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車子借朋友卻被控詐欺怎麼辦?遭控面交車手成功不起訴|詐欺案件律師
目錄

1. 車輛出現在詐欺取款地點,為什麼車主會變成被告?

1.1 假投資詐欺案件追查到當事人名下車輛

本案起因於詐欺集團以假投資等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

警方為追查實際收款人及相關涉案人員,調閱案發地點周邊監視器,發現一輛車輛曾經出現在被害人交付款項的相關地點。經查詢車籍資料後,警方發現該車登記在本案當事人名下,因此進一步懷疑當事人可能是詐欺集團安排的面交車手或取款車手。


1.2 車籍資料成為警方追查線索

在詐欺案件中,車牌號碼、監視器影像、通聯紀錄及金融交易資料,經常成為警方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線索。

但調查線索不等於犯罪證據已經充分。車籍資料只能先確認車輛登記名義人,監視器也只能依拍攝內容證明車輛曾出現在特定地點。至於案發當時究竟由誰駕駛、車上有哪些人,以及是否有人實際參與詐欺取款,仍須進一步調查。

 

2. 車子借給朋友,車主也會成立詐欺罪嗎?

2.1 車主、使用人與駕駛人可能不同

車輛登記在某個人名下,不代表該名車主在任何時間都是實際駕駛人。實務上,車輛可能借給朋友、家人、同事或其他人使用,因此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及案發當時的駕駛人,可能是不同的人。本案當事人即主張,案發當時已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自己並非實際駕駛人。

⚠️因此,警方不能只因車輛登記在當事人名下,就直接認定當事人曾經駕車前往詐欺取款地點。


2.2 借車行為不等於參與詐欺

單純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與明知車輛將被用於詐欺犯罪而提供協助,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評價。如果車主不知道借車人會將車輛用於犯罪,也沒有參與聯繫被害人、安排取款、交付款項或處理詐欺所得,就不能僅憑車輛曾出現在現場,直接認定車主成立詐欺共犯;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車主明知詐欺計畫,仍刻意提供車輛協助犯罪,也可能涉及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等法律問題。

➙因此,真正需要確認的不是只有「車子是誰的」,而是車主是否知道犯罪計畫,以及是否實際參與犯罪。

 

3. 監視器拍到車輛,就能認定車主是面交車手嗎?

3.1 影像無法辨識實際駕駛人

本案監視器雖然拍到當事人名下車輛曾出現在相關地點,但影像無法清楚辨識當時駕駛人的臉部特徵及身分。因此,監視器能夠證明的是車輛曾經出現,而不是當事人本人一定在場。即使該車輛確實與詐欺案件有所關聯,仍不能跳過駕駛人身分的確認,直接將犯罪行為歸責於車主。


3.2 被害人及相關供述不足以確認身分

除了監視器影像之外,本案被害人也沒有明確確認當時前往取款的人就是當事人。

相關證人及同案被告的陳述,同樣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就是案發當時的實際駕駛人或面交車手。刑事案件雖然可以透過間接證據認定犯罪,但各項證據仍須具有足夠的證明力,並能合理連結被告本人與犯罪行為。本案真正欠缺的,就是足以確認當事人實際參與詐欺取款的積極證據。

 

4. 本案如何成功爭取詐欺不起訴?

4.1 釐清車輛實際借用經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委任後,首先針對案發當時車輛由誰使用進行釐清。

當事人表示,車輛已借給朋友使用,自己並未駕駛車輛前往相關地點。律師因此從車輛所有權與實際使用權的區別著手,指出即使車輛登記在當事人名下,也不能直接推論案發當時由當事人駕駛。


4.2 檢視當事人是否具有詐欺犯意及行為分工

除了駕駛人身分之外,本案也必須確認當事人是否知道詐欺計畫,或曾參與詐欺集團的犯罪分工。

例如:

  • 是否曾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 是否參與安排取款
  • 是否親自收取被害人款項
  • 是否取得相關犯罪報酬

但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曾經參與這些行為,也無法僅憑車籍資料及監視器影像,認定當事人具有詐欺犯罪的主觀故意。


4.3 犯罪嫌疑不足取得不起訴

經過證據調查後,檢察官認為監視器只能證明當事人名下車輛曾出現在相關地點,無法證明當事人就是實際駕駛人。加上被害人未能確認當事人身分,其他證人及同案被告的供述也不足以補足證據缺口,因此無法排除車輛由他人借用、駕駛的可能性。

🧑🏻‍⚖️最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釐清「車輛出現在現場」與「車主本人參與詐欺」之間的證據落差。

 

5. 面交車手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5.1 監視器、定位及通聯資料

面交車手案件經常涉及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定位、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及其他客觀資料。這些證據可能有助於確認案發時間、實際駕駛人、車輛行駛路線,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曾經聯繫或參與取款。但每項證據都有其證明範圍。例如監視器拍到車牌,不代表一定拍到駕駛人;手機定位顯示某個位置,也仍須確認手機實際由誰持有或使用。

➙因此,不能只憑單一資料就直接認定犯罪成立。


5.2 借車紀錄與實際行蹤

如果車主主張案發時已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借車時間、借車對象、返還時間及相關聯絡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此外,車主案發當時的工作紀錄、停車資料、消費紀錄、監視器或其他生活軌跡,也可能協助釐清是否實際出現在犯罪現場。

💡辯護的重點不只是說明車輛曾經借出,而是讓相關事實能夠與客觀證據相互驗證。

 

6. 因車輛涉及詐欺遭警方通知,應該怎麼辦?

6.1 儘早保存借車與行車相關資料

如果車輛因出現在詐欺案件現場而遭警方追查,應盡早保存借車對話、通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停車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尤其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能因設備設定而定期覆寫,若未及時保存,後續可能難以還原案發情況;此外,也應整理借車人的身分、借車原因及實際使用時間,以利釐清車輛使用經過。


6.2 製作筆錄時釐清實際使用情況

接受警方詢問時,應依實際情況說明車輛何時借出、借給誰、何時返還,以及自己案發當時所在的位置。如果不知道借車人將車輛用於何種用途,也應如實說明當時的認知,不應為了避免麻煩而隨意猜測或編造說法。若案件已涉及加重詐欺、面交車手或其他重大刑事罪嫌,宜在警詢前整理相關資料,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避免重要事實未被完整記載。

 

7. 常見問題QA

Q1:車子借朋友,朋友拿去當詐欺車手,我也會有罪嗎?

不一定。仍須確認車主是否知道詐欺計畫,以及是否具有協助或參與犯罪的故意與行為。不能只因車輛登記在車主名下就直接認定犯罪成立。

Q2:監視器拍到我的車牌,就代表我是詐欺車手嗎?

不代表。監視器拍到車牌,通常只能證明車輛曾經出現在特定地點,仍須進一步確認案發當時的實際駕駛人及其他犯罪事實。

Q3:車主不是駕駛人,還可能成立詐欺共犯嗎?

有可能。如果有證據證明車主明知詐欺計畫,仍提供車輛或其他協助,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犯意及行為判斷。

Q4:沒有拍到駕駛人的臉,就一定不能起訴嗎?

不一定。駕駛人身分仍可能透過其他監視器、手機定位、通聯、證人或客觀證據認定,不能只看有沒有拍到臉部。

Q5:朋友借車後失聯,該怎麼證明不是我開車?

應保存借車對話、通話紀錄、車輛交付及返還資料,以及案發當時自己的行蹤紀錄。實際能否證明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

Q6:警方說我的車出現在詐欺現場,我一定要認罪嗎?

不應只因車輛被拍到就認為自己必須認罪。應先確認警方掌握哪些證據、自己是否實際參與犯罪,並依真實情況說明。

Q7:詐欺車手案件可以爭取不起訴嗎?

可以依個案證據判斷。如果欠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參與取款、具有詐欺故意或與其他犯罪者有犯意聯絡,就可能存在爭取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的空間。

Q8:本案為什麼能成功爭取不起訴?

本案監視器僅能證明車輛曾出現在相關地點,無法辨識當事人就是實際駕駛人;被害人及其他相關供述也不足以確認當事人參與取款。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8. 結語:車輛被拍到,不代表車主就是詐欺車手

在詐欺案件中,監視器拍到車輛確實可能成為重要調查線索,但車輛本身並不能代替對駕駛人及犯罪參與者的身分確認。

本案當事人因名下車輛曾出現在被害人交付款項的地點,而遭懷疑擔任面交車手。但經過釐清,案發當時車輛已借給他人使用,監視器又無法確認實際駕駛人就是當事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從車輛借用經過、監視器影像、被害人陳述及相關證據著手,指出現有資料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親自參與詐欺取款,最終成功爭取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不能只因車輛登記在某人名下,就將該車涉及的所有行為直接歸責於車主。真正需要證明的,是當事人是否實際參與犯罪,以及是否具有詐欺犯罪的主觀故意。

 

名下車輛涉詐欺|釐清車輛借用經過|最終取得不起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車輛被拍到出現在詐欺現場,不代表車主一定是面交車手,但單純表示「車子借給別人」也不一定足以釐清責任。若因此遭警方調查,應儘早保存借車對話、行車紀錄、停車資料及案發當時的行蹤證據,並確認監視器是否能辨識實際駕駛人。製作筆錄前也應整理完整借車經過,避免重要證據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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