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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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掛名負責人遭控加重詐欺、洗錢,謙聖刑事律師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目錄

1. 前言:掛名負責人被控詐欺、洗錢,真的一定有罪嗎?

在詐欺、洗錢案件中,「公司負責人」常常會成為檢警第一時間鎖定的對象。只要公司帳戶涉及不明金流、被害人款項、詐欺款項或洗錢疑慮,掛名負責人就可能被認為與犯罪有關,甚至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名字登記在公司上」,就直接認定負責人有罪。

掛名負責人是否真的涉案,仍須具體判斷:涉案帳戶是否由其提供?是否實際控制帳戶?被害人款項是否流入其帳戶?是否參與詐騙話術、金流規劃或犯罪分工?是否知道公司被用於不法用途?

本案當事人原本是遭同案人以「共同創業、一起開公司」為名誘騙,甚至實際投入資金,起初相信公司為合法經營。後續發現異常想要退出時,卻遭對方施壓、恐嚇,甚至限制行動。雖然當事人曾在另案中涉及領款情節,但該案早已審結,且與本案金流無關。

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主持律師、古茜文律師、高文洋律師完整閱卷與法庭辯護後,成功釐清本案金流並未進入當事人帳戶,涉案帳戶也非當事人控制,最終說服法院採信辯護主張,正式諭知當事人無罪


1.1 掛名負責人為什麼容易被捲入刑事案件?

詐騙集團或不法金流案件中,公司常被用來包裝交易、申辦帳戶、收受款項或掩飾資金來源。因此,當公司帳戶出現問題時,檢警自然會追查登記負責人。

💡常見風險包括:

  • 被要求掛名公司負責人。
  • 被要求申辦公司帳戶。
  • 被要求提供印章、證件或銀行資料。
  • 名下公司帳戶被用於收受不明款項。
  • 被害人報案後,負責人遭通知到案。
  • 被控詐欺、洗錢或組織犯罪。

➙但「掛名」不代表一定知情,也不代表一定實際控制公司或帳戶。這正是此類案件的重要辯護方向。


1.2 公司帳戶、負責人身分與刑事責任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刑事責任重點在於個人的行為與主觀犯意;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曾是公司負責人,仍須證明其有參與本案詐欺或洗錢行為,才可能成立犯罪。

💡法院必須審查:

  • 被害人款項是否流入當事人帳戶。
  • 涉案帳戶是否由當事人提供、控制或使用。
  • 當事人是否參與詐術分工。
  • 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詐欺。
  • 當事人是否協助隱匿、移轉犯罪所得。
  • 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若檢方無法提出積極證據,就不能只因「曾掛名負責人」而推論有罪。

 

2. 案件背景:誤信共同創業,卻被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2.1 當事人遭同案人以開公司名義誘騙

本案當事人最初是被同案人以「一起開公司、共同創業」為名吸引,不僅被要求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甚至實際投入資金。在一開始,當事人確實相信這是一間合法運作的公司,也以為自己只是參與正常創業計畫,並非為了協助任何詐欺或洗錢行為。


2.2 察覺公司異常後,反遭施壓與恐嚇

隨著時間推移,當事人逐漸察覺公司運作出現許多異常;當事人嘗試抽身退出時,卻遭同案人施壓、恐嚇,甚至限制其行動,使其在壓力下被迫配合對方部分指示,包括前往領取款項。

這段背景足以說明,當事人在整體關係中並非主導者,而是處於被動、受壓迫、難以自由抽身的狀態。


2.3 另案領款行為與本案無關,不能混為一談

當事人曾在另案中因領款行為捲入相關程序,但該案已經審結,且與本件並無關聯。

本案真正應審查的是:本件被害人款項是否流入當事人帳戶?本件涉案帳戶是否由當事人控制?當事人是否參與本件詐欺或洗錢?

不能因為當事人曾在另案中陪同領款,就直接推論其也參與本案犯罪;刑事案件必須一案一證據,不能用其他案件的片段事實,取代本案犯罪事實的證明。

 

3. 本案涉及的刑事罪名與法律風險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案當事人遭控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要成立此罪,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與其他人共同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且至少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換言之,不能只因當事人曾掛名公司負責人,就直接認為他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3.2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

本案也涉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洗錢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有隱匿、掩飾、移轉犯罪所得或使金流來源、去向難以追查的行為與故意;如果被害人款項並未流入當事人帳戶,當事人也沒有經手本案金流,自然難以認定其有洗錢行為。

 


3.3 掛名負責人案件的核心爭點:金流、控制權與犯意

掛名負責人遭控詐欺洗錢案件,通常最關鍵的三個問題是:

第一,金流是否與當事人有關。
也就是被害人款項是否進入當事人帳戶,或由當事人領取、轉出、控制。

第二,帳戶是否由當事人實際控制。
公司帳戶、個人帳戶或涉案帳戶,是否由當事人申辦、保管、操作。

第三,當事人是否有犯罪犯意。
是否知道該帳戶被用於詐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被害人?是否參與詐術或金流規劃?

➠➠本案正是透過這三點成功突破檢方指控。

 

4. 謙聖律師的辯護策略

4.1 從金流紀錄切入:本案被害款項未流入當事人帳戶

謙聖律師團隊詳細比對卷內所有被害人的匯款紀錄,以及本案相關帳戶的完整交易明細後,清楚指出:本案並沒有任何被害人款項流入當事人所提供或持有的帳戶。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辯護核心。

若本案被害款項沒有進入當事人帳戶,當事人也沒有經手、提領或轉出相關款項,就不能僅憑其掛名負責人身分或另案經歷,推論其參與本案詐欺洗錢。


4.2 從帳戶控制權切入:涉案帳戶非當事人提供或使用

本案中,同案相關人於程序中已明確供述,當事人與該涉案帳戶並無關聯。

另有證人在審理中清楚證稱,涉案帳戶不是由當事人控制或使用;因此,謙聖律師團隊主張,本案金流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連結。若當事人沒有提供、控制或使用涉案帳戶,就不能認定其負有詐欺或洗錢責任。


4.3 從犯意聯絡切入:無證據證明參與詐欺或洗錢分工

即便從檢方指控角度觀察,當事人在整體事件中被指涉的角色也相當邊緣、從屬。

💡當事人並未參與:

  • 詐欺話術設計。
  • 被害人聯繫。
  • 金流規劃。
  • 帳戶管理。
  • 詐騙款項收受。
  • 洗錢流程安排。
  • 整體犯罪分工。

➙在沒有任何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的情況下,自然不能成立加重詐欺或洗錢共同正犯。


4.4 從警詢筆錄切入:另案陪同領款不能推論本案有罪

檢方曾引用當事人在警詢中坦承「陪同他人領款」的內容,試圖推論當事人與本案犯罪有關。

但謙聖律師團隊明確指出,該次領款行為與本案指控金流無關,也不是本案被害人款項;刑事訴訟必須依本案證據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不能因為當事人曾在其他事件中有領款行為,就推論其必然參與本案詐欺或洗錢。


4.5 從認罪表示切入:概括性認罪不等於承認本案犯罪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是當事人在程序初期曾作出「認罪」表示。

謙聖律師團隊進一步釐清:當事人所謂認罪,實際上只是承認曾有提供帳戶的事實,並表示如果確有被害人款項流經其帳戶,願意負起相應責任。然而,經律師詳細閱卷後確認,本案被害款項根本沒有匯入當事人帳戶。

因此,當事人的概括性認罪表示,不應被解讀為承認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或洗錢。尤其「提供帳戶是否足以成立詐欺、洗錢共同正犯」本來就是法律評價問題,不能要求一般人準確區分。

法院也不能僅因當事人一開始不清楚法律風險而作出的概括陳述,就對其作成不利認定。

 

5. 法院判決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本案金流與當事人沒有實質連結

法院審理後,採信謙聖律師團隊主張,認定本案被害人匯款紀錄與相關帳戶交易明細,均不足以證明被害人款項流入當事人帳戶。

既然金流沒有實質連結,就無法認定當事人有經手、轉移或隱匿本案犯罪所得。


5.2 當事人並非涉案帳戶控制者

法院也審酌同案人供述與證人證詞,認為涉案帳戶並非當事人控制或使用。

➙這項認定對洗錢罪與詐欺罪判斷都非常重要。若當事人不是帳戶控制者,也沒有操作相關金流,檢方自然難以證明其參與犯罪。


5.3 檢方無法證明共同詐欺與洗錢犯意

最終,法院認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也不足以證明其具有洗錢故意。

因此,法院依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正式諭知當事人無罪;這個結果不僅為當事人洗刷冤屈,也再次說明:掛名負責人案件不能只看身分表象,必須回到本案金流、帳戶控制權與實際行為判斷。

 

6. 掛名負責人被控詐欺、洗錢怎麼辦?

6.1 立即釐清公司帳戶與實際控制者

如果您因掛名公司負責人遭控詐欺或洗錢,第一步應釐清:

  • 公司有哪些帳戶?
  • 哪些帳戶涉案?
  • 帳戶由誰申辦?
  • 帳戶由誰保管?
  • 網銀、提款卡、印章由誰控制?
  • 被害人款項是否流入相關帳戶?
  • 自己是否曾經手款項?

➙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是否成立犯罪。


6.2 整理金流、對話與公司文件

💡建議立即保存並整理:

▪️公司設立文件。
▪️股東或合作協議。
▪️與同案人的對話紀錄。
▪️匯款紀錄。
▪️帳戶交易明細。
▪️曾被恐嚇、施壓或限制行動的證據。
▪️退出公司或要求切割的紀錄。
▪️被指示領款或配合的相關訊息。

➙這些資料可以協助律師還原當事人只是掛名、受騙或受壓迫的背景。


6.3 不要在未釐清事實前倉促認罪

掛名負責人案件常有一個風險: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以為「我是負責人,所以我應該要負責」,便在程序初期作出概括性認罪。

但刑事上的「負責」不是道德責任,也不是公司登記責任,而是必須具備具體行為與犯罪故意;在未閱卷、未確認金流、未釐清帳戶控制權前,不建議倉促認罪,以免讓原本可以爭取無罪或不起訴的案件變得更困難。


6.4 盡快尋求詐欺、洗錢案件律師協助

掛名負責人遭控詐欺、洗錢案件,通常牽涉公司登記、銀行帳戶、金流分析、共同正犯、洗錢故意、另案事實與警詢筆錄等複雜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掛名負責人、公司帳戶與重大刑事案件,可協助當事人從偵查、警詢、地檢署、法院審理各階段建立辯護策略,爭取不起訴、無罪或其他最有利結果。

 

7. 常見問題 Q&A

Q1:掛名公司負責人,公司帳戶出事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審查被害人款項是否流入負責人帳戶、涉案帳戶是否由負責人控制,以及負責人是否有詐欺或洗錢犯意。

Q2:我只是被朋友找去當負責人,會被控詐欺嗎?

有可能被偵辦,但是否成立犯罪要看證據。如果您不知情、未控制帳戶、未經手金流,也未參與詐欺分工,仍有辯護空間。

Q3:曾在另案陪同領款,會影響本案嗎?

可能被檢方引用,但不能直接取代本案證據。律師可主張另案事實與本案金流無關,不得據此推論本案有罪。

Q4:我一開始說認罪,後來發現金流不是我的,還能爭取無罪嗎?

仍有機會。若所謂認罪只是概括性承認提供帳戶,且本案金流並未進入您的帳戶,仍可透過閱卷與證據分析主張不成立犯罪。

Q5:洗錢罪一定要有金流進入我的帳戶才成立嗎?

不一定,但金流是否與您有實質連結,是判斷洗錢行為與犯意的重要因素。若您未經手、未控制、未移轉相關犯罪所得,辯護空間較大。

Q6:掛名負責人案件第一次警詢需要律師陪同嗎?

非常建議。此類案件牽涉公司、金流、帳戶控制權與法律評價,筆錄若說錯或表達不清,可能被誤解為承認共同詐欺或洗錢。

Q7: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處理臺北地院詐欺洗錢案件嗎?

可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全台各地詐欺、洗錢、警示帳戶、公司帳戶與掛名負責人刑事案件。

 

8. 結語:掛名負責人不等於詐欺洗錢共犯,關鍵在證據與專業辯護

本案當事人因誤信同案人「共同創業」說法,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甚至實際投入資金。後續察覺異常想退出,卻遭對方施壓、恐嚇,最終被捲入詐欺與洗錢指控。然而,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詳細閱卷與法庭辯護後,成功釐清:本案被害人款項並未流入當事人帳戶,涉案帳戶也不是由當事人控制或使用;另案領款行為與本案無關;當事人初期概括性認罪,也不能直接解讀為承認本案犯罪。

最終,法院採信辯護主張,正式諭知當事人無罪

 

公司帳戶爭議|加重詐欺辯護|成功爭取無罪

 

如果您或親友因掛名負責人、公司帳戶、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詐欺或洗錢案件遭偵辦,請不要只因登記身分就放棄辯護。刑事責任必須回到證據、金流、控制權與主觀犯意判斷。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釐清真相、守住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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