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被控加入詐騙集團拘禁他人怎麼辦?遭指控控人控點、妨害自由,律師辯護成功獲無罪
目錄

1. 前言:被指控詐騙集團控點,不代表一定有罪

近年詐欺案件偵辦力道加強,檢警對於「詐騙集團控點」、「人頭帳戶集中管理」、「拘禁帳戶提供者」等案件高度重視。若民宿、旅館或租屋處內有多名租借帳戶者聚集,現場相關人員就可能被懷疑是詐騙集團成員,甚至被指控有妨害自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行為。但刑事案件不能只靠單方面指控定罪。是否成立妨害自由,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真的以強暴、脅迫、看管、拘禁、限制出入等方式,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

💡本案當事人遭他人指控是詐騙集團同夥,並有「控人控點」行為,因而被以妨害自由等罪嫌偵辦。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主持律師與葉泳新律師協助辯護後,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1.1 控人控點案件常見爭議

所謂「控人控點」,通常是指詐騙集團為了掌控人頭帳戶、提款卡或賣帳戶者,將相關人員集中在特定地點,限制其自由,避免對方離開、報警或取回帳戶資料;但實務上,是否真的有「控制人身自由」,必須看具體事實,而不是只要多人同住在民宿、旅館或租屋處,就直接認定有人遭拘禁。


1.2 妨害自由案件重點在是否限制行動自由

妨害自由案件的核心爭點包括:

  • 是否有人被強迫前往現場。
  • 是否有人被禁止離開。
  • 是否有人被監控、看管或威脅。
  • 是否知道門鎖密碼或可自由出入。
  • 是否能自由走動、聊天、對外聯繫。
  • 是否有暴力、恐嚇或脅迫行為。

➙若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限制他人自由,就不應僅憑指控認定有罪。

 

2. 案件經過:在民宿內休息,卻遭指控是詐團成員

某日,當事人與友人及其他租借帳戶的人,一同待在民宿內休息。期間,有一名租借帳戶者離開民宿後,向警方報案,指控當事人是詐騙集團成員,並聲稱自己遭限制人身自由。

警方接獲通報後前來處理,並將現場相關人員帶回警局製作筆錄;面對指控,當事人表示自己只是因為同案其他人有事,才被叫來幫忙。他在現場主要是負責支付費用與提供餐點,並沒有禁止民宿內的人出入,也沒有對任何人施加暴力或控制行動自由。

➙無故被捲入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當事人相當不知所措,也擔心自己因此入獄服刑,於是急忙尋求專精刑事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


2.1 租借帳戶者報警指稱遭限制自由

本案的起點,是其中一名租借帳戶者離開民宿後,向警方表示自己遭詐騙集團控制,並指控當事人與詐團有關。

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憑單一指控就直接定罪,仍須進一步檢視其他在場人員證述、現場出入狀況、民宿門禁方式,以及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控制他人行動的行為。


2.2 當事人表示僅協助支付費用與提供餐點

當事人在筆錄中說明,自己只是受人請託前往協助,並非詐騙集團成員。其主要行為是支付費用、提供餐點等生活協助,並沒有負責看管、限制出入或監控他人。

💡這點成為本案辯護的重要基礎。


2.3 面對妨害自由指控,當事人尋求律師協助

妨害自由案件若被認定成立,將對個人自由、前科與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尤其若案件又與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控點等情節連結,檢警與法院通常會更謹慎看待;因此,當事人及早委任律師,讓律師從偵查與審判階段完整釐清事實與證據,是本案成功爭取無罪的關鍵之一。

 

3. 謙聖律師團隊如何辯護?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掌握案件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葉泳新律師共同合作,展開無罪辯護。

律師團隊在法庭上主張,本案無法證明當事人有妨害自由、拘禁他人或控人控點的行為。民宿內的相關人員多數知道自己是前往賣帳戶,且是自行從異地搭車前往民宿,並非遭人強迫。


3.1 證人均知悉自己是前往賣帳戶

從證人證述可知,民宿內相關人員知道自己前往民宿的原因,並非在毫不知情或遭強迫的情況下被帶至現場。

這與典型遭拘禁、遭控制、無法離開的妨害自由案件不同。


3.2 民宿內人員是自願前往,並非遭強迫帶走

本案證人多是自行從異地搭車前往民宿,並無證據顯示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強迫他們前往。

如果一開始就是自願前往,後續又沒有證據證明遭限制出入,就很難認定當事人構成妨害自由。


3.3 證人知道大門密碼,可自由走動與聊天

律師團隊進一步指出,民宿內人員知道大門密碼,也能在民宿內自由走動、聊天,並非處於被拘禁或被嚴格看管的狀態。

若證人能自由活動,且沒有被禁止離開的明確證據,就不能認定當事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3.4 當事人未使用暴力,也未限制他人離開

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曾使用暴力、威脅、恐嚇或其他強制手段,限制民宿內人員離開。

刑事責任不能只因當事人在場,或協助支付費用、提供餐點,就推論其是詐騙集團控點人員。

 

4. 妨害自由案件,法院會看哪些重點?

4.1 是否有強暴、脅迫或恐嚇行為

妨害自由案件通常需要審查是否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足以壓制他人意思自由的行為。

若沒有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以暴力或威脅方式控制他人,就不能輕易認定犯罪成立。


4.2 是否實際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重點在於是否使他人無法依自己意思離開、移動或對外求助。

例如:

  • 鎖門不讓離開。
  • 派人看守門口。
  • 扣留手機。
  • 限制與外界聯絡。
  • 威脅若離開會遭處罰。
  • 以暴力阻止外出。

➙若本案不存在這些情況,就很難成立剝奪行動自由。


4.3 被害人是否能自由出入或對外聯繫

法院也會看所謂被害人是否能自行離開、是否知道門鎖密碼、是否能使用手機、是否能自由走動或聊天。

若證據顯示證人可自由行動,且沒有被限制通訊或出入,將有利於被告無罪辯護。


4.4 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單一指控

若案件主要來自某一位證人的指控,法院通常會進一步審查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例如:

  1. 監視器畫面。
  2. 通訊紀錄。
  3. 現場照片。
  4. 其他證人證詞。
  5. 門禁紀錄。
  6. 手機定位。
  7. 報案前後行為。

➙如果缺乏補強證據,不能只憑單一指控定罪。

 

5. 什麼是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是刑法中保護個人人身自由與意思決定自由的重要犯罪類型。常見類型包括恐嚇、強制,以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5.1 妨害自由恐嚇罪

如果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就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相關犯罪。


5.2 妨害自由強制罪

如果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就可能涉及強制罪。


5.3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如果非法拘禁、看管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使他人無法自由離開或移動,就可能涉及剝奪行動自由罪;但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不能只因雙方同處一室或同住民宿就成立犯罪。

 

6. 判決結果:遭控詐團控點、妨害自由,成功獲無罪

最終,在謙聖律師團隊有效答辯後,法院採納辯護重點,認為本案無法證明當事人有拘禁、看管、限制出入、使用暴力或控制他人行動自由等行為。

⚠️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控點人員,也未構成妨害自由。法院最終判決無罪,成功替當事人洗刷冤屈。

 

7. 結語:刑事案件不能只靠指控定罪,仍須回到證據與行為事實

詐欺案件與人頭帳戶案件偵辦中,若牽涉多人聚集在民宿、旅館或租屋處,容易被懷疑是詐騙集團控點。但是否成立妨害自由,仍須回到證據本身。本案的重要關鍵在於:民宿內人員是自願前往、知道大門密碼、可自由走動聊天,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曾使用暴力、限制出入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換句話說,指控再嚴重,也必須有證據支持。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刑事案件、詐欺案件、妨害自由案件、人頭帳戶案件與洗錢案件,熟悉檢警偵辦邏輯與法院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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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或家人遭指控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控點人員、限制他人自由或涉及妨害自由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從第一時間釐清事實、保全證據、檢視證人說法,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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