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被控加重詐欺怎麼辦?遭指控假冒徵信社人員詐財,律師從指認瑕疵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目錄

1. 前言:被告加重詐欺,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加重詐欺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中相當嚴重的指控,尤其只要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等情形,就可能被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偵辦。

但刑事案件的重點,並不是告訴人怎麼說,或檢方如何起訴,而是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確實參與犯罪。

💡本案中,當事人遭指控偽裝徵信社人員,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財,甚至被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偵辦。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從告訴人指認瑕疵、外觀特徵不符、單一指述欠缺補強等方向切入,成功替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1.1 加重詐欺案件常見風險

加重詐欺案件常見型態包括:

  • 假冒徵信社人員。
  • 假冒檢警、法院或政府機關。
  • 網路社團詐騙。
  • 假投資、假貸款、假代辦。
  • 三人以上共同分工詐財。
  • 車手、收水、收簿手等角色。

一旦被檢方認定屬於詐騙集團分工之一,即使當事人自認只是被誤會、被認錯,也可能面臨嚴重刑責與訴訟壓力。


1.2 指認證據有瑕疵,仍有辯護空間

許多詐欺案件中,檢方可能依據告訴人或證人的指認,認定被告就是到場收款或接觸被害人的人。

但指認並非絕對可靠。法院仍須檢視:

  1. 指認過程是否正確。
  2. 指認信心是否明確。
  3. 被指認者外觀是否與描述相符。
  4. 是否有監視器、通聯紀錄、車籍資料等補強證據。
  5. 是否可能認錯人。
  6. 是否有不在場證明。

➙若指認存在重大瑕疵,且缺乏其他補強證據,就不能僅憑單一指述認定被告有罪。

 

2. 案件經過:遭指控假冒徵信社人員詐財

2.1 對方在臉書討債社團尋人

本案起因於告訴人在臉書討債社團張貼訊息,希望尋找欠款友人。隨後,詐騙集團成員以三位不同人的名義與告訴人聯繫,表示可以介紹徵信社協助討債;雙方進一步約定時間與地點,準備見面簽約。


2.2 詐騙集團以多人名義聯繫並介紹徵信社

告訴人主張,對方以徵信社代為討債為由,安排人員出面與其簽訂委託合約。詐騙集團透過多人名義聯繫、安排流程,營造出徵信委託服務的假象。


2.3 當事人遭指控到場簽約、收款

告訴人表示,當時有一名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到場,並提出偽造的債權委託合約書供其簽署。告訴人簽約後,支付數萬元款項。數日後,告訴人向真正的徵信社確認,才發現並無該委託合約,進而察覺自己受騙。


2.4 當事人否認涉案,主張案發時人在外地

當事人得知自己遭指控後相當錯愕,因為其主張案發當時人在外地逗留,根本不可能駕駛母親的車輛到場與告訴人見面。

然而,當事人仍因此遭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重罪指控,當事人深感委屈與不安,擔心自己因此入獄服刑,於是急忙向專辦詐欺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3. 解決過程:律師如何拆解檢方指控?

3.1 第一時間諮詢並釐清案情

當事人第一時間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線上諮詢平台,向平台描述自己的狀況,並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

💡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先安撫當事人不安的情緒,再仔細聆聽事發經過,確認當事人的行蹤、車輛使用情形、告訴人指認內容,以及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方向。


3.2 律師團隊確認不在場與指認疑點

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擬定訴訟方針,並與所內沈宏儒律師共同合作,逐一檢視卷內證據;律師團隊發現,本案檢方指控當事人涉案的關鍵,主要來自告訴人的指述與指認。然而,告訴人的指述存在明顯疑點,包括對行為人外觀特徵的描述與當事人本人不符。


3.3 法庭上主張單一指述不足以定罪

在法庭上,謙聖主張,告訴人與當事人在本案中立場對立,其單一指述本應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不能僅以告訴人的陳述作為有罪認定基礎。

➙尤其本案並非只有細節記憶模糊,而是涉及外觀特徵與當事人本人明顯不符的問題,足以產生合理懷疑。

 

4. 本案辯護關鍵:指認不確定、外觀特徵不符、證據不足

4.1 告訴人單一指述須有補強證據

刑事案件採證據裁判原則,不能只因告訴人指稱某人涉案,就直接認定該人有罪。尤其在加重詐欺案件中,若主要證據來自告訴人單一指述,更應要求其他客觀事證補強,例如:

  • 監視器影像。
  • 通聯紀錄。
  • 定位資料。
  • 車輛行車軌跡。
  • 金流紀錄。
  • 現場目擊證人。
  • 明確且無矛盾的指認過程。

➙若缺乏補強證據,就不能排除認錯人的可能。


4.2 告訴人曾稱行為人手指有刺青,但當事人雙手無刺青

本案最重要的破口之一,是告訴人在警詢、偵查中曾明確表示,當時到場男子手指上有刺青。然而,當事人雙手均無刺青。手指刺青屬於外觀上相當明顯、難以遮掩的特徵,若告訴人的描述與當事人本人完全不符,就代表本案存在高度認錯人的可能。

➙律師團隊因此主張,不能排除告訴人將與當事人外貌相似的人誤認為當事人。


4.3 監視器影像仍須確認是否為本人

即使卷內有監視器影像,也仍須確認影像中的人是否確實為當事人本人。若影像解析度有限,或影像中的人與當事人外觀特徵不完全一致,法院仍應謹慎判斷。

➙本案中,辯護團隊主張,監視器中的黑衣男子並不能直接等同於當事人本人,仍須搭配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4.4 母親具結證述可作為有利證據

當事人的母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監視器畫面中的黑衣男子並非當事人。雖然證人與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但經具結後,仍具備基本證據能力及證據力;除非有明顯不可信之情況,否則不能因證人是當事人母親,就完全排除其證言價值。

 

5. 官司結果:法院採納辯護觀點,成功獲無罪判決

最終,在謙聖律師團隊有效答辯下,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為本案指認證據存在重大疑點,告訴人描述之外觀特徵與當事人不符,且缺乏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補強證據。

💡因此,法院無法認定當事人確有參與本案加重詐欺與洗錢犯行,最終判決當事人無罪,成功替當事人洗刷冤屈。

 

6. 謙聖小百科:什麼是加重詐欺罪?

6.1 刑法第339條之4四種常見加重態樣

《刑法》第339條之4,犯普通詐欺罪而有特定加重情形時,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常見加重態樣包括: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例如假冒檢察官、警察、法院人員,要求被害人監管帳戶或交付款項。
  2.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例如詐騙集團內部分工,有機房、車手、水房、收簿手等角色。
  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例如在臉書、IG、LINE群組、投資網站刊登詐騙廣告。
  4.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之
    例如使用Deepfake、AI換臉、偽造聲音或影像吸引被害人投資。

6.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網路詐欺為何常被加重?

現代詐欺案件常透過網路社群、通訊軟體、假廣告與多人分工進行,因此很容易被檢方朝加重詐欺方向偵辦;但是否成立加重詐欺,仍須檢方證明被告確實參與犯罪,且對加重情形具有認識或犯意聯絡,不能僅因案件中出現多人名稱或網路聯繫,就當然認定每個被告都成立加重詐欺。

 

7. 常見問題 Q&A

Q1:被指控加重詐欺,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檢方仍須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參與詐欺犯行。若指認有瑕疵、缺乏補強證據或有不在場證明,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Q2:告訴人指認我就是詐騙的人,怎麼辦?

應檢視指認程序、指認信心、外觀描述是否一致、是否有監視器或其他補強證據。若告訴人描述與本人特徵不符,就可能成為重要辯護方向。

Q3:監視器拍到像我的人,就一定能定罪嗎?

不一定。監視器影像仍須確認畫面清晰度、拍攝角度、人物特徵、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不能僅以模糊影像或外貌相似就認定犯罪。

Q4:家人作證有用嗎?

有。家人雖與被告具有親屬關係,但若經具結作證,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會綜合判斷其證詞是否合理、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而非直接排除。

Q5:加重詐欺案件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

建議保存不在場證明、通聯紀錄、定位資料、交通紀錄、監視器資料、對話紀錄等,並儘早尋求刑事律師協助,避免在警詢或偵查中因陳述不完整而陷入不利。

 

8. 結語:加重詐欺案件不能只憑指認,仍須回歸證據裁判

加重詐欺案件雖然刑責嚴重,但刑事審判仍必須回歸證據裁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告訴人的指認、監視器畫面、車輛資訊或單一證詞,都必須經過嚴格檢驗,確認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之所以能成功爭取無罪,關鍵就在於律師團隊精準抓出告訴人指認中的重大瑕疵,包括指認信心不足、手指刺青描述與當事人不符,以及缺乏足夠補強證據等問題,讓法院看見案件仍有合理懷疑。

 

假徵信社詐騙|加重詐欺辯護|詐欺案件無罪

 

若您或家人遭控加重詐欺、洗錢、假徵信社詐騙、車手或其他詐欺案件,建議儘早保存證據並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從第一時間建立完整辯護策略,避免因證據誤判而承受不應負擔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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