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被誣賴販賣毒品怎麼辦?共犯指控不等於有罪!謙聖刑事律師成功爭取販賣第三級毒品無罪判決
目錄

1. 前言:被控販賣毒品,真的只能認罪嗎?

在刑事案件中,販賣毒品是非常嚴重的罪名。尤其是被控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K他命或其他毒品時,當事人往往不只面臨高刑度風險,也可能因為檢方起訴內容、共犯指述或購毒者證詞,而感到百口莫辯。

但毒品案件不是有人指控就一定有罪。

即使檢方提出看似明確的交易說法,法院仍必須依照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如果案件只有共犯或購毒者單方面指控,缺乏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指紋、DNA、基地台位置、金流或其他補強證據,仍有爭取無罪的空間。

本案當事人遭指控販賣第三級毒品搖頭丸,起訴關鍵幾乎建立在購毒者的供述上。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團隊辯護後,成功指出證人證詞矛盾、指認能力不足、供述具有利己動機,且檢方缺乏客觀補強證據。最終法院採納辯護主張,判決當事人無罪


1.1 販賣第三級毒品的法律風險

販賣第三級毒品屬於重罪,一旦遭檢察官起訴,當事人可能面臨長期刑事審判、羈押風險、重刑判決與人生重大影響;因此,毒品案件絕不能只抱持「我沒有賣,所以應該沒事」的想法。法院審理的是證據,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檢視檢方證據是否足夠、證人說法是否一致、指控是否有補強資料,以及是否存在合理懷疑。


1.2 毒品案件最重要的是證據,不是指控聲量

很多毒品案件的起訴,常見於購毒者或共犯為了爭取減刑,向檢警供出所謂「上游」;但這類供述本身可能存在風險,因為供述者可能有減刑、脫罪、轉移責任或配合偵查的動機。

因此,法院不能只依共犯或購毒者的單一指控,就直接認定被告有罪。仍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才能確認該供述與事實相符。

 

2. 案件背景:101顆搖頭丸,引發販毒重罪指控

2.1 警方查獲第三級毒品搖頭丸

本案起因於警方查緝行動。警方在 B 先生與 C 先生身上查獲 101 顆第三級毒品搖頭丸,案件因此進入毒品來源追查程序;在毒品案件中,檢警通常會進一步追查毒品來源、交易對象、聯絡紀錄、金流及上游供應者。如果被查獲者供稱毒品來自某人,該人就可能被列為販賣毒品案件的被告。


2.2 共犯供稱毒品來源是「小捷」

為了爭取減刑機會,B 先生向檢警供稱,毒品是向一名暱稱「小捷」的人購買,檢方後續依據調查結果,認定本案當事人 A 先生就是所謂的「小捷」,並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起訴。

對 A 先生而言,這樣的指控非常嚴重,因為一旦販賣毒品罪名成立,可能面臨多年有期徒刑與重大人生影響。


2.3 檢方認定當事人就是毒品上游

檢方起訴的核心,是認為 A 先生就是毒品交易中的販賣者,也就是 B 先生所稱的毒品來源。

但問題在於:這樣的指控,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手後,王聖傑律師團隊立即針對檢方證據進行分析,發現本案真正的突破口,在於共犯證詞是否可信,以及是否存在足夠補強證據。

 

3. 本案為何對當事人不利?

3.1 共犯指控成為起訴核心

本案對 A 先生最不利的地方,在於 B 先生明確指稱毒品是向「小捷」購買,而檢方認定 A 先生就是該名交易對象。

毒品案件中,購毒者或共犯的指述,常常會成為檢方起訴的重要依據。

但指述不等於事實,尤其當供述者本身涉案,並可能因供出上游而取得減刑利益時,其證詞就必須受到更嚴格的檢驗。


3.2 販賣毒品刑責重大

販賣第三級毒品不是輕罪。若遭法院認定有罪,可能面臨長期有期徒刑,不只是刑期問題,也會影響家庭、工作、社會評價與未來人生;因此,在這類案件中,辯護策略必須非常精準,不能只做一般性否認,而要逐一拆解檢方證據,找出證詞矛盾、指認瑕疵與補強證據不足之處。


3.3 若未有效辯護,可能面臨重刑風險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審理中有效挑戰證人證詞,也沒有針對檢方證據不足提出具體攻防,法院可能會直接採信購毒者或共犯的說法。因此,販賣毒品案件中,專業刑事律師的角色非常關鍵,律師必須透過交互詰問、證據檢視、法理論證與判決實務,讓法院看見檢方指控是否仍存在合理懷疑。

 

4. 謙聖刑事律師的辯護策略

4.1 挑戰證人證詞前後矛盾

王聖傑律師團隊在法庭上針對 B 先生的證詞進行詳細詰問,逐步讓其說法中的矛盾浮現。

例如,關於毒品交易的聯絡過程,B 先生有時稱是透過中間人聯繫,有時又稱是直接與 A 先生約定;關於交易金額,其說法也與其他陳述內容不一致。

這些前後不一的證詞,嚴重削弱了其供述的可信度;在毒品販賣案件中,如果關鍵證人的說法不穩定,就不能輕易作為有罪判決基礎。


4.2 質疑證人是否真的看清交易對象

本案另一個重要突破,是 B 先生在法庭上承認,毒品交易當時是在夜晚,且地點位於車內,光線昏暗。

在謙聖律師團隊追問下,B 先生最終承認自己其實沒有看清楚交易對象的長相,這個事實至關重要!

如果證人連交易對象的長相都沒有看清楚,又如何能百分之百確認當時與他交易的人就是 A 先生?

這使檢方「A 先生就是販賣毒品者」的指控出現重大疑問。


4.3 指出共犯供出上游有減刑動機

謙聖律師團隊也向法院指出,B 先生本身就是毒品案件被告,其供出所謂上游,有可能是為了爭取法律上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其證詞本身就具有強烈利己動機。

不是說共犯或購毒者的證詞一定不能採信,而是法院必須更謹慎審查,不能在缺乏其他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直接將其供述作為定罪依據。


4.4 強調檢方缺乏補強證據

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檢方除了 B 先生的指述外,並沒有提出足以補強販賣毒品事實的客觀證據。

💡謙聖律師團隊向法院強調,本案存在以下證據不足:

▪️沒有 LINE 對話紀錄可證明毒品交易。
▪️沒有通聯譯文證明雙方聯繫交易。
▪️毒品包裝上沒有 A 先生指紋。
▪️沒有生物跡證可以連結 A 先生。
▪️沒有監視器畫面證明 A 先生出現在交易現場。
▪️沒有手機基地台位置足以證明 A 先生在場。
▪️沒有金流證據足以證明毒品買賣對價。

➠在這種情況下,檢方的指控仍存在重大合理懷疑。

 

5. 法院判決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共犯證詞不能作為唯一有罪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B 先生作為購毒者及涉案者,其證詞本來就應謹慎審查;尤其其證詞前後矛盾,且存在為求減刑而供出上游的可能性。在缺乏其他客觀證據補強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其單一指述,就認定 A 先生販賣第三級毒品。


5.2 檢方未提出客觀證據佐證販毒事實

法院也注意到,本案沒有足夠客觀證據能夠支持檢方起訴內容;毒品案件定罪,不能只靠推測、懷疑或單方指控。檢方必須提出足以讓法院形成有罪確信的證據。

本案中,既然缺乏通訊紀錄、科學物證、監視器畫面、基地台位置或其他補強證據,就難以認定 A 先生確實參與毒品販賣。


5.3 罪證有疑,應為無罪判決

最終,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判決

法院採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意見,認定檢方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 A 先生有罪的確信。

最終,A 先生獲判無罪,成功洗刷販賣毒品的重罪指控。

 

6. 被控販賣毒品該怎麼辦?

6.1 不要只因共犯指控就放棄辯護

如果您或親友被控販賣毒品,尤其是案件證據主要來自共犯、購毒者或朋友指述,請不要因為對方指控就直接放棄;共犯證詞需要補強證據,並且必須經過嚴格檢驗。

若證詞前後矛盾、指認不清、具有利己動機,或缺乏客觀證據佐證,就有可能成為案件突破口。


6.2 立即檢視通訊紀錄、監視器與現場證據

毒品案件辯護通常需要快速整理:

▪️LINE、Telegram、簡訊對話。
▪️通聯紀錄。
▪️金流紀錄。
▪️監視器畫面。
▪️手機基地台位置。
▪️現場環境。
▪️證人證詞。
▪️毒品包裝指紋或生物跡證。
▪️查扣物品來源。

➠這些資料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如果檢方證據不足,或證據無法連結被告與毒品交易,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判決。


6.3 找熟悉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毒品案件刑責重、程序複雜,且常涉及羈押、交保、搜索扣押、通訊監察、證人詰問與科學鑑定;因此,建議盡快尋求熟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案件、轉讓毒品案件、持有毒品案件及刑事審判程序的律師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毒品、詐欺、洗錢及各類刑事案件,能協助當事人檢視證據、釐清爭點、規劃辯護策略,並在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判與上訴階段提供完整協助。

 

7. 常見問題 Q&A

Q1:被共犯指認販賣毒品,就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不一定。共犯或購毒者的指認不能作為唯一有罪證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確認其說法與事實相符。如果證詞矛盾、指認不清或缺乏客觀證據,就有爭取無罪空間。

Q2: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可以爭取無罪嗎?

可以,但要看證據。本案即是透過挑戰證人證詞、質疑指認能力、指出減刑動機與補強證據不足,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Q3:證人說是在晚上車內交易,這對辯護有幫助嗎?

有可能。如果交易環境光線昏暗、距離不明、時間短暫,證人又承認沒有看清楚對方長相,就可能影響指認可信度,成為辯護突破口。

Q4:毒品案件沒有通訊紀錄,對被告有利嗎?

可能有利。如果檢方主張雙方有毒品交易,卻無法提出 LINE 對話、通聯譯文、金流紀錄、監視器或其他補強證據,法院可能認為證據不足。

Q5:毒品案件律師可以怎麼幫忙?

律師可以協助檢視證據、進行交互詰問、挑戰證人可信度、聲請調查監視器或通聯資料、分析科學物證,並依照案件狀況主張不起訴、無罪、減刑或較有利判決。

 

8. 結語:販賣毒品案件重在證據,專業辯護才能找出突破口

被控販賣毒品,不代表一定有罪。尤其當案件主要建立在共犯或購毒者指述上,律師更應該仔細檢驗證詞是否前後一致、指認是否明確、是否存在減刑動機,以及檢方是否提出足夠補強證據。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團隊透過精準詰問與細緻證據分析,成功指出證人證詞矛盾、夜間車內指認不清、共犯供述具有利己動機,且檢方缺乏客觀補強證據。最終,法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當事人無罪。

 

販賣毒品辯護|共犯指控抗辯|最終獲判無罪

 

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販賣毒品、轉讓毒品、持有毒品或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不要輕言放棄。越早讓專業刑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找出案件突破口,守住自由與清白。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刑事案件,長期處理毒品、詐欺、洗錢等重大刑事案件,能協助當事人深入分析案情、整理證據、制定辯護策略,爭取最有利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返回
相關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