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只是幫忙開車,也可能被捲入詐欺案件?
在詐欺案件中,許多當事人並不是詐騙集團的核心成員,也沒有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卻可能因為「載朋友」、「幫忙領包裹」、「陪同前往某地點」等行為,被檢警懷疑是詐欺共犯。尤其當案件涉及提款卡、人頭帳戶、包裹寄送、取款車手或洗錢金流時,檢警往往會從行為外觀看待整體犯罪分工。只要當事人與涉案人有交通、通訊或行動上的連結,就可能被列入偵辦對象。
但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成立加重詐欺罪或洗錢罪,不能只看「有沒有載人到現場」,更要看當事人是否知道犯罪計畫、是否與他人有犯意聯絡、是否實際參與詐欺或洗錢行為。
1.1 詐欺案件中「交通協助」為何容易被誤認為共犯?
詐騙集團分工細膩,常見角色包括車手、收簿手、收水人員、提款人、面交人員、提供帳戶者等;因此,若有人開車載涉案人前往領包裹、取卡片、提款或面交,檢警可能會懷疑該名駕駛是否知情,甚至認為其是犯罪分工的一環。
然而,刑事責任不能只靠猜測或角色想像。若當事人只是基於朋友情誼載送,並未接觸包裹內容,也不知道友人要領取的是被害人的提款卡,就不能當然推論其具有加重詐欺或洗錢犯意。
1.2 被告加重詐欺與洗錢時,重點在於是否知情
詐欺案件的核心爭點,通常不只是「人有沒有到場」,而是:
- 當事人是否知道包裹內容?
- 是否知道友人正在收取提款卡?
- 是否知道該提款卡與詐欺案件有關?
- 是否取得報酬?
- 是否參與詐騙分工?
- 是否與其他人有犯意聯絡?
➙如果檢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這些事實,就不應僅因當事人有載送行為,而直接認定其為詐欺共犯。
2. 案件經過:幫朋友載送領包裹,卻成詐欺案件被告
本案當事人某日受到朋友請託,對方表示需要前往某地點領取貨物。當事人基於朋友情誼,答應開車載朋友前往。
抵達領包裹地點後,當事人全程留在車上等候,並未下車陪同,也沒有實際接觸包裹,更不知道包裹內的內容物;沒想到,該包裹竟與詐欺案件有關,當事人也因此被捲入刑事程序,遭以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偵辦。
💡面對突如其來的重罪指控,當事人深感冤枉與不安,擔心自己只是幫忙載朋友,卻因此背上詐欺共犯的罪名,於是立即尋求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
2.1 基於朋友情誼協助載送
本案當事人與友人間原本即有情誼,因此在對方請求協助載送時,並未特別懷疑。
在一般生活經驗中,朋友請託開車載送領物、取件或辦事,並非罕見。若沒有其他明顯異常訊息,不能僅因事後發現包裹涉及犯罪,就倒推當事人當時一定知情。
2.2 全程在車上等候,未接觸包裹內容
本案的重要事實在於:當事人到場後全程在車上等候,並未下車領取包裹,也沒有拆開、查看或保管包裹。
➙因此,辯護重點即在於證明當事人對包裹內容並不知情,不能因其人在現場附近或曾協助載送,就認定其知道包裹內有提款卡,或知道該包裹與詐欺案件有關。
2.3 遭以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偵辦
由於該包裹內容與詐欺案件金流、人頭帳戶或提款卡有關,檢方認為當事人可能參與詐騙集團分工,因此以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偵辦。
★但刑事案件重視證據,不能只憑「載朋友到場」或「與領包裹者認識」就認定犯罪成立。
3. 謙聖律師團隊如何辯護?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先行釐清案件脈絡,並與所內葉泳新律師共同擬定訴訟策略。
💡辯護方向聚焦在三大重點:當事人不知包裹內容、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當事人知情,以及全案欠缺加重詐欺與洗錢犯意證據。
3.1 主張當事人並不知道包裹內有提款卡
謙聖律師團隊在法庭上主張,當事人只是載朋友前往找其他人拿東西,對於友人領取內含提款卡的包裹一事毫不知情;若當事人不知道包裹內有提款卡,自然無從認定其知道該包裹會被用於詐欺或洗錢犯罪。
3.2 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當事人知情
本案卷內雖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但從畫面內容可見,並沒有拍攝到當事人看見友人拆開包裹、查看內容物或與包裹內容有任何互動。
➙也就是說,監視器最多只能證明當事人曾載友人到場,卻不能進一步證明當事人知道包裹內是被害人的提款卡,更不能證明其有共同詐欺或洗錢犯意。
3.3 全案欠缺詐欺與洗錢犯意證據
刑事定罪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本案中,檢方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當事人有詐欺、洗錢犯意的具體證據,例如:
- 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有聯繫。
- 當事人知道包裹內容。
- 當事人有收取報酬。
- 當事人參與領卡、提款、轉帳或分贓。
- 當事人與友人有犯罪分工。
➙在欠缺這些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以當事人載送朋友這件事,就推論其為加重詐欺或洗錢共犯。
4. 加重詐欺罪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4.1 刑法第339條之4的常見類型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若犯詐欺罪並符合特定加重情形,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常見情形包括: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而犯罪。
➙詐騙集團案件常被認定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因此刑責較普通詐欺更重。
4.2 僅有載送行為,不當然等於共犯
在加重詐欺案件中,若要認定某人是共犯,不能只看其是否曾出現在現場,或是否與其他被告認識。
法院仍須審查當事人是否明知犯罪計畫,是否與其他人有犯意聯絡,以及是否有實際行為分擔;若只是單純載朋友到場,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對方要領取詐欺工具或提款卡,就不能直接推論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4.3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必須有證據支持
所謂共同犯罪,不能只靠事後想像。檢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他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例如是否有事前討論、報酬約定、犯罪分工、通訊紀錄、金流證據或現場行為等;若欠缺這些證據,刑事法院即應依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斷。
5. 洗錢罪不是只看結果,仍須檢視主觀犯意
5.1 是否知道款項或帳戶涉及犯罪所得
洗錢案件的成立,不只是看犯罪所得是否被移轉或隱匿,也要看被告是否知道或可得而知自己正在協助處理犯罪所得。
➙若當事人完全不知道包裹內有提款卡,也不知道友人行為與詐欺金流有關,就難以認定其有洗錢犯意。
5.2 是否有協助隱匿、轉移犯罪所得的認識
洗錢罪重點在於對犯罪所得的移轉、變更、隱匿或掩飾。
➙本案當事人並未提領款項、轉帳、收受現金、交付款項,也未保管或處理犯罪所得。若只是開車載送朋友到場,且不知道包裹內容,實難認定其有協助洗錢的認識與意圖。
5.3 單純在場或載送,不足以直接推論洗錢故意
刑事案件不能用「你在現場,所以你一定知道」作為定罪基礎。
➙若無其他補強證據,單純在場、載送或與涉案人認識,仍不足以證明洗錢罪的主觀犯意。
6. 判決結果:法院採納辯護意見,成功獲無罪
最終,在謙聖律師團隊有效答辯下,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定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加重詐欺或洗錢犯意。
💡當事人成功洗刷冤屈,獲得無罪判決。
本案也再次提醒:詐欺案件中,不是只要幫忙載人、陪同前往現場或出現在犯罪相關地點,就一定成立共犯。刑事責任仍須回到構成要件、主觀犯意與具體證據判斷。
7. 謙聖小百科:什麼是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是指行為人犯詐欺取財罪,且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所列加重情形。
💡常見加重情形包括: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騙
例如假冒檢察官、警察、法院人員,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或監管帳戶。
-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詐騙集團常見的機房、車手、收水、取簿等分工,若被認定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
- 透過網路或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
例如在臉書、IG、LINE群組或網站刊登假投資、假貸款、假求職廣告。
- 使用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例如利用Deepfake深偽技術冒充名人、主管或親友詐騙。
8. 被指控詐欺共犯怎麼辦?
若您只是幫朋友開車、陪同領包裹、代收物品或協助前往某地點,卻突然被指控詐欺共犯,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第一,保留所有與朋友的對話紀錄。
- 第二,整理當天行程、時間、地點與自己實際行為。
- 第三,確認自己是否有接觸包裹、金錢、提款卡或其他物品。
- 第四,保存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定位紀錄等可能有利證據。
- 第五,不要自行與共同被告或證人討論案情,避免被誤認為串證。
- 第六,警詢或偵查庭前,先諮詢熟悉詐欺案件的刑事律師。
➙詐欺案件常有大量推論與間接證據,越早由律師介入,越能協助釐清角色、整理證據,避免被不當擴張為共犯。
9. 結語:詐欺案件不能只憑推論定罪,證據才是關鍵
在詐欺案件中,檢警為了追查犯罪集團,常會從金流、包裹、帳戶、車輛與通訊紀錄向外擴大偵辦。這使得一些只是基於朋友情誼提供協助的人,也可能被捲入刑事程序;但刑事審判的核心,仍然是證據;幫忙載朋友,不當然等於詐欺共犯;在場等候,也不代表知道包裹內容;沒有犯意聯絡、沒有行為分擔、沒有具體證據,就不應輕易認定有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車手、收簿手及加重詐欺案件,熟悉檢警偵辦邏輯與法院審理重點。若您或家人因幫忙載人、收包裹、領物品而被指控詐欺共犯,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從第一時間釐清事實、保全證據,為自己建立完整辯護方向。
| 幫忙載送不等於共犯|單純在場不足定罪|加重詐欺獲無罪 |
如果您或家人因網路投資、資產驗證、交易驗證、虛擬貨幣、警示帳戶或不明金流被控詐欺、洗錢,請不要獨自面對,也不要只因金額龐大就放棄辯護。只要及早保存證據、釐清事實,仍有機會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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