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只是幫朋友開車,為什麼會變成詐欺共犯?
在詐欺案件中,只要與被告、車手、收簿手或疑似詐騙集團成員有任何接觸,就可能被檢警列入調查範圍;例如:幫朋友開車、陪朋友領包裹、代為轉交物品、曾與對方通話、曾有金流往來,都可能被檢方懷疑是否參與詐欺集團分工。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靠「有出現」、「有聯絡」、「有載人」就定罪。
詐欺共犯的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犯罪計畫,並且客觀上有參與犯罪分工。如果只是單純幫朋友開車,並不知道對方要做什麼,也沒有接觸詐騙所得、沒有分贓、沒有參與詐術,就不應被直接認定為詐欺共犯或洗錢共犯。
💡本案即是當事人因開車載朋友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包裹,遭檢方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相關罪名。經律師團隊就全案證據逐一分析、釐清當事人角色後,法院最終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當事人無罪。
1.1 詐欺案件常見的擴大偵辦風險
詐欺案件常見多人分工,檢警偵辦時通常會從金流、通訊、交通、監視器、包裹紀錄、提款紀錄等方向全面追查;因此,有些人可能只是與涉案者有一般生活接觸,卻因為曾經出現在某個時間點、地點,或曾與涉案者同行,就被懷疑是犯罪集團的一環。
➙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不能停留在「可能有關」或「看起來可疑」,仍須由檢方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故意與參與行為。
1.2 有交通往來,不等於有犯意聯絡
「開車載人」本身是一個中性行為;可能是朋友請託、日常接送、順路幫忙,也可能完全不知道對方要取什麼東西、做什麼事情。
➙若沒有證據證明駕駛者知道對方正在從事詐欺或洗錢行為,就不能只因為他開車載人,就推定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2. 案件經過:當事人開車載朋友取包裹,遭控詐欺與洗錢
2.1 當事人未下車、未接觸包裹內容
本案當事人僅是開車載朋友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包裹。
過程中,當事人並未下車,也未進入便利商店取件,更沒有查看、接觸或處理包裹內容;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單純幫朋友開車,並不知道該包裹是否與詐欺案件有關,也沒有參與任何詐騙話術、金流操作或包裹處理。
2.2 檢方認為其扮演交通協力角色
檢方認為,當事人開車載朋友前往領取包裹,可能是協助詐騙集團運送或取得詐騙相關物品,因此將當事人列為共犯,並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未遂等罪名;但本案中,檢方並未提出足以證明當事人明知犯罪計畫的直接證據,也沒有證明當事人與其他成員之間有詐欺分工或犯罪合意。
2.3 本案爭點:是否知道並參與詐欺計畫
本案真正的核心,不在於當事人「有沒有開車」,而在於:
- 當事人是否知道朋友要領取的是詐欺相關包裹?
- 當事人是否知道包裹內容或用途?
- 當事人是否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
- 當事人是否參與詐術、金流或分贓?
- 當事人是否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
➙如果這些關鍵要件都無法被證明,就不能僅憑開車載人的事實,認定成立共同詐欺或洗錢犯罪。
3. 詐欺共犯如何成立?不能只靠推論入罪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的重點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並不是只要案件中有三個人出現,就一定成立;檢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欺犯罪,並與其他人之間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
➙若被告只是偶然載人、單純陪同、受朋友請託,且不知道對方正在犯罪,就不能直接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
3.2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核心要件
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核心:
第一,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也就是被告知道犯罪計畫,並願意與他人共同完成犯罪。
第二,客觀上有行為分擔。
也就是被告實際參與犯罪流程中的一部分,而且該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實質關聯。
➙若只有開車接送,卻沒有證據證明其知道犯罪內容,也沒有取得報酬、分贓或參與金流,就不應被直接推定為共犯。
3.3 洗錢罪也須證明主觀認知與客觀參與
洗錢罪同樣不能只靠猜測成立;檢方必須證明行為人知道或可得而知相關財物為犯罪所得,並且有移轉、隱匿、掩飾或協助處理犯罪所得的行為。若當事人只是開車,沒有接觸款項、沒有處理帳戶、沒有領款、沒有轉帳、沒有保管或移轉詐騙所得,就難以認定其構成洗錢共犯。
4. 律師辯護策略:回到證據,而不是想像連結
4.1 搭載朋友不等於共同犯罪
本案辯護重點之一,就是強調「載朋友去便利商店」本身並不是犯罪行為;檢方不能只因當事人提供交通協助,就推論其知道朋友要從事詐欺或洗錢。
➙刑事責任應回到當事人當時的認知與具體行為,而不能用事後結果倒推主觀犯意。
4.2 未接觸包裹、未處理金流、未取得報酬
律師團隊進一步指出,本案當事人:
- 未下車領取包裹。
- 未接觸包裹內容。
- 未處理提款或轉帳。
- 未持有詐騙所得。
- 未取得分贓或報酬。
- 未與其他詐騙成員進行犯罪分工。
➙這些事實都足以顯示,當事人與典型車手、取簿手、收水手或詐欺集團成員不同。
4.3 他人供述不足以直接推定犯罪故意
詐欺案件中,檢方有時會依據同案被告、朋友或其他人的供述,推論當事人也涉案;但他人供述若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仍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依據。
➙尤其在涉及共同犯罪時,法院更應審慎判斷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可信、是否有利己動機,以及是否能與其他證據相互補強。
4.4 要求法院依證據審判原則審查全案
本案辯護策略的核心,就是要求法院回到證據審判原則。
不能因為詐欺案件社會觀感嚴重,就降低證明標準;也不能因為當事人與涉案朋友有交通往來,就直接推論其為詐騙集團成員。
💡只要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知情、參與、分工與獲利,就應依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斷。
5.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5.1 檢方未能證明當事人知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朋友所領取的包裹與詐欺案件有關,也無法證明其知道或參與整體詐欺計畫。
5.2 單純開車接送不足以推定詐欺犯意
法院也認為,當事人開車載朋友前往便利商店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與案件時間地點有關,但不能直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
★換句話說,交通協助本身不足以成立犯罪。
5.3 罪證有疑,應作有利於被告之判斷
最終,法院認為全案證據仍存合理懷疑,無法形成有罪確信,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當事人無罪。
💡這也再次提醒,詐欺案件中「有關聯」不等於「有犯罪」,檢方仍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犯罪構成要件。
6. 遇到詐欺共犯指控,應如何自保?
6.1 不要輕忽警詢筆錄
如果因為幫朋友開車、陪同取件、轉交物品或曾與涉案者聯絡,而收到警詢通知,千萬不要認為「我只是幫忙,講一講就好」。
警詢筆錄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後續檢察官是否起訴;在尚未釐清案件全貌前,建議先諮詢刑事律師,整理時間軸與事證後再應訊。
6.2 保存通訊、行車、定位與時間軸資料
若您被懷疑涉入詐欺案件,應立即保存:
- 與朋友的LINE對話。
- 通話紀錄。
- 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
- 手機定位紀錄。
- 當天行程時間軸。
- 便利商店監視器可能存在的資訊。
- 是否有下車、取件、接觸包裹的證據。
- 是否有收取報酬或對價的資料。
➙這些資料都可能成為證明您沒有參與犯罪的重要依據。
6.3 儘早尋求刑事律師協助釐清角色
詐欺案件涉及共犯認定、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洗錢構成要件等複雜法律問題。
👨🏻⚖️專業律師可以協助:
- 分析檢方證據是否足夠。
- 釐清當事人是否知情。
- 確認是否有實際犯罪分工。
- 整理通訊與行車資料。
- 陪同警詢與偵查庭。
- 撰寫刑事答辯狀。
- 爭取不起訴、無罪或最有利結果。
7. 常見問題 Q&A
Q1:只是開車載朋友,也會被控詐欺共犯嗎?
有可能被調查,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看您是否知道朋友要從事詐欺行為,以及是否有參與犯罪分工。單純開車接送,不當然構成共犯。
Q2:沒有拿錢、沒有分贓,對案件有幫助嗎?
有幫助。未取得報酬或分贓,可作為主張欠缺犯罪動機與犯意的重要事實之一,但仍需搭配其他證據一起判斷。
Q3:朋友說我知道,法院就會採信嗎?
不一定。他人供述仍須檢驗可信度,並需要其他客觀證據補強。若只有單一供述,且缺乏補強證據,仍有辯護空間。
Q4:被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重點要怎麼辯護?
重點通常在於是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否知道詐欺計畫、是否參與詐術或金流、是否取得犯罪利益。
Q5:收到詐欺案件警詢通知,應該怎麼做?
建議先整理對話紀錄、當天行程、行車紀錄、定位資料,並在警詢前諮詢刑事律師,避免因緊張或表達不清造成不利筆錄。
8. 結語:不是與嫌疑人有接觸,就等於詐欺共犯
詐欺案件偵辦中,檢警常會從金流、通訊、交通與人際關係向外擴張追查。這樣的偵辦方式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讓無辜者因為與涉案者有接觸,而被錯誤捲入刑事程序。本案的重點在於:當事人只是開車載朋友,未下車、未接觸包裹、未處理金流、未取得報酬,也沒有證據顯示其知道或參與詐欺計畫,最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刑事案件不能靠想像連結定罪。
- 有接觸,不等於有犯意。
- 有同行,不等於有分工。
- 有關聯,不等於有犯罪。
| 交通往來不等於犯罪分工|證據不足不得推定犯罪|是否知情才是關鍵 |
如果您或親友因幫朋友開車、陪同取件、轉交物品或其他原因,被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或詐欺共犯,請務必儘早保存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越早釐清角色與證據,越能避免不必要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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