?
➥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不是想過多久再提告都可以。
9.1 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後原則上要注意2年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知道有損害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時起,原則上經過2年不行使,可能發生時效問題。因此,如果已經清楚知道:「配偶跟誰發生不當關係。」卻長時間完全沒有處理,就要特別注意時效。
9.2 最長期間也有限制
民法第197條另外設有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的最長期間限制。所以侵害配偶權不是單純「發現後2年」一句話就能涵蓋所有案件;如果外遇關係持續多年、行為發生時間不同,實際時效仍可能需要逐筆或依具體侵權行為判斷。
9.3 不要等到證據消失才開始處理
除了法律時效之外,現實上更常發生的是:
- LINE紀錄消失
- 帳號刪除
- 監視器覆蓋
- 照片被刪
- 證人記憶模糊
💡所以即使尚未決定要不要提告,發現事件後仍應先合法保存相關資料。
10. 常見問題QA
Q1:通姦罪現在真的完全沒有了嗎?
是。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因此,現在成年人單純合意婚外性行為,不再成立原本的通姦罪。
Q2:通姦除罪後還能告小三、小王嗎?
可能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但是否成立仍要看第三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雙方交往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以及是否達到重大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程度,不是只要有「小三、小王」身分就一定成立。
Q3:可以告第三者妨害家庭罪嗎?
不能單純因為外遇就直接套用一個概括性的「妨害家庭罪」。刑法雖仍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相關罪名,但每個罪名都有特定構成要件,一般婚外情現在主要涉及民事爭議。
Q4:沒有發生性行為,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有可能。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並不一定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法院會看整體互動是否已經明顯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分際,例如擁抱、親吻、共同過夜或其他高度親密往來,都可能成為證據。
Q5:只有LINE曖昧訊息可以告嗎?
可以提出作為證據,但不代表一定會勝訴。部分法院認為,單純曖昧通訊或頻繁聯絡未必就足以成立重大侵害,仍須看訊息內容與其他證據。
Q6: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婚,還要賠嗎?
不一定。第三者的故意、過失是重要判斷因素。如果確實遭對方欺騙、沒有理由知道其已婚,可能影響侵權責任成立。
Q7:侵害配偶權可以賠多少?
沒有固定行情。法院通常會依侵害程度、交往期間、雙方財力、婚姻狀況、精神痛苦及其他個案因素決定。不能單純說「外遇一定賠30萬」或「發生性關係一定賠100萬」。
Q8:可以只告小三,不告自己的另一半嗎?
訴訟上可能只對第三者提出請求。但第三者是否要負責、責任範圍多少,仍須依法證明侵權行為及相關要件,並非只告第三者就當然能獲得全部請求金額。
11. 結語:通姦不再是犯罪,但外遇仍可能產生民事責任
2020年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後,臺灣法律對婚外情的處理方式確實發生重大改變。
現在最重要的法律觀念是:通姦除罪 ≠ 外遇完全合法,也 ≠ 第三者永遠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改變的是國家不再用刑罰處理成年人合意婚外性行為,但在符合民事侵權要件的情況下,第三者與配偶的行為仍可能涉及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不過,也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不是所有曖昧、約會、聊天,都一定可以告侵害配偶權。
目前法院仍然會回到個案判斷: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交往究竟有多親密
- 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 婚姻原本處於什麼狀態
- 侵害情節是否重大
- 原告有哪些具體證據
例如近年法院仍有因共同過夜、摟抱及其他高度親密往來而認定可能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有法院認為單純曖昧訊息、聯絡或一般社交往來尚不足以成立侵權。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聽到:「現在通姦無罪,所以什麼都不能做。」;也不是看到幾張截圖就認定:「一定可以告贏。」。而是先把婚姻狀況、第三者知情程度、親密行為、聊天紀錄、照片及時間軸完整整理,再評估是否符合民事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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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不構成特定個案法律意見。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是否成立、第三者是否負責及慰撫金數額,仍應依實際婚姻狀態、交往方式、主觀認知及具體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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