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PERSPECTIVES
法律知識文
酒駕酒測回推可以定罪嗎?苗栗地院無罪判決解析酒精濃度回推公式三大爭議|公共危險罪律師解析
目錄

1. 酒駕酒測回推是什麼?

所謂「酒測回推」,簡單來說,就是利用駕駛人在較晚時間接受酒測所得的酒精濃度,加上一定期間內推估已經代謝掉的酒精量,反推出駕駛人在較早時間點可能具有的酒精濃度。例如,駕駛人在下午2時接受酒測,但實際開車時間是在上午8時,兩者相隔6小時。如果檢方認為人體每小時會代謝固定程度的酒精,就可能利用「實際酒測值+推估代謝量」回推上午8時的酒精濃度。

➟問題在於,人體酒精代謝並不像單純的數學公式。不同人的體重、性別、飲酒習慣、身體狀況、飲食情形及代謝能力,都可能影響結果,因此回推數值究竟能不能直接作為刑事定罪依據,必須進一步檢驗。


1.1 為什麼酒駕案件需要回推酒精濃度?

酒駕案件常發生「駕車時間」與「實際接受酒測時間」存在落差的情形,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後經過一段時間才報警,或警方到場處理、確認身分及事故情況後,才實施酒精濃度測試。

由於人體會持續代謝酒精,因此較晚測得的酒精濃度通常不能直接等同於數小時前駕車當時的濃度。檢警因此可能透過酒精代謝率進行回推,試圖證明被告開車時的酒精濃度已經超過法律標準。


1.2 酒測低於0.25毫克就一定沒事嗎?

不一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是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重要法定判斷標準之一。但酒駕公共危險罪並不只有單一判斷方式。如果實際酒測低於0.25毫克,仍可能依駕駛人的精神狀態、身體反應、駕駛行為及其他客觀事證,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因此,低於0.25毫克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成立犯罪;相反地,如果檢方想用回推數值證明駕車時超過標準,也仍必須提出足以達到刑事定罪程度的證據。

 

2. 苗栗地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案件發生什麼事?

本案被告先前曾飲酒,之後駕駛大貨車上路。數小時後,被告在國道服務區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實施酒測。

爭議就在於:警方真正測得的數值並沒有達到每公升0.25毫克,但檢察官透過酒精代謝率向前回推,認為被告早上開車時的酒精濃度其實已經遠高於法定標準。


2.1 被告飲酒與駕車時間

依本案判決所載,被告於某日晚間至隔日凌晨3時左右飲酒,並於同日上午8時駕車上路。到了當日下午1時25分左右,被告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服務區時,與一輛小客車發生擦撞。警方接獲通知到場處理後,再對被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2.2 實際酒測只有每公升0.11毫克

警方於當日下午2時14分對被告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0.11毫克。這個數值低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的每公升0.25毫克標準,因此若單看實際酒測結果,並沒有直接達到該款所規定的客觀酒精濃度門檻。

然而,檢察官認為被告是在上午8時就開始駕車,距離下午2時14分接受酒測已經超過6小時,期間人體持續代謝酒精,因此實際開車時的酒精濃度應該遠高於0.11毫克。

這也是本案「酒測回推」爭議的起點。

 

3. 檢察官如何用酒測回推公式起訴?

檢察官並未僅以警方下午測得的每公升0.11毫克作為起訴基礎,而是引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過去所作的相關研究,使用平均酒精代謝率進行反推。換句話說,檢方的邏輯是:下午測到0.11毫克,不代表上午8時也是0.11毫克,因為中間6個多小時人體已經代謝掉一部分酒精,因此應把這段期間推估代謝掉的酒精重新加回去。


3.1 每小時0.0628毫克的代謝率從哪裡來?

依本案判決所整理的檢方主張,檢察官引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相關研究報告,採取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的酒精代謝率進行計算。也就是假設被告每經過1小時,吐氣酒精濃度會下降約每公升0.0628毫克;如果從上午8時駕車起算至下午2時14分接受酒測,時間約為6.25小時,檢方就將這6.25小時內推估已代謝的酒精量,加回實際酒測結果。


3.2 檢方如何回推出每公升0.50毫克?

依照檢方所採計算方式,6.25小時乘以每小時0.0628毫克,推估期間內約已代謝每公升0.39毫克左右的酒精。再加上下午實際測得的每公升0.11毫克,檢方因此認為,被告上午8時開始駕車時的吐氣酒精濃度可能高達約每公升0.50毫克。如果這個回推結果可以被法院採信,就明顯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

➟然而,苗栗地院並未直接接受這項計算,而是進一步檢視這套回推公式背後的研究基礎與個案適用性。

 

4. 法院為什麼不採信酒測回推?三大爭議一次看

苗栗地院最後判決被告無罪,關鍵不只是因為實際酒測值只有0.11毫克,而是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酒精濃度回推方式存在多項不確定因素,不足以讓法院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可以整理出三個重要爭議。


4.1 研究年代久遠且樣本數不足

第一個問題,在於檢方採用的酒精代謝率研究本身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

依判決所討論的資料,檢方所引用的相關研究來自民國77年,距離本案已經相當久遠。更重要的是,該研究的實驗樣本僅有13名男性大學生,平均年齡約24歲,而且受試者均非習慣性飲酒者。

➟法院因此質疑,僅以13名年輕男性的實驗結果所計算出的平均代謝數值,是否足以直接套用到不同年齡、體型、飲酒習慣及身體狀況的所有駕駛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個科學公式本身就是建立在有限的樣本之上,法院自然必須進一步審查其可靠性,而不能僅因研究報告存在,就直接將所得平均值視為每個人的固定代謝率。


4.2 未考量體重、體質與個人代謝差異

第二個重要爭議,是人體酒精代謝存在明顯的個體差異。

酒精進入人體後的吸收、分布與代謝,可能受到體重、身體組成、飲酒量、飲酒速度、飲酒習慣、肝臟代謝狀況、進食情形、疲勞程度及其他身體因素影響;也就是說,即使兩個人在相同時間內飲用相同酒量,最後的血液或吐氣酒精濃度,也不一定完全相同。同樣地,不同人的酒精濃度下降速度,也未必剛好符合某一個固定的平均數值。

本案檢方採用每小時0.0628毫克作為統一代謝率,但沒有充分反映被告本人的體重、身體狀況及實際代謝差異。法院因此認為,如果沒有更具體的個人化資料,就直接用平均值精確反推出數小時前的酒精濃度,仍存在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

⚠️這也是酒測回推案件非常核心的爭議:統計上的平均值,不必然等於個案中的真實值。


4.3 缺乏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證據

第三個問題,在於除了酒測回推數字以外,現場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受到酒精影響,已經不能安全駕駛。法院進一步檢視被告接受警方觀察及測試時的實際狀況。雖然警方發現被告身上有酒氣,而且被告在進行單腳站立測試時需要使用手臂協助維持平衡,但其同心圓測試仍屬合格,也沒有出現語無倫次、明顯泥醉或其他嚴重異常反應。

另外,本案確實發生車輛擦撞事故,但法院並未因此直接認定事故就是飲酒造成。法院考量事故涉及大貨車轉彎時的視線死角等因素,認為即使駕駛人沒有飲酒,也可能因為大型車輛本身的視野限制而發生類似擦撞。

➟因此,單純存在交通事故,不能反過來直接證明駕駛人一定已經因酒精而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5. 酒測回推公式可以當成酒駕定罪唯一證據嗎?

從本案可以看出,酒測回推並不是法律上一律不得使用的證據,但問題在於其證明力有多高,以及能不能在缺少其他佐證的情況下,單獨支撐刑事有罪判決。刑事案件與一般統計推估最大的不同,在於法院最終要回答的不是「有多大機率如此」,而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使法院對犯罪事實形成排除合理懷疑的確信。

如果酒測回推使用的是平均代謝率,但沒有充分考慮被告個人的身體條件,又因時間相隔過久而累積更大的計算誤差,回推結果就可能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例如,每小時代謝率只要有些微差異,經過6小時甚至更久的累積後,最後回推的酒精濃度可能產生明顯差距。

💡因此,法院仍須檢視公式的科學基礎、研究樣本、計算方法、個體差異,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客觀證據相互佐證,而不能單純看到公式算出的結果超過0.25毫克,就直接認定公共危險罪成立。

 

6. 酒駕低於0.25毫克,還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嗎?

很多人會把「每公升0.25毫克」理解成酒駕刑事責任的唯一界線,但實際上需要更完整地理解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


6.1 0.25毫克的客觀酒測標準

如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吐氣測試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明定的處罰情形之一。這種規定的特色,在於只要符合所規定的酒精濃度門檻,即不需要另外透過駕駛行為來證明駕駛人是否已經出現明顯失控狀況。

因此,警方酒測結果是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在酒駕公共危險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證據意義。


6.2 未達0.25毫克仍可能涉及不能安全駕駛

但實際酒測沒有達到0.25毫克,也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駕駛人受到酒精影響,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務判斷時,可能綜合觀察駕駛人的步態、說話狀況、反應能力、平衡能力、駕駛行為、事故情形、現場錄影、警員觀察紀錄及相關測試結果。

➟也因此,本案法院並沒有只停留在「0.11小於0.25」的數字比較,而是繼續確認被告是否還存在其他足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證。最後因相關證據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才作成無罪判決。

 

7. 從苗栗地院無罪判決看刑事證據法則

本案另一個重要意義,在於提醒我們:科學公式只要被拿進刑事法庭,就仍然必須接受刑事證據法則的檢驗。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7.1 無罪推定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負擔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百分之百沒有酒駕」,真正需要回答的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證明被告在駕駛當時符合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檢方證據仍存在合理疑問,就不能要求被告自己排除所有可能性。這正是無罪推定的重要內涵。


7.2 科學證據有合理疑問時如何判斷?

科學證據並不會因為出現數字、研究報告或計算公式,就當然具有絕對正確的證明力。法院仍須審查研究方法是否可靠、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公式是否適合用於個案,以及有哪些可能造成誤差的因素。如果一項科學推算存在重要變數,而檢方又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就可能不足以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程度。

本案最後判決無罪,正是因為法院認為依現有證據,仍無法排除被告駕車時未達刑事處罰程度的合理可能。換句話說,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並不是「檢方的算法有沒有可能算對」,而是「能不能證明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8. 酒駕案件遇到酒測回推,律師會檢查哪些證據?

如果酒駕公共危險案件涉及「酒測回推」,辯護重點通常不能只放在最後算出的數字,而應回到整個證據形成過程。

▪️首先,需要確認飲酒開始與結束的時間、駕車時間、事故時間及實際酒測時間是否有客觀證據支持。如果其中任何一個時間點只是推測,後續回推結果就可能跟著產生誤差。

▪️其次,需要檢查檢方採用的酒精代謝率來源、研究方法、受試者條件與數據範圍,以及該研究是否真的適合直接套用到被告本人。

▪️第三,應確認檢方是否考量被告的體重、身體狀況、飲酒內容、飲酒量、是否進食、飲酒習慣等可能影響酒精吸收與代謝的因素。

▪️最後,還必須檢視現場是否有其他能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例如密錄器、監視器、事故現場圖、車輛行車紀錄、警方觀察紀錄、平衡測試及其他生理反應。

📢酒測回推案件真正的辯護核心,不是單純提出另一個公式與檢方競爭,而是確認檢方是否已經證明其公式在「這一名被告、這一次飲酒、這一段時間」具有足夠可靠性。

 

9. 酒駕酒測回推常見問題QA

Q1:酒測回推是什麼?

酒測回推是利用較晚時間測得的酒精濃度,再依推估的酒精代謝速率,反推駕駛人在較早時間點可能具有的酒精濃度。常見於駕車時間與實際酒測時間相隔較久的案件。

Q2:實際酒測只有0.11毫克,檢察官還可以起訴酒駕嗎?

有可能。檢察官仍可能依案件中的其他證據,或利用酒精濃度回推方式,主張駕駛人在較早時間實際開車時已經超過法定標準。但是否足以定罪,仍需由法院檢驗證據是否可靠。

Q3:酒測低於0.25毫克一定無罪嗎?

不一定。每公升0.25毫克是刑法第185條之3的重要客觀標準,但若酒測低於該數值,仍可能依其他證據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Q4:酒測回推超過0.25毫克,就一定會被判酒駕有罪嗎?

不一定。法院還會審查回推公式本身的科學基礎、代謝率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考量個人體質差異,以及有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

苗栗地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案件即顯示,即使檢方回推出超過0.25毫克的結果,如果計算依據及個案適用性仍有合理疑問,仍不代表當然可以據此判決有罪。

Q5: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都一樣嗎?

不一定。酒精吸收與代謝可能受到體重、身體狀況、飲酒習慣、進食情形、飲酒速度及其他個體因素影響,因此使用單一平均代謝率套用所有人,可能產生誤差。

Q6:發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證明喝酒已經影響駕駛嗎?

不能一概而論。事故原因可能涉及視線死角、道路狀況、駕駛疏失、車輛因素等。法院仍須確認事故與酒精影響之間是否具有足夠關聯,不能只因「飲酒+事故」就直接推論已不能安全駕駛。

Q7:酒測回推案件有哪些重要辯護方向?

通常需要確認飲酒時間、駕車時間及酒測時間是否正確,檢查回推公式與研究依據,分析被告個人的體重與身體條件,並檢視現場錄影、事故原因、警方觀察紀錄及各項生理測試結果。

Q8:酒駕被起訴公共危險罪,酒測回推有爭議還能爭取無罪嗎?

是否能爭取無罪仍取決於個案證據。但如果實際酒測未達法定濃度,而檢方主要依靠酒測回推定罪,就有必要進一步檢驗回推方法是否具有足夠科學基礎,以及其他證據能否補強其不確定性。

 

10. 結語:酒測回推不是單純套公式就能定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酒駕無罪判決的重要性,在於提醒實務:當檢方利用酒精代謝公式回推數小時前的酒精濃度時,不能只把「時間差 × 平均代謝率」當成絕對正確的答案。研究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研究年代與方法是否可靠、被告本人的體重與身體狀況是否被納入考量、酒測時間距離駕車時間多久,以及現場是否還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其他證據,都會影響回推結果的證明力。

尤其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刑罰權,科學推算仍必須符合嚴格的證據要求。如果檢方提出的回推結果存在重要變數與合理疑問,又缺乏其他證據補強,就不能僅憑一個計算所得的數字直接推定被告有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酒駕、公共危險罪及各類刑事案件實務見解。面對涉及科學證據、酒精濃度回推或不能安全駕駛認定的案件,應從證據來源、計算方法、個人體質、事故原因及現場紀錄等面向逐一分析,才能真正判斷檢方的指控是否已經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證明程度。

 

 

※免責聲明:本文所探討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本文僅就該判決內容進行法律實務見解分享與探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返回
相關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