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到警察局告誡書代表什麼?
「我只是想辦貸款,為什麼警察寄告誡書給我?」
「帳戶被別人拿去收錢,我自己也是被騙的,怎麼反而被處分?」
「收到告誡書是不是代表我已經有前科?」
這是許多因網路貸款、兼職工作、投資或換匯詐騙而提供帳戶的人,收到警方告誡處分後最常出現的疑問。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原則上不得把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或向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若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信賴關係,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如果警方認定行為人違反這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可以依法裁處告誡。
1.1 告誡處分不是刑事有罪判決
首先一定要釐清:收到告誡書,不代表法院已經判你有罪,也不等於已經產生刑事前科。
告誡是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與檢察官是否起訴、法院是否判刑,是不同法律程序。因此,同一案件可能同時存在刑事案件:「是否成立詐欺、洗錢或其他犯罪?」,以及:「行政程序:提供帳戶的行為是否應受到告誡?」,兩者需要分開判斷。
➙也因為如此,即使刑事案件最後不起訴,也不代表原本告誡會自動消失;反過來說,收到告誡也不能直接等同於刑事犯罪成立。
1.2 哪些提供帳戶行為可能被告誡?
常見情況例如:
- 把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給陌生人
- 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 將帳戶出租、出售
- 提供帳戶協助代收、代轉不明款項
- 將虛擬資產帳號交給他人操作
- 提供第三方支付帳號給陌生人收款
但法律仍然保留例外。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單純問:「我的帳戶是不是曾經被別人使用?」,而是:「我為什麼把帳戶交給對方?當時是否具有正常、合理而正當的原因?」
2. 為什麼只是借帳戶,也可能被警方告誡?
很多被告誡的人並不是刻意出售人頭帳戶。實務上常見的是本人先成為詐騙被害人,最後帳戶卻被犯罪集團利用。
2.1 貸款、兼職與投資詐騙是常見原因
例如網路上常出現:
- 「信用不好也能貸。」
- 「提供帳戶幫公司測試金流。」
- 「在家幫忙代收款即可領薪水。」
- 「刷流水提升信用額度。」
- 「提供銀行帳戶做薪資認證。」
行為人原本只是想辦貸款或找工作,最後卻依照對方要求交出提款卡、網路銀行資料或其他帳戶資訊。警方後續如果發現詐騙被害款項流入該帳戶,就可能進一步調查帳戶所有人是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
2.2 親友借用帳戶一定會違法嗎?
➥不一定。
第22條第1項本身就明文保留「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的例外。例如生活中夫妻、親子或其他親友之間,確實可能基於正常生活需要使用彼此帳戶,但「他是我朋友」本身並不是免責通行證。
警方仍可能進一步判斷:
- 雙方關係是否真實
- 為什麼要借帳戶
- 使用目的是否合理
- 是否收取報酬
- 是否存在大量異常金流
- 行為人有沒有發現可疑情況
所以重點仍然是具體事實與證據。
2.3 什麼是「其他正當理由」?
法律沒有把所有可能的「正當理由」逐一列完,因此,個案可能需要從當時交易背景、雙方關係、行為人的認知與客觀情況判斷。例如確實因為正常商業交易、合法金融安排,或自己遭到詐騙而在合理誤信下提供相關資料,都可能成為爭取撤銷告誡時的重要主張。
但不是只寫一句:「我是被騙的。」就一定能撤銷。還必須用具體資料證明,當時為何相信對方、對方用了什麼話術,以及自己的行為為何具有合理原因。
3. 收到告誡處分後,帳戶會被限制多久?
告誡真正影響生活最明顯的地方,就是後續金融限制。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相關限制效果原則上自警方裁處告誡日起算5年。因此,告誡不是收到一張紙就結束,而可能直接影響日常提款、轉帳、網銀、支付平台與新帳戶申請。
3.1 每日提款、轉帳限制為多少?
依現行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對受告誡人的金融帳戶,原則上會限制:
- 每一帳戶晶片金融卡每日轉帳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每日提領上限也為新臺幣1萬元。
晶片金融卡的消費扣款等,還可能與相關額度併計。這對需要支付房租、信用卡費、家庭生活費或經營生意的人而言,會產生明顯影響。
3.2 網路銀行、電子支付還能使用嗎?
⚠️現行規定明確限制受告誡人使用:
- 網路銀行
- 行動銀行
- 電話語音銀行
- 將存款帳戶連結電子支付
- 第三方支付
- 行動支付
- 其他類似電子銀行支付或轉帳服務
電子支付帳戶也另有付款及小額匯兌限額。
➙所以很多人所說的「帳戶被凍結」,實際情形可能不是整個銀行帳戶完全無法動用,而是受到法律規定的多項功能限制。
3.3 為什麼會被金融機構列為高風險客戶?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受告誡人採取高風險客戶的加強身分確認及持續審查措施。金融機構在臨櫃辦理提款、轉帳或匯款時,也可能要求說明交易目的及提出相關資料;無法合理說明時,銀行可能拒絕交易。另外,虛擬資產帳號的限制更嚴格,現行規定包括拒絕申請新帳號,以及原有帳號在結清後關閉。
4. 告誡處分和警示帳戶一樣嗎?
很多人會把「告誡戶」、「警示帳戶」、「凍結帳戶」全部混在一起。其實並不完全相同。
4.1 告誡是行政處分
告誡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重點是警方認為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因此依法作成告誡處分。
➙它所帶來的是一系列法定金融服務限制。
4.2 警示帳戶有不同法律依據與解除程序
「警示帳戶」通常是金融帳戶被認為涉及詐騙等犯罪金流後,依相關規定通報金融機構進行管制。因此,同一個人可能同時遇到:帳戶被列警示+收到洗錢防制法告誡,但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情。即使成功撤銷告誡,也不代表其他警示帳戶或刑事案件程序一定同步自動解除。
所以處理時應先確認手上的文件究竟是:
- 警察局告誡處分書
- 警示帳戶通知
- 刑事傳票
- 不起訴處分書
- 銀行限制通知
➙再決定要走哪一種法律程序。
5. 如何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收到告誡處分後,如果認為警方認定錯誤,不應只是等待5年。法律上仍有行政救濟途徑。
5.1 收到處分後30日內可以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14條,對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近年的洗錢防制法告誡訴願決定,也持續明確適用這項30日期限;逾期提起,原則上會遭不受理。
➙因此,收到告誡書後第一件事就是確認:哪一天正式收到?不要從告誡書上面的發文日期直接計算,而應確認法律上的送達日期。
5.2 訴願要提出哪些證據?
如果主張自己具有正當理由,訴願重點通常不是反覆寫:「我沒有犯罪。」;而是要證明:為什麼當時把帳戶交給對方具有合理背景。
💡例如可以整理:
- 貸款廣告
- 求職廣告
- LINE完整聊天
- 對方公司資料
- 合約
-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說法
- 自己是否曾支付費用
- 有沒有得到不合理報酬
- 發現異常後是否立即報警
- 是否主動停止帳戶
- 刑事案件相關資料
➙完整證據比單純口頭主張更有說服力。
5.3 哪些情況可能成為撤銷理由?
常見爭點可能包括:
- 本來就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 基於真實親友信賴關係
- 因貸款或求職詐騙陷於錯誤
- 沒有把帳戶實質控制權交付他人
- 警方對事實認定不完整
- 處分前重要有利證據沒有被調查
- 行為本身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訴願機關會依案件證據判斷原告誡處分是否合法、適當。
6. 超過30日訴願期間,告誡還有救嗎?
有些民眾收到告誡後沒有意識到嚴重性。
可能直到幾個月後:
- 「網銀不能用了。」
- 「銀行不讓我辦帳戶。」
- 「刑事案件已經不起訴了,為什麼告誡還在?」
才開始尋求協助。
如果30日訴願期間已經過去,通常不能單純重新提出普通訴願,但並不代表任何程序都不存在。
6.1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即使法定救濟期間已經經過,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仍得依職權全部或部分撤銷。因此,如果後續資料足以顯示原告誡處分本身可能違法,實務上可以整理理由與證據,請求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考慮是否依法職權撤銷。
⚠️但必須注意:第117條規定的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權,不等同於人民提出申請後,機關就一定有義務照申請撤銷。
所以文件中的事實、法律理由與證據仍然非常重要。
6.2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
如果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生:
- 有利的新事實
- 發現新證據
- 其他相當於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原處分的情形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件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第128條本身也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提出;如果相關事由是在之後才發生或之後才知道,則從發生或知悉時起算,而且法定救濟期間經過5年後原則上不得申請。
💡因此,「超過30天還能救」不代表完全沒有期限。
6.3 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就一定能解除嗎?
➥不一定。
這點非常重要。不起訴處分可能證明檢察官認為刑事犯罪嫌疑不足,或具有其他不起訴原因,但刑事犯罪構成要件與《洗錢防制法》第22條行政告誡的判斷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簡化成:不起訴=警方告誡一定違法。
但如果不起訴處分中已經明確認定:
- 當事人確實因求職遭騙
- 確實誤信貸款代辦
- 沒有出售、出租帳戶的意圖
- 有其他足以證明正當理由的重要事實
這些內容就可能成為請求機關重新檢視告誡處分的重要資料。
7. 告誡後5年內再次提供帳戶,刑事責任有多重?
收到告誡後,最不能忽略的就是再次違反的風險。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提供帳戶
- 一次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 已經受到告誡後,5年內再次違反
🧑🏻⚖️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收到告誡後絕對不要再因為:
「只是幫忙收一下。」
「對方說借一天。」
「有人願意付我幾千元。」
再次提供任何帳戶或帳號。
➙而且如果告誡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相關金融限制期間也可能依規定重新計算。
8. 哪些證據最有助於爭取撤銷告誡?
告誡處分案件通常不是靠一句「我也是被害人」就能處理,真正重要的是能不能重建當初提供帳戶的完整原因。
8.1 求職、貸款或換匯完整對話
💡例如:
- 「公司說辦薪資帳戶需要資料。」
- 「貸款專員說要做銀行流水。」
- 「換匯對方說會由客戶直接匯入。」
完整對話可以協助還原當事人當時的認知,而且不要只截取有利的兩、三句。
💡最好保存:
- 對方帳號
- 完整前後文
- 日期
- 工作或貸款廣告
- 群組名稱
- 對方提供的公司資料
讓整體事件具有連續性。
8.2 金流與帳戶交付原因
也可以整理:
- 自己有沒有收到報酬
- 所謂報酬是否合理
- 帳戶是否曾由自己控制
- 有沒有依指示代為轉帳
- 發現異常後做了什麼
- 是否立即凍結、掛失或報警
➙這些都可能影響警方或訴願機關如何評價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8.3 刑事不起訴處分與其他新證據
如果後來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應仔細閱讀不起訴理由。
真正有價值的往往不是封面上的「不起訴」三個字,而是檢察官認定的具體事實。例如檢察官是否明確記載:「當事人確實遭詐騙、缺乏幫助犯罪故意,且相關聊天紀錄可以相互證明。」這類內容在後續行政程序中通常更具有實質參考價值。
9.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告誡撤銷案例整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曾處理不同類型的洗錢防制法告誡案件。由於每件案件的交付原因、證據及程序階段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常見類型包括:
▪️親密關係借用帳戶案件
當事人因信任交往對象,將帳戶交由對方使用,後續帳戶涉及異常金流並遭告誡。案件即使已經超過一般訴願期限,仍可依具體事實評估其他行政程序。
▪️網路兼職遭騙案件
當事人原本只是為了增加收入,誤信網路兼職或投資工作話術,依指示提供帳戶,最後遭警方裁處告誡。處理重點在於完整還原求職流程及當事人受騙經過。
▪️網路貸款遭騙案件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尋找貸款代辦,遭對方以「刷流水」、「提升信用」、「驗證帳戶」等理由取得金融帳戶資料,最後不但貸款沒有成功,還因此收到告誡。
▪️網路換匯三角詐騙案件
當事人基於換匯需求進行交易,卻因第三方詐騙款項進入帳戶,被誤認為提供帳戶協助犯罪。這類案件通常需要完整比對換匯對話、款項來源與交易流程。
▪️親友借用帳戶案件
因家人、伴侶或其他親友使用帳戶而涉入詐騙金流,除了刑事案件是否成立,也需要另外處理告誡處分是否合法。
這些案件共同的核心都不是單純主張:
▪️「我沒有要洗錢。」
而是透過聊天紀錄、金流、當事人關係、刑事案件結果及其他客觀資料,說明當時是否具有《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的一般商業金融習慣、親友信賴或其他正當理由。
10. 常見問題QA
Q1:收到警察局告誡書,就是有前科嗎?
不是。告誡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規定的行政處分,不是法院刑事有罪判決。但同一案件仍可能另外存在詐欺、洗錢等刑事偵查程序,需要分開處理。
Q2:告誡處分會影響多久?
依現行管理辦法,相關帳戶、帳號限制措施原則上自警方裁處告誡日起算5年。
Q3:告誡後所有銀行帳戶都完全不能用了嗎?
不一定是「全部完全凍結」。現行規定主要包括每日轉帳、提款限額、禁止網路銀行等功能,以及臨櫃交易加強審查等限制。所以實際受到的是多項金融功能管制。
Q4:不服告誡書,多久內要提訴願?
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後通常會面臨訴願不受理問題。
Q5:已經超過30天,還能撤銷告誡嗎?
仍可能依案件情況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或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等途徑。但這些制度各自有法律要件,也不是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撤銷。
Q6:刑事案件不起訴,警察會自動撤銷告誡嗎?
不一定。刑事不起訴與行政告誡是不同程序。不起訴處分書可能成為重要證據,但仍需要看不起訴理由是否足以證明原告誡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判斷存在問題。
Q7:只是把帳戶借給家人,也會被告誡嗎?
不一定。《洗錢防制法》第22條明文排除基於親友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的情形。但實際仍須看雙方關係、帳戶用途與完整客觀證據。
Q8:收到告誡後5年內再提供帳戶會怎樣?
如果已受告誡後5年內再次違反第22條第1項,可能涉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告誡期間內再次提供帳戶的法律風險會明顯提高。
11. 結語
收到警察局告誡書後,最容易出現兩個極端。第一種是:「我沒有犯罪,所以這張告誡不用理。」;第二種則是:「警察已經告誡我了,我一定沒救了,只能等5年。」,這兩種想法都不夠完整。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告誡確實會帶來長達5年的金融限制,包括提款、轉帳、網路銀行及相關金融服務受到限制,而且如果告誡後5年內再次違反,還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但告誡同時也是行政處分。
如果警方對帳戶交付原因的認定有誤,而當事人實際上是因:
- 網路貸款遭騙
- 求職兼職遭騙
- 網路換匯三角詐騙
- 親友信賴關係
-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提供帳戶,就應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以及原處分是否合法。
如果仍在法定期間內,可以把握送達次日起30日的訴願期限;如果已經超過期限,也不代表一定只能等待5年,而可以再依案件情況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第128條程序重開或其他適當途徑。尤其刑事案件如果已經取得不起訴處分,更應仔細分析不起訴理由,而不是只看結果。若其中已經有對當事人有利的新事實或證據,就可能成為後續行政救濟的重要基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告誡處分書、刑事不起訴處分、LINE對話、貸款或求職紀錄、帳戶金流及相關資料,協助分析告誡是否有撤銷空間,以及目前適合採取訴願、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等方式。如果剛收到告誡書,最重要的是先確認送達日期,不要讓30日訴願期間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經過;若已經超過期間,也應先整理完整資料,再確認是否還存在其他法律救濟可能。
※ 本文係依現行《洗錢防制法》及行政程序相關規定所作的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特定案件法律意見。告誡處分是否得撤銷,仍應依實際帳戶交付原因、案件證據、處分送達日期及行政機關認定結果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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