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虛擬貨幣糾紛能不能直接請求返還USDT?
隨著虛擬貨幣交易、投資、借貸與交易所出金爭議日益增加,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一個重要問題:當事人能否直接請求返還虛擬貨幣?
💡過去實務上常見爭議包括:
- 虛擬貨幣是否能作為民事訴訟標的?
- 法院是否能直接判命返還USDT、BTC、ETH等虛擬資產?
- 若交易所或債務人無法返還,是否只能折算新臺幣請求賠償?
- 虛擬貨幣判決確定後,能否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近期,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23號民事判決,針對ACE交易所相關債權認購計畫爭議,明確討論USDT返還、消費寄託、種類之債與強制執行等問題,對未來虛擬貨幣訴訟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1.1 虛擬貨幣民事訴訟的常見爭議
在虛擬貨幣糾紛中,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問題是:
「我當初投入的是USDT,現在能不能要求對方還USDT?」
➙若只能請求折算成新臺幣,可能會遇到幣價波動問題。例如起訴時、判決時、執行時的匯率不同,當事人的實際利益可能產生落差;因此,能否直接請求返還特定數量的虛擬貨幣,對投資人與債權人而言,具有重要實務意義。
1.2 本判決對交易所出金爭議的重要性
本判決的重要性在於,法院並未將虛擬貨幣僅視為抽象數位紀錄,也未要求債權人只能折算新臺幣求償,而是進一步肯認USDT可作為消費寄託標的,並直接判命被告返還USDT本金。
➙這代表在特定法律關係下,虛擬貨幣可以成為民事請求與執行的重要客體。
2. 案件背景:ACE交易所債權認購計畫糾紛
2.1 投資人投入USDT並約定返還本息
本案原告參與被告公司推出之債權認購計畫,依約投入USDT,由被告定期給付利息,並於期滿返還本金;換句話說,原告投入的標的並非新臺幣,而是虛擬貨幣USDT;雙方約定的返還內容,也涉及USDT本金與相關收益。
2.2 交易所停止營運後未依約返還
嗣後,被告停止營運,並未依約返還本金與利息。原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其投入之虛擬貨幣本息。
💡案件核心即在於:法院應如何定性原告投入USDT的法律關係?原告能否直接請求返還USDT,而不是僅請求折算新臺幣?
2.3 法院如何認定雙方法律關係?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先從民法消費寄託的角度切入,認為原告將USDT投入交易所,由被告取得並依約於期滿返還同種類、同數量之虛擬貨幣,符合消費寄託的法律結構。
➙此一認定,成為本案後續判命返還USDT的重要基礎。
3. 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USDT可以成為消費寄託標的嗎?
3.1 民法第602條消費寄託是什麼?
《民法》第602條第1項規定: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簡單來說,消費寄託的重點在於:
- 寄託物是代替物。
- 受寄人取得該物所有權或支配利益。
- 日後返還的不是原物,而是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物。
➙常見例子如金錢、穀物等代替物。而本案重要之處,在於法院將USDT納入類似的法律評價架構。
3.2 虛擬貨幣具備財產價值、流通性與可替代性
法院於個案中肯認,虛擬貨幣雖然不具實體形態,但其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並具有兌換性、流通性與可替代性;以USDT為例,其性質上屬於同質化虛擬資產,不同單位之USDT通常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在法律評價上,可被視為具備代替物特徵的財產利益。
➙這使得USDT有可能成為消費寄託契約的標的。
3.3 法院肯認投資人享有返還同種類、同數量虛擬貨幣的請求權
當法院將雙方法律關係定性為消費寄託後,原告所享有的請求權就不是單純金錢損害賠償,而是請求被告返還同種類、同數量之虛擬貨幣;也就是說,若原告投入的是USDT,原則上可請求返還USDT,而不必然只能請求折算成新臺幣。
➙此一見解,對於交易所出金爭議、虛擬貨幣借貸、代管、保管與投資契約爭議,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4. 判決核心:法院直接命返還USDT,而非折算新臺幣
4.1 種類之債無給付不能
本判決另一項關鍵,是法院引用「種類之債無給付不能」的法理;所謂種類之債,是指債務人應給付一定種類、品質與數量之物,而非特定唯一之物。例如金錢或一定數量的同質化商品。
➙若USDT被認定為種類之物,債務人就不能主張「原本那些USDT不見了,所以無法給付」。因為債務人仍可於市場上取得同種類、同數量USDT來履行返還義務。
4.2 被告不能以「帳戶沒幣」拒絕返還
法院此一見解的實務效果是:被告不能僅以公司帳戶內沒有USDT、平台停止營運、錢包沒有餘額等理由,主張返還USDT已經給付不能。
➙只要市場上仍存在同種類USDT,債務人即負有籌措並返還的義務;這對債權人而言相當重要,因為它避免債務人以「沒幣可還」作為推託理由。
4.3 為何折算法幣請求未必是最有利策略?
在虛擬貨幣訴訟中,原告常會預備主張:「若不能返還虛擬貨幣,則折算新臺幣賠償。」
但本案法院認為,既然USDT屬種類之債,並不存在給付不能問題,因此未支持折算新臺幣之代償請求。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駁回原告一部分請求;但從實務角度來看,直接命返還USDT反而可能更保障債權人利益,因為可以避免法幣折算時點與匯率波動所造成的價值落差。
5. 虛擬貨幣判決如何強制執行?
5.1 取得返還USDT的執行名義
若法院判決主文直接命被告返還USDT,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即取得執行名義。
➙債務人若不自動履行,債權人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這代表「返還USDT」不只是判決文字上的宣示,而是可以進一步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內容。
5.2 可執行虛擬錢包或其他財產
若債務人名下仍有虛擬貨幣或交易所帳戶資產,理論上可朝虛擬資產執行方向處理。
➙若債務人錢包內沒有足額USDT,仍可能透過查封、拍賣或變價其其他財產,例如銀行存款、不動產、動產或其他可執行財產,以滿足其返還虛擬貨幣之義務。
5.3 強制執行實務仍須面對的問題
雖然本判決對虛擬貨幣請求與執行方向提供明確基礎,但實務上仍可能面臨下列問題:
- 債務人是否持有可追蹤的虛擬錢包。
- 交易所帳戶是否仍有資產。
- 錢包私鑰是否由債務人掌握。
- 虛擬資產如何查封、移轉與變價。
- 執行法院如何處理匯率與交付方式。
- 跨境交易所或境外錢包的執行難度。
➙因此,虛擬貨幣案件仍需要在訴訟與執行階段,預先規劃證據、請求標的與執行策略。
6. 本判決對投資人與交易所糾紛的實務影響
6.1 訴之聲明可直接請求返還虛擬貨幣
本判決提供一個重要訴訟方向:
若當事人投入、寄託、借貸或交付的是虛擬貨幣,訴之聲明可考慮直接請求返還一定數量之虛擬貨幣,而非僅請求折算新臺幣。
例如:
- 請求返還USDT。
- 請求返還BTC。
- 請求返還ETH。
- 請求返還同種類、同數量虛擬貨幣及約定收益。
➙具體仍應依雙方契約內容、交易紀錄與法律關係判斷。
6.2 避免幣價波動造成權益落差
虛擬貨幣價格可能劇烈波動。若只請求折算新臺幣,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 起訴時幣價較低。
- 判決時幣價上漲。
- 執行時價格又變動。
- 債權人實際取得價值與原本虛擬貨幣利益不一致。
➙若能直接請求返還虛擬貨幣,較能貼近當初交易與投資標的本身,也能避免因折算時點不同而影響權益。
6.3 強化虛擬貨幣作為財產客體的司法定位
本判決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單一交易所糾紛,更在於法院對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肯認。
➙法院認為虛擬貨幣雖無實體,但具備財產價值、可兌換性與流通性,並可於個案中作為消費寄託標的。這顯示司法實務對虛擬貨幣的法律評價逐漸具體化,不再單純視為難以定義的數位紀錄。
7. 常見問題 Q&A
Q1:虛擬貨幣可以直接請求返還嗎?
依本判決見解,在特定法律關係下,例如消費寄託、借貸或約定返還同種類虛擬貨幣的契約,債權人可主張直接請求返還一定數量之虛擬貨幣。
Q2:USDT可以作為消費寄託標的嗎?
本判決肯認USDT具財產價值、流通性與可替代性,可於個案中作為消費寄託標的,債務人應返還同種類、同數量USDT。
Q3:交易所說沒有幣了,就不用還嗎?
依本判決法理,USDT屬種類之物,債務人不能單以帳戶內沒有幣為由主張給付不能。原則上仍負有籌措同種類虛擬貨幣返還的義務。
Q4:可以請求折算成新臺幣嗎?
仍須依個案法律關係與訴訟策略判斷。本判決認為既然USDT作為種類之債不存在給付不能問題,因此未支持代償的新臺幣折算請求。對債權人而言,直接請求返還虛擬貨幣有時反而較能保障幣價波動下的利益。
Q5:取得返還USDT判決後,可以強制執行嗎?
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可持該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方式可能涉及債務人虛擬資產、交易所帳戶或其他財產,實務上仍須依個案財產狀況規劃。
8. 結語:虛擬貨幣返還請求逐漸具備明確實務基礎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23號判決,對於虛擬貨幣民事訴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院於個案中肯認USDT可作為消費寄託標的,並直接命被告返還USDT本金,進一步確立虛擬貨幣請求權與執行標的之實務方向。
對於交易所倒閉、出金爭議、虛擬貨幣借貸、代管或投資契約糾紛而言,本判決提供了清楚的法律思考:虛擬貨幣並非只能折算成法幣求償,在契約關係與證據明確時,債權人可考慮直接請求返還同種類、同數量之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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