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網戀交付帳戶,為什麼會變成詐欺洗錢被告?
在網路交友、交友軟體、社群平台高度普及的時代,感情詐騙、假投資詐騙、殺豬盤案件層出不窮。許多被害人一開始只是想認識朋友、發展感情,卻在對方長期關心、陪伴、視訊、送禮與甜言蜜語之下,逐漸放下戒心,最後不只被騙感情、騙金錢,甚至連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也交給對方;一旦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帳戶所有人很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人頭帳戶,並遭檢警認定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本案當事人就是因為網路戀愛誤信對方,交付名下銀行帳戶資料、提款卡與密碼,結果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自己明明也是感情詐騙、投資詐騙的被害人,卻遭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起訴,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劉杰律師、王聖傑律師共同辯護後,成功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說明本案真正爭點在於「主觀犯意」。最終法院認定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故意,依法判決無罪。
1.1 什麼是感情詐騙、殺豬盤?
所謂感情詐騙,常見模式是詐騙集團透過交友軟體、Instagram、Facebook、LINE、Telegram 或其他社群平台接觸被害人,先以戀愛、曖昧、陪伴、噓寒問暖等方式建立信任,再逐步引導被害人投入投資平台、匯款、提供帳戶,甚至幫忙收款或轉帳;殺豬盤則是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結合的常見手法。詐騙集團會花時間「養」被害人的信任,等到感情依賴與信任感形成後,再以共同投資、共同生活、未來規劃等理由,誘導被害人交出金錢或金融帳戶。
➙ 這類案件最可怕的地方在於,被害人不只會失去財產,也可能因帳戶遭利用而反過來成為刑事案件被告。
1.2 網戀變人頭帳戶,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洗錢嗎?
不一定。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檢方常會認為,一般人都知道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不能任意交給他人,因此只要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可能推論帳戶所有人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帳戶有沒有被利用」,更要看被告當時為什麼交付帳戶、是否取得報酬、是否知道帳戶會被用於犯罪、是否也遭詐騙、是否處於感情依賴或錯誤認知中。
➙如果被告是因感情詐騙、投資詐騙而陷於錯誤,主觀上並不知道帳戶會被拿去詐欺或洗錢,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結果。
2.案件背景:浪漫網戀背後的洗錢陷阱
2.1 網路交友建立信任關係
本案當事人是一位生活單純的年輕人,某日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網友。雙方開始聊天後,對方展現出溫柔、體貼、關心的一面,不只每天噓寒問暖,也頻繁視訊,甚至透過外送平台贈送餐點與禮物,在對方持續關懷與情感攻勢下,當事人逐漸卸下心防,將對方視為可以信任、甚至可以共同規劃未來的戀愛對象,兩人也很快確認交往關係,但這段看似浪漫的網戀,其實是詐騙集團精心設計的感情詐騙陷阱。
2.2 對方以投資名義誘導交付帳戶
在建立信任後,對方開始向當事人提及名為「ET MALL」的賺錢管道,聲稱可以透過投資獲得利潤,並以共同打拚、經營未來生活為理由,鼓勵當事人一起參與,基於對網戀對象的信任,當事人不僅投入自己的積蓄,更在對方的話術與情感壓力下,交付名下彰化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提款卡與密碼;當事人當時認為,這是情侶之間的互信,也是在共同投資、共同規劃未來,並不知道自己的帳戶即將被詐騙集團拿來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人頭帳戶。
2.3 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反遭起訴
詐騙集團取得當事人的帳戶後,隨即將該帳戶作為收受其他被害人匯款的工具。等到其他被害人發現遭詐騙並報警,警方循線追查金流,當事人名下帳戶便成為偵辦焦點,不久後,當事人收到警方通知,指稱其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對當事人而言,這是極大的打擊。自己明明也是被騙感情、被騙金錢的人,卻突然變成詐欺洗錢案件的被告,甚至可能面臨刑事審判與有罪風險,在最無助的時候,當事人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劉杰律師與王聖傑律師共同承辦本案,協助其釐清事實、整理證據,並在法院中爭取清白。
3.檢察官起訴罪名與案件風險
3.1 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案檢方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該帳戶收取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因此涉嫌幫助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規定,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條也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因此,若法院認定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或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就可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
3.2 幫助洗錢罪
除了幫助詐欺外,檢方也認為當事人的帳戶被用於收受、移轉詐欺犯罪所得,因此同時涉嫌幫助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及罰金;若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刑度仍可能達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也因為洗錢防制法的刑責相當嚴重,人頭帳戶、警示帳戶案件不能輕忽處理。
3.3 人頭帳戶案件為何容易被認定有犯罪嫌疑?
在詐欺洗錢案件中,帳戶往往是金流追查的第一個線索。只要被害人款項匯入某個帳戶,該帳戶所有人就很容易被檢警懷疑是詐騙集團成員或幫助犯,尤其當帳戶所有人曾交付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或讓帳戶脫離自己掌控時,檢方常會主張:一般人應該知道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仍然交付,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但這類案件不能只靠「一般人應該知道」來處理。因為感情詐騙、投資詐騙本身就是利用信任、情感與錯誤資訊,讓被害人在特定情境下失去正常判斷能力,因此,辯護重點必須回到具體個案,看當事人是否真的知道帳戶會被用來犯罪。
4.謙聖刑事律師的辯護策略
4.1 完整還原感情詐騙過程
劉杰律師與王聖傑律師接手本案後,首先協助當事人完整整理與網戀對象之間的對話紀錄、視訊截圖、外送紀錄、匯款紀錄及相關資料,這些證據可以呈現,當事人與對方並不是一次性交易,也不是單純出租帳戶換錢,而是經過長時間聊天、關心、送禮、視訊與情感交流後,逐漸被詐騙集團建立信任;本案辯護重點之一,就是讓法院看見當事人當時處於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交錯的情境中,其交付帳戶的原因,是基於錯誤信任與情感依賴,而不是基於幫助犯罪的意思。
4.2 證明當事人並非販賣或出租帳戶
許多人頭帳戶案件中,檢方會懷疑被告是為了報酬而販賣帳戶、出租帳戶,或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但本案並非如此!
謙聖律師團隊向法院說明,當事人沒有因交付帳戶取得任何不法利益,反而自己也投入金錢、遭到欺騙,並在情感關係中被誘導。這與一般明知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仍為了金錢利益提供帳戶的案件,有明顯不同,換句話說,當事人是遭詐騙集團利用的受害者,不應因帳戶客觀上被使用,就直接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
4.3 挑戰「一般人應該知道」的僵化推論
檢方常以「一般人都知道帳戶不能交給別人」作為論證基礎,推論提供帳戶者具有不確定故意,但謙聖律師團隊主張,這樣的推論不能取代具體證據,尤其本案涉及感情詐騙,詐騙集團是先透過情感經營、視訊互動、日常關懷與投資話術,讓當事人產生信任後,才進一步誘導交付帳戶;在這樣的情境下,不能用事後旁觀者的角度,直接要求當事人當時必須具備完全理性、完全警覺的判斷能力。更不能只因事後發現帳戶遭利用,就反推當事人一開始就知道或容任犯罪發生。
4.4 主張檢方無法證明主觀犯意
本案最核心的辯護方向,是主張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實必須依證據認定,不能只靠推測。刑事訴訟法明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本案檢方提出的證據,最多只能證明當事人的帳戶客觀上遭詐騙集團利用,卻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容任或願意幫助詐騙集團犯罪。
在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就應依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無罪。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幫助犯成立必須證明主觀犯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成立,不只需要有客觀上的帳戶提供行為,也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會被用於犯罪,仍然提供協助,如果交付帳戶者是因遭詐欺而交付,且主觀上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就不能只因帳戶客觀上被利用,而直接以幫助犯罪論處,這一點,正是本案無罪判決的核心。
5.2 感情詐騙會影響行為人的判斷能力
法院審酌謙聖律師團隊提出的對話紀錄與相關證據後,認定當事人確實是落入詐騙集團設計的感情詐騙陷阱,詐騙集團先以溫情攻勢建立信任,再以投資賺錢、共同未來為理由,誘導當事人交付帳戶;當事人在錯誤資訊與情感依賴下,未能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洗錢或詐欺犯罪,法院因此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與明知不法仍提供帳戶的典型人頭帳戶案件不同。
5.3 不能只用防詐常識推定犯罪故意
法院也認同,不能單憑「一般人應有防詐常識」,就認定所有交付帳戶者都具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雖然金融帳戶應妥善保管,但詐騙案件仍須回到具體個案,審酌行為人的交付原因、雙方互動、是否遭詐欺、是否獲得報酬、是否同為被害人等因素;本案當事人因網戀對象的長期情感操作而陷於錯誤,且並未因交付帳戶取得利益,因此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詐騙集團犯罪的故意。
5.4 罪證有疑,應為無罪判決
最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讓法院形成當事人有罪的確信,在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的情況下,法院依無罪推定與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當事人無罪。
這個判決對於感情詐騙、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6.被告幫助詐欺、洗錢案件應該怎麼辦?
6.1 不要只因交付帳戶就放棄辯護
很多當事人會因為自己確實有寄出提款卡、提供密碼,就以為「一定會被判有罪」,但事實上,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案件的關鍵,不只是帳戶有沒有交出去,而是交出去的原因、過程、對話、金流、是否獲利,以及被告是否能預見帳戶會被用於犯罪;如果你是因為求職、貸款、抽獎、解除分期付款、假冒客服、假冒金管會、假冒銀行專員等話術而交出帳戶,務必盡快整理證據,不要過早放棄辯護機會。
6.2 立即保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與受騙證據
這類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建議立即保存:
▪️LINE對話紀錄。
▪️Messenger、IG、Threads、Telegram、WhatsApp對話。
▪️簡訊、Email、通話紀錄。
▪️寄送提款卡的物流紀錄。
▪️匯款紀錄、轉帳紀錄。
▪️帳戶交易明細。
▪️對方假冒身分的截圖。
▪️抽獎活動、貸款廣告、求職貼文截圖。
▪️自己遭詐騙的報案資料。
➙ 這些資料都有助於證明自己並非幫助詐騙集團,而是同樣遭詐騙話術欺騙的被害人。
6.3 釐清自己是共犯,還是同樣遭詐騙的被害人
幫助詐欺洗錢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你到底是幫助者,還是被害人?
如果能證明自己是被詐騙集團利用,且沒有取得利益,也沒有主觀上容任犯罪發生的意思,就有機會在偵查或審判中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的結果;相反地,如果沒有完整說明自己受騙過程,或在警詢、偵查庭中說法前後不一致,就可能讓檢方或法院產生不利印象。
6.4 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近年在台灣非常常見。許多案件看似類似,但每個案件的關鍵證據、話術內容、帳戶使用狀況、被告生活背景、是否受害、是否獲利,都會影響最後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刑事案件,包含詐欺罪、洗錢防制法、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案件,能協助當事人從警詢、偵查、起訴到法院審理階段,整理有利證據,釐清案件爭點,擬定完整辯護策略,無論案件發生在桃園、台北、新北、台中、台南、高雄或全台各地,若您或家人因帳戶遭利用而面臨刑事指控,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7.常見問題 Q&A
Q1:提款卡寄出變人頭帳戶,一定會被判幫助詐欺嗎?
不一定。法院仍要判斷被告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犯罪。如果是因為遭詐騙話術欺騙,例如求職、貸款、抽獎、假冒銀行或金管會人員,且能提出相關證據,就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Q2:我自己也被騙錢,還會被告幫助詐欺洗錢嗎?
有可能。實務上,即使當事人自認也是被害人,只要帳戶被用於收受詐欺款項,仍可能被列為被告。因此,重點是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如何受騙、是否有損失、是否沒有取得報酬,以及沒有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
Q3:警示帳戶可以解除嗎?
警示帳戶解除通常與刑事案件進度、銀行作業、檢警通知及案件結果有關。若帳戶涉及詐欺或洗錢案件,建議先釐清刑事案件狀態,並準備相關資料向銀行或主管機關確認後續處理方式。
Q4:幫助詐欺和幫助洗錢有什麼不同?
幫助詐欺通常是指提供帳戶或工具,使詐騙集團能完成詐欺取財;幫助洗錢則是帳戶被用來收受、移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實務上,人頭帳戶案件常同時被檢方認為涉及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
Q5:被告幫助詐欺洗錢,律師可以怎麼幫忙?
刑事律師可以協助整理對話紀錄、金流資料、帳戶使用狀況、受騙過程,並從主觀犯意、詐騙話術、是否獲利、是否同為被害人等方向進行辯護,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的判決結果。
8.結語:提款卡寄出變警示帳戶,仍有爭取無罪空間
提款卡寄出、帳戶遭利用、被列為警示帳戶,確實會讓案件變得非常嚴重;但這不代表被告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本案當事人雖然客觀上交付提款卡與密碼,但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完整辯護後,成功讓法院看見:當事人是因為誤信詐騙集團假冒金管會銀行局專員的話術,才依照指示操作;其本人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遭騙走10萬餘元,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與洗錢的犯意。
最終,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
如果您或家人也因為抽獎、貸款、求職、假冒客服、假冒銀行、假冒金管會等原因,不慎交出提款卡、帳戶或密碼,並面臨警示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刑事指控,請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及各類刑事案件,能協助您釐清案件爭點、整理有利證據,找出最適合的辯護方向,全力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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