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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不知情、時效、證據與賠償金額4大抗辯策略完整解析
目錄

1. 收到侵害配偶權起訴狀,第一步該做什麼?

收到起訴狀後,最危險的兩個反應,就是「立刻私下聯絡原告」以及「乾脆不去開庭」,這兩種做法都可能讓原本還有抗辯空間的案件變得更不利。


1.1 不要急著私下聯絡原告

許多被告收到法院文件後,會因為害怕而立刻傳訊息給原告解釋,例如:「我們真的沒什麼」、「都是他主動找我」、「對不起,我真的不知道」,問題是,這些訊息很可能被截圖,如果雙方通話,甚至可能留下錄音。

原本只是想解釋的一句話,日後可能被對方拿來主張:

  • 「被告已經承認知道對方已婚。」
  • 「被告已經承認雙方存在親密關係。」
  • 「被告自己都道歉了。」

因此,訴訟開始後若有必要溝通,應先確認自己的法律立場與證據,再決定是否由律師協助接洽。


1.2 先確認原告主張與證據

收到起訴狀後,至少先看四件事情:

  • 第一,原告主張您做了哪些行為。
  • 第二,原告主張事情發生在什麼時間。
  • 第三,原告求償多少錢。
  • 第四,原告提出哪些證據。

例如:只有普通聊天截圖,與有親密稱呼、裸露照片、共同住宿紀錄或進出旅館影像,證明強度完全不同。同樣地,如果事情發生在多年以前,也要立刻檢查民法第197條時效問題。

➠另外,不要無故忽略法院期日或完全不提出答辯。即使被告未到庭,案件仍可能依法繼續審理,被告等於主動放棄向法院說明自己版本與提出證據的機會。

 

2. 侵害配偶權被告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

侵害配偶權並不是看到男女交往、曖昧訊息就當然成立。現行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文字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且要達到「情節重大」,才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


2.1 民法第195條要求「情節重大」

這代表法院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程度。例如:普通朋友吃飯、一般社交往來、工作上的聯繫,與互稱夫妻、親吻擁抱、共同住宿、性關係或形成具有排他性的伴侶生活,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2026年高雄地方法院一件案件中,原告即以第三者與配偶多次共同進出住所、過夜、騎車摟抱等行為,主張已超越一般朋友或同事往來,而侵害婚姻關係。該案同時也出現第三者主張自己不知道對方已婚的抗辯,可見實務上除了客觀交往程度外,主觀是否知情也是重要爭點。


2.2 原告仍須負舉證責任

原告如果主張您侵害其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就必須提出足以支持主張的證據。被告不需要因為起訴狀寫得很嚴重,就先假設自己一定敗訴。

💡真正應該問的是:

  • 原告能證明什麼?
  • 證據能不能證明是您?
  • 證據內容是否完整?
  • 能不能證明您知道對方已婚?
  • 行為是否真的達到情節重大?

 

3. 抗辯策略一:原告的證據真的足夠嗎?

侵害配偶權訴訟的第一個攻防核心,往往就是證據。


3.1 證據真實性與完整性

例如:原告提出LINE截圖,這時可以進一步檢查:

  • 截圖是否完整?
  • 是否只有其中幾句,而缺少上下文?
  • 對話帳號是否真的屬於被告?
  • 是否經過剪輯、拼接?
  • 日期與時間是否完整?
  • 對話中的稱呼是否只是玩笑,還是足以證明實際親密關係?

➠如果原告只提出一張模糊照片,也可以檢查是否真的能辨識人物、時間及地點;同樣地,若原告主張雙方進出旅館,也不代表法院就不需要檢查影像中人物是否可辨識、時間是否正確及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


3.2 違法蒐證不是一律能用或一律排除

很多人會問:「對方偷看手機、裝GPS取得的證據,是不是一定不能用?」不能這麼簡單回答。民事訴訟對違法蒐證並不像刑事訴訟有完全相同的證據排除制度。法院可能就個案衡量真實發現、隱私權、蒐證手段、侵害程度、證據取得必要性等因素,決定是否採用。因此,被告可以主張證據是透過嚴重侵害隱私、通訊秘密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但不能直接認為只要取得方式有瑕疵,法院就一定完全排除。

比較好的防禦方式,是同時從:「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證據本身到底證明了什麼」兩個方向一起攻防。

 

4. 抗辯策略二:我不知道對方已婚,可以免賠嗎?

➥有可能成為重要抗辯。

侵權責任通常仍涉及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而且依客觀情況也沒有理由懷疑對方已婚,就可能主張自己欠缺侵害他人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故意或過失。


4.1 不知情可能影響故意、過失認定

例如:對方在交友軟體明確標示單身,平時也自稱已離婚,而且從未出現配偶、家庭或婚姻資訊。第三者如果基於這些資訊相信對方單身,就可能與「早就知道對方有老婆、老公,仍持續交往」的情況不同。

2026年高雄地方法院前述案件中,第三者即主張直到原告前往工作場所表示雙方有不倫關係時,才知道女方已婚,因此否認具有侵權故意或過失。這類抗辯是否成立,仍會由法院依雙方交往情況、資訊來源與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4.2 哪些證據能證明自己遭隱瞞?

常見可以保留的資料包括:

  • 對方自稱單身的LINE紀錄
  • 對方表示已離婚或分居的訊息
  • 交友軟體個人資料
  • 對方對婚姻狀態的說明
  • 對方刻意隱瞞家庭的相關紀錄
  • 雙方共同友人對婚姻狀態的認知

💡真正有效的抗辯不是一句:「我不知道。」而是要讓法院看到:「為什麼我當時合理相信他是單身?」

 

5. 抗辯策略三:超過2年還能告嗎?

時效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被告抗辯。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有客觀時效限制。


5.1 民法第197條的2年時效

例如:原告在2023年6月就知道自己的配偶與第三者交往,也知道第三者是誰,但直到2026年才第一次起訴,這時第三者就應該進一步檢查是否可以提出2年時效抗辯。

⚠️但要注意,並不是「外遇發生超過2年」就一定時效完成,2年的主觀時效起算點是原告知道有損害,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


5.2 關鍵在原告何時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

所以被告要做的,不只是證明事情很久以前發生,而是證明:「原告早在兩年前就知道這件事,而且知道我是誰。」

例如:

  • 原告兩年多前曾直接傳訊息警告被告。
  • 原告曾經當面找過被告。
  • 原告曾在社群平台公開指名被告。
  • 原告以前就曾要求被告停止往來。

➠這些都可能成為證明「知悉時間」的重要資料。

 

6. 抗辯策略四:即使成立,賠償金額也不一定照原告要求

很多起訴狀一開口就是100萬元、200萬元,但起訴請求金額只是原告的主張,不等於法院最後一定會照判。


6.1 慰撫金沒有固定價目表

民法第195條要求的是賠償「相當之金額」,並沒有規定:牽手多少錢、接吻多少錢、發生性關係多少錢。

法院通常會依個案綜合判斷,例如:

  • 不當交往程度
  • 持續時間
  • 是否發生性關係
  • 是否共同生活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 婚姻受到的影響
  • 雙方身分、經濟能力
  • 原告精神痛苦程度

➠所以即使侵害責任成立,被告仍然可以針對金額進行實質抗辯。


6.2 婚姻破綻可能影響侵害程度與賠償

例如:原告與配偶在第三者出現之前就已經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甚至正在進行離婚程序。

被告可以主張:第三者並不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即使存在不當交往,對一段原本早已嚴重破綻的婚姻所造成的額外侵害,與第三者介入一段原本穩定婚姻的情況並不相同。這類事實可能影響法院對侵害程度及慰撫金的判斷。

 

7. 婚姻早已破裂,可以爭取免賠嗎?

有抗辯空間,但不能把它理解成「分居就一定免賠」。近年的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案件,法院越來越重視婚姻在第三者介入時究竟還有多少實質內容。

例如:婚姻是否仍有共同生活、情感信賴、家庭互助,以及修復可能。如果夫妻只是暫時分居,仍密切聯絡、共同照顧子女、共同生活或曾積極修復關係,第三者就很難單純用「他們有分居」作為免責理由;但如果第三者介入以前,夫妻已經長期分居多年、互不往來、經濟完全獨立,也已經多次談離婚或正式進行離婚訴訟,這些事實可能支持被告主張婚姻本來就存在重大破綻。

因此,婚姻破綻抗辯的重點是時間軸:

  • 夫妻什麼時候開始破裂?
  • 第三者什麼時候出現?
  • 到底是第三者造成婚姻崩解,還是第三者出現時婚姻本來就已經接近不存在?

➠不能只靠一句「他說他跟老婆早就沒感情」。

 

8. 侵害配偶權和解怎麼談才不吃虧?

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定適合一路打到判決。如果證據明顯對被告不利,而且可能的判賠金額與訴訟時間、律師費、隱私風險相比,和解可能反而是比較有效率的方案。但和解也不能只是為了趕快結束案件,就直接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金額。


8.1 先評估法院可能判賠區間

談和解之前,應先評估:如果真的判決,我大概可能賠多少?

例如:原告要求100萬元,但客觀證據只有短期曖昧訊息,而且被告收入不高,案件可能的合理判賠範圍未必接近原告開價。

這時就可以把:

  • 證據強弱。
  • 時效問題。
  • 婚姻破綻程度。
  • 被告是否知情。
  • 雙方經濟能力。

作為談判籌碼。

🧑🏻‍⚖️和解的合理價格,應該建立在訴訟風險評估上,而不是看誰喊得比較大聲。


8.2 和解書一定要寫清楚的事項

💡如果決定和解,至少要把下列事項寫清楚:

  1. 和解處理的是哪一個事件。
  2. 總金額是多少。
  3. 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
  4. 付款期限。
  5. 是否撤回訴訟。
  6. 是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7. 是否涉及其他相關爭議的終局解決。
  8. 保密義務的範圍。
  9. 是否禁止雙方後續騷擾或接觸。
  10. 違反和解內容的法律效果。

尤其「拋棄其餘請求權」一定要界定清楚。如果只寫:「拿到30萬元後,本件和解。」

日後可能又發生爭議:

  • 到底只是和解這一次行為?
  • 還是過去已知的所有交往行為都一起處理?

📢文字越模糊,越容易發生第二次訴訟。

➠另外,和解條款中的違約金也不是寫得越高越好,法院對過高違約金仍有依法酌減空間,因此應以合理、明確及可執行為原則。

 

9. 常見問題QA

Q1:被告侵害配偶權,是不是一定要賠?

不一定。原告仍須證明存在足以重大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行為,並依個案證明被告具有相應的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其他侵權要件。

Q2:我不知道對方已婚,還要賠嗎?

不一定。如果確實不知道,而且依客觀情況也沒有合理理由應該知道,可以主張欠缺侵權故意或過失。但法院會依交往時間、對話內容、是否見過家人朋友等事實判斷。

Q3:對方只有曖昧聊天截圖,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提告,但能否勝訴是另一回事。法院仍會檢查訊息內容是否真的已經超越一般社交程度,以及是否達到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要求的「情節重大」。

Q4:事情已經3年前了,原告現在還能告嗎?

要看原告什麼時候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民法第197條的主觀時效是自知悉起2年,不是單純從外遇行為日期開始算。

Q5:原告早在2年前就傳訊息罵過我,現在才告,有時效抗辯嗎?

有可能。如果該訊息足以證明原告當時已經知道侵害事實及第三者身分,就可能成為主張2年時效的重要證據。

Q6:原告是偷看配偶手機取得對話,證據就一定不能用嗎?

不一定。民事法院會依個案衡量證據取得方式、隱私侵害程度及訴訟權保障,並不是所有違法或有爭議的蒐證都當然排除,也不是所有證據都當然可以使用。

Q7:他們夫妻早就分居,我還會被判賠嗎?

仍有可能。但如果能證明第三者介入前婚姻已經存在重大且長期破綻,可能影響法院對侵害程度、因果關係及慰撫金金額的判斷。

Q8:原告要求100萬元,我一定要照這個金額和解嗎?

不用。起訴金額只是原告的請求,不代表法院最後會判相同金額。應先依證據、交往程度、婚姻狀況、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評估可能判賠範圍,再決定談判底線。

 

10. 結語

收到侵害配偶權起訴狀,不代表案件結果已經決定,更不代表被告只能接受原告開出的賠償金額。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必須達到「情節重大」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原告仍需要就實際侵權行為及相關成立要件提出證據。

因此,被告真正應該做的是逐項檢查:

  • 原告的證據是真是假、完整不完整。
  • 自己是否真的知道對方已婚。
  • 原告是否早已知道事件而超過民法第197條2年時效。
  • 原告與配偶的婚姻是否早在第三者介入以前就有嚴重破綻。
  • 即使侵權責任成立,原告請求的慰撫金是否仍然過高。

另外,如果證據確實對被告非常不利,也不代表只能一路打到判決。透過合理評估判賠區間、設定和解底線,並把保密、撤回訴訟、拋棄其餘請求權與禁止騷擾等條款寫清楚,有時反而可以更有效率地結束爭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起訴狀內容、對話紀錄、照片、徵信資料、婚姻狀況、原告知悉時間與雙方經濟資料,協助評估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以及適合採取不知情抗辯、時效抗辯、證據抗辯、婚姻破綻抗辯、慰撫金酌減或和解談判等策略。

 

 

※ 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民事與家事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是否成立、證據是否採用、時效是否完成及精神慰撫金數額,仍須依個案行為、婚姻狀況、主觀認知與法院證據調查結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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