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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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毒品案件律師推薦|三重男子遭誤控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謙聖刑事律師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目錄

1. 前言: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真的只能認罪嗎?

販賣毒品是刑事案件中非常嚴重的罪名,尤其是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K他命或其他毒品時,當事人往往會面臨高度刑責風險。一旦遭法院認定有罪,不僅可能面臨長期有期徒刑,也會對工作、家庭、生活與未來造成重大影響;但毒品案件並不是只要有人指控、現場有人被查獲,或當事人過去曾有毒品往來,就一定能直接推論本案也成立販賣毒品罪。

本案當事人曾與友人有過毒品往來,對於自己確實做過的部分,也在偵查與審理中如實說明。然而,後續另一起遭起訴的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實際事發經過與檢方指控內容存在明顯落差。當事人未在現場、未參與議價、未收取款項,也沒有指示第三人交付毒品。

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辯護後,成功指出本案缺乏對話紀錄、通聯資料、金流往來、現場行為與其他客觀補強證據,最終說服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當事人無罪


1.1 販賣第三級毒品的刑責風險

販賣第三級毒品屬於重罪。實務上,只要被檢方認定涉及販賣搖頭丸、K他命或其他第三級毒品,案件往往會受到高度重視。

💡這類案件常見爭點包括:

▪️是否真的有販賣行為。
▪️是否有營利意圖。
▪️是否有議價、收款或交付毒品。
▪️是否只是單純轉交或代為傳遞。
▪️是否有共同販賣分工。
▪️是否有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或金流證據。
▪️共犯或證人的說法是否有補強證據。

➙因此,面對販賣第三級毒品指控時,不能只做概括否認,也不能因過去曾有相關行為,就放棄針對本案事實進行精準辯護。


1.2 毒品案件不是有指控就一定有罪

刑事案件講求證據,不是只看檢方起訴內容或單一說法。

即使當事人曾經承認部分行為,法院仍須釐清:本案所指控的那一次販賣行為,是否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是否有參與該次交易?是否有議價、收款、交付、聯繫或分工?

如果檢方無法提出足以補強指控的客觀證據,就不能僅憑推測或過去行為,直接認定當事人本案有罪。

 

2. 案件背景:過去曾有毒品往來,卻不代表本案就是販賣

2.1 當事人曾坦承部分過往行為

本案當事人過去曾與一名友人有毒品往來,其中確實曾有一次交付並收取部分款項的情形。對於該次行為,當事人並未逃避,也沒有否認,而是在偵訊過程中如實說明;這點非常重要,因為當事人並不是一概否認所有事情,而是清楚區分:自己做過的部分願意承認,但沒有參與的部分,不能被錯誤擴張成販賣毒品指控。

毒品案件辯護中,這種「區分事實範圍」非常關鍵。坦承部分事實,不等於必須承擔所有與自己無關的指控。


2.2 本案指控與實際事發經過有明顯落差

本案被起訴的事件,實際上是該名友人一度聯繫不到當事人,便轉而聯絡當事人的前任,請前任協助代為取貨;基於過去情誼,當事人僅將友人所需之搖頭丸交付給前任。當時,當事人並未向前任收取任何金錢,也沒有與前任討論價格、販售方式、後續交付安排或任何交易細節。

後續是前任自行與該名友人聯絡,並向對方報出價格。相關議價、交易安排、交付細節,當事人均不知情,也沒有參與;換句話說,本案不能直接將前任後續的行為,全部歸責於當事人。


2.3 當事人未在場、未收款、未參與交易細節

數日後,該名友人依約前往與前任約定的地點取貨。前任並未親自出面,而是請另一名第三人將物品拿至樓下交付;就在第三人準備交付時,警方當場現身查緝,並將第三人逮捕。

整起事件中,當事人並未在場,也未與取貨者接觸,更沒有指示第三人交付毒品。警方除了查獲第三人外,並沒有掌握其他足以證明當事人參與本次販賣行為的具體證據。

但當事人仍因此遭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偵辦,面臨極高刑事風險。

 

3. 本案為什麼對當事人不利?

3.1 過去行為容易被擴張解讀

本案最不利的地方在於,當事人過去確實曾與友人有過毒品往來,也曾坦承部分行為;檢方可能因此認為,當事人既然過去曾有交付毒品及收款情形,後續相關毒品交易也可能與當事人有關。

➙但刑事案件不能用「曾經做過」推論「這一次也有做」。每一次被起訴的犯罪事實,都必須有獨立且足夠的證據證明。


3.2 第三人現場遭查獲,當事人被牽連

本案中,實際在現場遭警方查獲的人,是受前任請託下樓交付物品的第三人;當事人並未在現場,也沒有直接與取貨者接觸。然而,因為毒品來源與過去往來關係,當事人仍遭牽連,並被指控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

★因此,本案辯護重點必須清楚切割:現場交付者、實際聯繫者、報價者、安排交易者與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販賣分工與意思聯絡。


3.3 販賣毒品罪名重大,稍有不慎恐面臨重刑

販賣第三級毒品並非輕罪。如果當事人未能在法院審理中清楚說明自己沒有參與本次交易,或沒有有效挑戰檢方證據不足之處,就可能被不當認定為共同販賣毒品。

因此,這類案件必須由熟悉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從事實、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三方面完整攻防。

 

4. 謙聖刑事律師的辯護策略

4.1 坦承做過的事,不代表承認沒有做過的指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事實,並與蔡復吉律師攜手合作,建立本案辯護方向;在法庭上,謙聖律師團隊強調,當事人對於自己曾經涉及的部分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逃避,也沒有否認。對於確實做過的事情,當事人已在偵查與審理中如實說明,態度配合,並非刻意隱瞞或推卸責任。

➠但如實說明部分事實,不代表檢方可以將所有後續行為都歸責給當事人。刑事責任必須以具體犯罪事實為基礎,不能以過去行為概括推論本案販賣成立。


4.2 強調本案缺乏補強證據

謙聖律師團隊指出,刑事案件不是只要被告有部分陳述,就可以直接認定所有起訴事實均成立;依法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印證,才能確認被告是否真的參與檢方所指控的本次販賣行為。

🚨但本案卷內並沒有:

▪️當事人與取貨者的對話紀錄。
▪️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通訊軟體內容。
▪️通聯監察譯文。
▪️當事人指示交付毒品的訊息。
▪️當事人參與議價的紀錄。
▪️當事人收受本次款項的金流。
▪️當事人在現場的證據。
▪️足以補強販賣分工的客觀資料。

➙在缺乏補強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推測認定當事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4.3 指出當事人未參與該次交付或交易安排

實際事發經過顯示,本次交付行為並非由當事人親自進行;當事人沒有在現場、沒有與取貨者接觸,也沒有指示第三人交付毒品。更重要的是,價格、數量、交易方式及後續安排,均是前任與該名友人之間的聯繫結果。

當事人既未參與交付,也未分得任何款項,客觀上難以認定其對本次交易具有實質販賣行為或共同分工角色。


4.4 依刑事訴訟證據法則爭取無罪

謙聖律師團隊進一步主張,在沒有對話紀錄、沒有通聯資料、沒有現場行為、沒有金流往來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因當事人過去曾坦承部分行為,就推論其必然涉入本案所指販賣行為,顯然過於武斷;刑事訴訟必須遵守嚴格證據法則。檢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被告犯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若本案證據仍存在重大疑問,法院即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作成無罪判決。

 

5. 法院判決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不能只憑部分陳述推論全部販賣行為

法院最終採納謙聖律師團隊的辯護主張,認為不能只因當事人曾坦承部分過往行為,就直接推論其參與本案被起訴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每一個犯罪事實都必須獨立審查,不能以概括印象或過去關係替代本案證據。


5.2 沒有對話、通聯、金流或現場證據補強

本案缺乏足以證明當事人參與本次販賣行為的客觀證據;法院審酌後認為,卷內沒有足以補強當事人涉案的對話紀錄、通聯資料、金流證據或現場行為證據,難以形成有罪確信。

在毒品案件中,尤其是販賣毒品罪這類重罪,更不能僅憑推論作為有罪判決基礎。


5.3 罪證有疑,應為無罪判決

最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認定不能證明當事人犯罪,作成無罪判決。

這份判決不僅讓當事人洗清不實指控,也再次證明:即使案件涉及毒品、搖頭丸、第三級毒品等高度敏感指控,只要檢方證據不足,仍應依法為無罪認定。

 

6. 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該怎麼辦?

6.1 立即釐清自己實際參與範圍

如果您或親友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第一步是清楚釐清自己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

💡必須分清楚:

▪️自己是否在現場。
▪️是否與買方聯繫。
▪️是否曾議價。
▪️是否收取款項。
▪️是否指示他人交付。
▪️是否知道後續交易安排。
▪️是否有參與共同販賣分工。

➙毒品案件最怕所有事情被混在一起處理。只有釐清實際參與範圍,才能建立正確辯護方向。


6.2 檢視通訊紀錄、通聯資料與金流證據

販賣毒品案件中,常見重要證據包括:

▪️LINE、Telegram、Messenger 對話。
▪️通聯紀錄。
▪️通訊監察譯文。
▪️現場監視器畫面。
▪️手機定位或基地台資料。
▪️毒品包裝指紋或生物跡證。
▪️金流紀錄。
▪️交付現場證人。
▪️共犯或購毒者證詞。

➙如果檢方缺乏這些補強證據,或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參與該次販賣行為,就有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結果的空間。


6.3 不要將過去行為與本案指控混為一談

有些毒品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曾經有過不當行為,但這不代表每一個後續指控都一定成立;刑事責任必須針對每一次具體犯罪事實分別審查。

因此,如果檢方以過去關係、過去往來或部分陳述推論本案犯罪,律師應協助釐清兩者差異,避免被不當擴張責任。


6.4 盡快尋求熟悉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販賣毒品案件刑責重大,且常涉及搜索、扣押、通訊監察、共犯供述、現場查緝、交互詰問與補強證據爭議;建議盡快尋求熟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案件與刑事審判程序的律師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毒品案件、詐欺案件、洗錢案件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協助當事人檢視證據、釐清爭點、規劃辯護策略,並在偵查、準備程序、審判與上訴階段提供完整協助。

 

7. 常見問題 Q&A

Q1: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不一定。販賣毒品案件仍須依證據認定犯罪。如果檢方缺乏對話紀錄、金流、現場行為、通聯資料或其他補強證據,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Q2:過去曾有毒品往來,會不會影響本案?

可能會被檢方作為不利推論,但過去行為不等於本案指控一定成立。每一個犯罪事實都必須獨立審查,不能直接以過去行為推論本案販賣毒品成立。

Q3:沒有在現場,還會被控販賣毒品嗎?

有可能被控,但是否成立仍要看證據。如果沒有在場、沒有指示交付、沒有議價、沒有收款,也沒有共同分工證據,就有辯護空間。

Q4:毒品案件中,自白一定可以作為有罪依據嗎?

不是。即使被告有部分陳述,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才能確認是否與起訴事實相符。自白不能無限制擴張成所有指控都成立。

Q5:毒品案件律師可以怎麼幫忙?

律師可以協助檢視起訴事實、釐清實際參與範圍、挑戰證人證詞與補強證據不足,並透過書狀、詰問與法庭攻防,爭取不起訴、無罪、減刑或較有利判決。

Q6: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處理新北地院毒品案件嗎?

可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全台各地毒品、詐欺、洗錢與重大刑事案件,能依個案提供完整刑事辯護服務。

 

8. 結語:毒品案件重在證據,專業辯護才能釐清真相

本案當事人雖曾坦承部分過往行為,但並未參與檢方所指控的本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交易。真正的事發經過是,友人聯絡當事人前任,後續議價、安排交付與現場查緝,均非當事人實際參與或指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透過嚴謹的證據分析與法庭辯護,成功指出本案缺乏對話紀錄、通聯資料、金流往來、現場行為與補強證據,不能僅憑過去行為或部分陳述,推論當事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最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當事人無罪

 

毒品案件無罪案例|補強證據不足|販賣毒品辯護

 

💡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新北地院毒品案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案件、K他命案件或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不要輕易放棄。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釐清真相、整理證據,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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