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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被騙也要賠錢嗎?律師解析民法第184條、純粹經濟上損失與詐欺民事求償抗辯
目錄

1. 前言:帳戶被騙提供,真的一定要賠被害人嗎?

「我的帳戶也是被騙走的,我也是被害人,為什麼還要賠錢?」

這句話,是許多被捲入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或洗錢案件的當事人,面對民事求償時最常出現的無奈心聲;在詐欺案件中,若被害人款項匯入某個帳戶,警方與被害人通常會先追查該帳戶名義人。即使帳戶名義人本身也是因感情詐騙、投資詐騙、貸款詐騙或求職詐騙而交出帳戶,仍可能被另一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或賠償款項。

💡這類案件最常見的請求依據,就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

但重點是: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不代表帳戶提供者一定要賠償;民事求償是否成立,仍須回到民法第184條的構成要件,包括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是否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是否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以及是否有因果關係等具體問題。


1.1 人頭帳戶案件常見的民事求償壓力

人頭帳戶案件通常同時伴隨兩種壓力:

第一,是刑事偵查壓力。
帳戶提供者可能被偵辦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

第二,是民事求償壓力。
被害人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帳戶提供者賠償匯入帳戶的金額。

➙很多當事人以為,刑事案件若不起訴,民事求償就一定沒事;也有人以為,只要帳戶被用來收款,就一定要賠;其實兩種說法都不完全正確。


1.2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民事一定沒事

刑事不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幫助詐欺、洗錢等犯罪故意。

但民事法院仍會獨立審查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2. 案件背景:被騙提供帳戶,卻遭另一名被害人求償

2.1 當事人同樣是感情投資詐騙受害者

本案當事人因誤信網友的感情投資話術,不僅自己遭騙近十萬元,後續又在對方「幫妳賺回來」的說法下,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帳戶。

➙當事人主觀上並非要幫助詐騙集團,也不是販賣帳戶獲利,而是在感情與投資話術交織下遭詐騙集團利用。


2.2 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取款項

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後,將該帳戶用於收取另一名被害人的款項。該名被害人遭詐騙後,將8萬元匯入當事人帳戶。

事後,該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帳戶提供者應就其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2.3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主張,當事人提供帳戶的行為,讓詐騙集團得以收受款項,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應依《民法》第184條賠償8萬元。

然而,本案的核心爭點並不是「原告有沒有受損」,而是:

  • 原告的損失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的「權利」受侵害?
  • 當事人是否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 若僅有過失,是否足以對原告負侵權責任?
  • 純粹經濟上損失能否直接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

➙也就是說,刑事不起訴對民事訴訟是重要有利資料,但不會自動讓民事求償消失。帳戶提供者仍須針對民法第184條的構成要件進行抗辯,才能有效降低或排除賠償風險。

 

3. 民法第184條是什麼?侵權行為責任完整解析

3.1 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段保護的重點是「權利」,例如:

  • 生命權。
  • 身體權。
  • 健康權。
  • 名譽權。
  • 自由權。
  • 所有權。
  • 其他具體法律上權利。

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但問題在於,詐欺案件中被害人遭騙匯款,究竟是「所有權被侵害」,還是「意思決定自由與財產利益受損」?

➙這個區分,正是本案勝訴的關鍵。


3.2 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加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這一段保護的範圍比第1項前段更廣,可能包含權利以外的利益。

★但它有一個重要前提:行為人必須是故意。

➙如果帳戶提供者已經在刑事案件中獲得不起訴,並能證明自己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原告要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求償,就會面臨較高的舉證困難。


3.3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在詐欺案件中,原告有時會主張帳戶提供者違反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等保護他人的法律,因此應負賠償責任。

➙但若刑事程序已認定帳戶提供者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且能證明自己也是受騙者,民事上仍可主張不符合第184條第2項責任要件。

 

4. 本案勝訴關鍵:區分「權利」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4.1 原告損失並非所有權遭直接侵害

本案辯護重點之一,是主張原告匯出的8萬元,並非其所有權遭被告直接侵害。

原告是因為遭詐騙集團施用詐術,在自己意思決定下將款項匯出。換句話說,款項並不是被被告直接拿走、搶走或侵奪,而是原告因詐欺話術而作出錯誤財產處分;這種損害性質,與傳統「所有權遭侵害」不同。


4.2 被詐欺匯款屬意思決定自由與財產利益受損

詐欺案件中的被害人,真正受損的通常是:

  • 因遭詐欺而作出錯誤財產處分。
  • 意思決定自由受到不實資訊影響。
  • 財產利益因錯誤匯款而減少。
  • 期待中的投資利益或財產利益落空。

➙這類損害在法律上常被討論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不一定等同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侵害。


4.3 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直接套用第184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成立,必須是「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若原告主張的損害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且被告並非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加害,也未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就不一定能直接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本案正是透過這個法律結構,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即使帳戶提供者在交付帳戶上可能有過失,也不當然對原告的純粹經濟上損失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 刑事不起訴對民事求償有什麼影響?

5.1 欠缺幫助詐欺故意的重要性

本案當事人在刑事上已獲不起訴處分,這代表檢察官認定其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罪故意。

這對民事訴訟非常重要,因為:

  • 第184條第1項後段需要故意。
  • 詐欺相關侵權責任常涉及是否有故意加害。
  • 若欠缺故意,原告不能簡單主張帳戶提供者與詐騙集團相同責任。

➙因此,刑事不起訴處分可作為民事抗辯的重要基礎。


5.2 民事法院仍會獨立判斷,但不起訴可作為有利資料

民事法院不會完全受刑事不起訴處分拘束,但仍會參考不起訴理由所認定的事實。

例如:

  • 被告如何遭騙。
  • 被告是否獲利。
  • 被告是否認識詐騙集團。
  • 被告是否明知帳戶會被用於詐騙。
  • 被告是否有幫助詐欺犯意。

➙若不起訴處分已清楚說明帳戶提供者也是受騙者,民事法院在判斷侵權責任時,通常不能完全忽略。


5.3 過失提供帳戶是否一定成立賠償責任?

不一定。

即使法院認為帳戶提供者在保管帳戶上有過失,仍須進一步檢視:

  • 原告主張的是哪一種民法第184條責任?
  • 該損害是否屬於「權利」受侵害?
  • 是否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 被告是否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加害?
  • 是否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 過失與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能只因帳戶曾被使用,就直接推論帳戶提供者必須負全部賠償責任。

 

6. 人頭帳戶民事求償案件如何抗辯?

6.1 釐清原告主張的法律依據

收到民事起訴狀後,第一步是先確認原告依據哪個法條請求賠償。

常見請求依據包括: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民法第184條第2項。
  •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不同法條的要件不同,抗辯方向也不同。


6.2 檢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若被告本身也是被詐騙集團利用,應整理受騙過程,證明自己並非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

可整理:

  1. 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2. 自己也被騙匯款的紀錄。
  3. 報案紀錄。
  4. 刑事不起訴處分書。
  5. 帳戶正常使用資料。
  6. 沒有獲利的證據。
  7. 發現異常後的掛失或報案紀錄。

6.3 主張損害類型與民法第184條構成要件不符

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應進一步檢視原告主張的損害是否屬於「權利」受侵害。

若原告只是因遭詐欺而匯款,受損性質可能是意思決定自由或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被告直接侵害其所有權。

此時,即可主張原告請求不符合第184條第1項前段構成要件。


6.4 整理刑事不起訴、受騙過程與帳戶正常使用證據

人頭帳戶民事求償案件中,以下資料非常重要:

  • 刑事不起訴處分書。
  • 警詢筆錄與偵查資料。
  • 受騙對話紀錄。
  • 自己被騙金流。
  • 帳戶日常使用明細。
  • 帳戶是否為薪轉戶或生活帳戶。
  • 是否有獲取報酬。
  • 是否即時掛失、報案。

➙這些證據可以協助法院理解,被告並非詐騙集團成員,而是另一名遭利用的受害者。

 

7. 常見問題 Q&A

Q1:帳戶被騙提供,就一定要賠詐騙被害人嗎?

不一定。是否要賠償,須依原告主張的法律依據、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是否侵害權利、是否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以及因果關係等要件判斷。

Q2:刑事不起訴後,民事求償會自動消失嗎?

不會自動消失。被害人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但刑事不起訴處分可作為民事抗辯的重要資料,尤其可用來證明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

Q3:原告被騙匯款,算所有權被我侵害嗎?

不一定。若原告是因詐騙集團話術而自行匯款,損害性質可能是意思決定自由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未必能直接認定為帳戶提供者侵害其所有權。

Q4: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差在哪?

第1項前段保護「權利」,故意或過失都可能成立。
第1項後段保護權利以外利益,但須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加害。

因此,若原告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又無法證明被告故意加害,請求就可能受到限制。

Q5:人頭帳戶民事求償要準備什麼證據?

建議準備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受騙對話紀錄、帳戶正常使用資料、自己也遭詐騙的金流紀錄、報案紀錄、掛失紀錄,以及未獲利證明。

 

8. 結語:帳戶被騙提供,不代表民事求償一定成立

人頭帳戶案件中的民事求償,並不是只要被害人的錢匯入某個帳戶,帳戶名義人就一定要負責賠償。

法院仍須回到《民法》第184條的構成要件,具體審查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原告受侵害的是權利還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否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以及被告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帳戶提供者本身也是詐騙受害者,且刑事案件已獲不起訴,更應積極整理受騙脈絡、帳戶正常使用紀錄與不起訴理由,避免在民事訴訟中因不了解法律爭點而輕易承擔不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面對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詐欺民事求償與洗錢案件,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從刑事與民事雙軌角度評估案件,找出最有利的抗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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