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採購被指控「找人陪標」會構成什麼罪?
1.1 什麼是政府採購法的詐術圍標罪?
政府採購案件中的「圍標」,可能涉及不同的犯罪態樣。本案檢方起訴的法律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規定的詐術圍標犯罪。該規定主要處罰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的行為。實務上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具有真正投標意願的廠商,是否為了讓採購案順利達到開標條件,另外找來其他沒有實際競標意思的公司參與投標,以製造多家廠商競爭的外觀。
但一個採購案出現多家關係密切的投標廠商,並不代表特定被告就當然成立圍標犯罪。刑事法院仍須具體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參與聯繫、出資、借牌、製作投標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利用虛假競爭影響開標結果的行為。
1.2 陪標、湊家數為什麼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制度原則上希望透過公平競爭選出適合的廠商。如果實際上只有一家廠商真正想得標,卻安排其他公司形式上參與投標,使招標機關誤以為存在正常競爭,就可能影響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確性。
⚠️不過,刑事責任不能只靠「看起來很可疑」認定。檢方仍須證明被告與所謂陪標廠商之間存在犯罪聯繫,以及被告確實參與相關行為。
2. 本案發生什麼事?下包商指控得標廠商出資圍標
本案起因於某國營事業辦理一項新建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超過新臺幣1,400萬元。檢方起訴主張,小燕有意以A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為了讓採購案順利開標並增加A公司得標機會,因此找上熟識的工程業者老陳協助。
依檢方指控,小燕交付142萬元給老陳,再由老陳借用B公司與C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製造至少三家合格廠商競標的外觀。雙方並約定,A公司如果順利得標,部分土木工程將交由老陳承作。後來A公司確實取得標案。
然而,檢調機關接獲檢舉後介入調查,老陳在偵訊過程中坦承涉及陪標,並進一步指稱小燕才是提供資金、主導整個安排的人。檢方因此認為小燕與A公司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犯罪,進而提起公訴。
➟案件真正的核心也就變成:老陳的指控,有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可以證明是真的?
3. 共犯自白可以直接定罪嗎?
3.1 刑事訴訟法要求「補強證據」
法院審理本案時,首先處理的就是共犯自白與補強證據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換句話說,即使老陳承認自己參與陪標,甚至明確指控「就是小燕叫我做的」,法院仍不能單純因為這段自白,就直接認定小燕有罪。檢方還必須提出其他證據,補強共犯自白的真實性。這也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補強證據法則」。
3.2 為什麼共犯證詞需要特別謹慎?
共犯與一般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人不同。共同被告或共犯可能因為希望減輕自己的責任、爭取有利處分、將主要責任推給其他人,甚至因為雙方後續產生利益衝突或私人恩怨,而做出對其他被告不利的陳述。
💡因此,法院不只會看共犯「說了什麼」,也會進一步檢查:
- 他的說法前後是否一致?
- 有沒有客觀資料可以驗證?
- 是否與其他證人的證詞吻合?
- 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足以影響證詞可信度的利害衝突?
➟這些問題,在本案成為判決無罪的重要關鍵。
4. 陪標公司都不認識被告,法院如何判斷?
老陳雖然指控小燕是幕後出資並主導陪標的人,但法院檢視其歷次陳述後,發現說法並非毫無瑕疵。例如,對於B公司、C公司投標所需的押標金究竟由誰提供、相關投標資料由誰處理等重要事項,老陳在不同階段的陳述並不完全一致。更重要的是,法院進一步檢視B公司與C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詞。
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均表示,他們實際接觸的人是老陳,並不認識小燕, 也沒有與A公司直接接洽。這項證據非常重要,因為即使能夠證明B公司、C公司的投標行為存在疑問,仍然有另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有什麼證據可以把這些行為進一步連結到小燕?
如果陪標公司的接觸、聯繫與安排都是由老陳進行,而沒有其他客觀資料足以證明小燕曾經指示或參與,就很難只依老陳的單方面指述,直接推論小燕就是幕後主導者。
5. 提領137萬元就是圍標資金嗎?法院從借據與金流破解指控
檢方為了補強老陳的說法,提出了一項看似相當有力的證據:小燕曾經提領137萬元現金。由於檢方認為B公司、C公司的押標金各為71萬元,兩家公司合計需要142萬元,因此試圖將這筆提款紀錄與陪標資金連結。
➟然而,有金流,不等於已經證明金流的犯罪用途。
小燕在審理過程中提出老陳親筆簽署的借據,內容載明老陳向A公司借款137萬元,並已經收受該筆現金。法院審酌相關資料後,認為這份借據可以支持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說法。此外,檢方所指控的陪標押標金總額為142萬元,但提款紀錄則是137萬元,兩者金額並不相符。因此,這筆提款紀錄最多只能證明曾經有137萬元的資金移動,卻不能直接證明:這137萬元就是小燕提供給老陳,用來替B公司、C公司支付押標金的犯罪資金。
🧑🏻⚖️刑事案件中的金流證據,仍然必須與待證犯罪事實產生足夠的連結,不能只因為時間接近或金額看似相近,就直接推論資金用途。
6. 私下錄音可以證明圍標嗎?關鍵仍在錄音內容
除了銀行提款紀錄之外,檢方還提出老陳私下錄製的對話內容,希望藉此補強圍標指控。但錄音存在,不代表錄音內容一定能證明犯罪。法院實際檢視錄音譯文後發現,雙方談論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工程施作、施工細節及成本等問題,並沒有出現足以證明雙方曾討論陪標、借牌、湊足投標家數或安排其他公司形式投標的重要內容。
因此,這份錄音雖然可以證明小燕與老陳之間確實有工程上的往來,卻無法進一步證明小燕參與檢方所指控的詐術圍標行為。這也說明政府採購法案件中的錄音證據,不能只看「有沒有錄到雙方談話」。
➟真正重要的是:錄音內容究竟能不能證明犯罪構成要件
7. 工程糾紛與挾怨報復,為什麼影響證詞可信度?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是老陳與小燕後續的關係。法院向招標單位函詢履約情形,並調查相關證人後發現,A公司得標後,確實曾將部分工程交由老陳施作。然而後續施工並不順利,老陳負責的工程出現進度落後問題,A公司最終遭業主終止契約;雙方也因工程款預支、費用結算等問題產生嚴重爭議,關係逐漸惡化。
這段背景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雙方吵架,所以老陳說的一定是假話」,而是因為法院在判斷證人的可信度時,本來就必須綜合考量其與被告之間的利害關係及陳述動機。當老陳的指述本身已有前後不一致的情況,又缺乏足夠客觀證據補強,而雙方在檢舉前後還存在嚴重工程糾紛,法院自然必須更加審慎看待其不利指述。
➟因此,本案並不是單純因為「下包商可能挾怨報復」就判決無罪。真正的關鍵在於:共犯指述存在瑕疵,而檢方提出的其他證據又不足以補強該指述。
8. 政府採購法案件如何爭取無罪?從判決整理4個辯護重點
從本案判決可以整理出政府採購法詐術圍標案件中四個重要的證據攻防方向。
第一,拆解共犯指述的一致性。
不能只看共犯最後一次怎麼說,而應比對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各階段陳述,確認資金來源、聯繫方式、投標文件製作、押標金交付等核心事項是否前後一致。
第二,確認是否真的存在客觀補強證據。
如果檢方主要依靠共犯自白,就必須進一步檢查其他證據能不能補強被告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而不是只證明「確實有人陪標」。
第三,重新還原每一筆金流的真正原因。
提款、匯款或現金交付本身並不等於犯罪。如果相關款項實際上源自借貸、工程款、材料費或其他商業關係,就應透過借據、契約、帳冊、通訊紀錄等資料重新建立完整脈絡。
第四,檢視證人是否存在利害衝突。
工程款爭議、履約糾紛、債務問題或合作關係破裂,都可能影響證人陳述的可信程度。這些背景不能直接證明證人說謊,但可以與證詞矛盾及其他客觀證據一起評價。
9. 被檢舉圍標怎麼辦?政府採購案件的證據保存重點
政府採購案件最大的困難之一,在於刑事調查往往發生在投標或履約很久之後。等到檢調通知到案時,相關人員可能早已離職,通訊紀錄也可能遺失,甚至連當初為什麼付款、提款或與其他公司聯絡都已經記不清楚。
🚨因此,如果企業與下包商、合作廠商發生重大爭議,相關資料不宜任意刪除。
例如:
- 投標文件
- 報價資料
- 押標金來源
- 銀行金流
- 借據
- 工程合約
- 分包契約
- 會議紀錄
- 電子郵件
- 通訊軟體對話及工程款結算資料
都可能成為日後釐清事實的重要證據。
➟尤其當檢方以「某一筆提款就是陪標資金」作為推論基礎時,如果多年以前留下的借據、帳務紀錄或對話能說明該筆款項真正的用途,就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10. 常見問題QA
Q1:政府採購找其他公司「陪標」一定違法嗎?
仍須依具體行為判斷。
如果安排沒有真正競標意思的公司形式參與投標,目的在製造競爭外觀、影響開標結果,就可能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相關刑事責任。但個案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檢方提出證據證明相關行為及主觀犯意。
Q2:共犯承認圍標,又指控是我叫他做的,我就會被判有罪嗎?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需要其他必要證據確認其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Q3:什麼是共犯自白的「補強證據」?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共犯自己說法之外,能夠進一步支持其陳述可信性及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例如客觀金流、通訊紀錄、文件、其他證人證詞等,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資料。但是否足以補強,仍要看證據與待證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
Q4:有提款紀錄,就能證明是拿去支付陪標公司的押標金嗎?
不能直接這樣認定。提款紀錄通常只能證明資金曾被提領,至於款項最後交給誰、用途為何,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如果存在借據、工程款資料或其他合理資金用途,就必須一併調查。
Q5:錄音裡沒有講到「陪標」兩個字,就一定不能定罪嗎?
也不是。刑事案件不要求一定要錄到「我要圍標」等明確字眼才能認定犯罪,法院仍可綜合上下文及其他證據判斷。
但如果錄音內容僅涉及一般工程施作、成本或履約事項,與圍標行為沒有實質關聯,就很難單靠這份錄音補強共犯指控。
Q6:下包商跟我有工程款糾紛,他的證詞法院就不會相信嗎?
不一定。雙方存在糾紛,只是法院評價證詞可信度時可能考量的因素之一,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對方一定挾怨報復或證詞虛假。
真正重要的仍是證詞是否前後一致,以及能否獲得其他客觀證據支持。
Q7:公司負責人被控政府採購法,公司也可能一起被告嗎?
有可能。政府採購法對廠商設有相關處罰規定,因此案件不一定只有實際行為人面臨刑事程序,公司本身也可能受到影響。企業遇到政府採購法刑事調查時,應同時評估自然人與公司的法律風險。
11. 結語:共犯指控不是定罪捷徑,圍標案件仍須回到證據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再次說明:即使案件中有人坦承參與陪標,又進一步指控另一名被告才是幕後主導者,刑事法院仍不能跳過補強證據的要求。本案中,法院逐一檢視陪標公司的證詞、137萬元提款紀錄、借據、錄音內容及雙方工程糾紛後,認為檢方提出的客觀資料仍不足以補強老陳對小燕的不利指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如果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使法院形成排除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即不能僅因被告「看起來可能知道」或「與共犯關係密切」,就推論犯罪成立。最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小燕及A公司無罪。
對參與政府採購的企業而言,這起案件也提醒了一件重要的事:商業糾紛與刑事指控有時只有一步之遙,而多年以前留下的一張借據、一份合約、一筆帳務資料,都可能成為日後還原真相的重要證據。
🧑🏻⚖️若企業因陪標、圍標、借牌投標或政府採購程序遭檢調搜索、約談或起訴,應儘早整理投標文件、公司帳務、金流及相關通訊紀錄,並由熟悉刑事訴訟與政府採購法案件的律師依實際證據評估辯護方向。
※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為公開之法院裁判資訊。本案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僅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針對判決中的核心法律見解進行客觀分析與分享,並已將相關當事人與機關資訊隱匿。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