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報紙求職被騙當收水怎麼辦?遭控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成功獲判無罪|高雄詐欺律師
目錄

1. 報紙找工作,為什麼最後變成詐騙集團「收水」?

1.1 假代書事務所刊登徵才廣告

本案當事人當時正急著尋找工作,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徵才廣告後前往應徵。對方自稱經營代書事務所,表示需要聘請員工協助處理客戶資料,以及代為收取相關款項。從求職者的角度來看,「代書事務所」、「客戶資料」、「代收款項」彼此之間具有一定關聯性,並不是一看到工作內容就能立即辨認出異常。因此,當事人相信自己只是找到一份需要外出替公司處理款項的正常工作。


1.2 收取客戶款項其實是在收詐騙贓款

工作開始後,當事人依照所謂主管的指示,多次前往指定地點收取款項,之後再把錢轉交給其他指定人員。

問題在於,這些被包裝成「客戶款項」的資金,實際上卻是詐騙所得。也就是說,當事人以為自己正在替代書事務所執行工作,從警方與檢方調查結果來看,卻成為替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的「收水」人員。

這也使當事人從一名求職者,突然變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案件的被告。

 

2. 詐騙集團「收水」是什麼?

2.1 收水在詐騙金流中扮演什麼角色?

所謂「收水」並不是刑法上的正式罪名,而是詐騙犯罪實務中常見的角色稱呼。一般是指負責接收車手提領款項、向其他人收取詐騙所得,再依指示將款項轉交上游的人員。因此,當警方發現某人多次出面收取現金、再把錢交給其他人時,自然可能懷疑此人已經參與詐騙集團的犯罪分工。

⚠️但刑事責任不能只停留在角色名稱。真正需要確認的,仍然是當事人當時知不知道這些錢是詐騙所得,以及是否知道自己正在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犯罪。


2.2 有收錢、交錢就一定是詐騙共犯嗎?

➥不一定。

本案並沒有否認當事人確實曾依照工作指示收取、轉交款項,但「有收水的客觀行為」與「具有共同詐欺犯意」仍然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如果一個人是受到假求職欺騙,相信自己受僱於合法公司,因此依照主管要求處理客戶款項,那麼檢方仍須證明他在行為當時已經知道真正的犯罪內容,而不能只因最後發現這些錢來自詐騙,就倒過來推定當事人一開始什麼都知道。

 

3. 為什麼當事人會被起訴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3.1 多次收取、轉交詐騙款項成為不利證據

本案對當事人最不利的地方,在於收取款項並非只有一次,而是多次按照指示從事類似工作。

從檢方角度觀察,一個人反覆收取陌生人的款項,再交給另外的人,客觀上確實容易被認為是在詐騙集團中負責特定分工,因此最終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相關罪嫌起訴。但多次從事某項行為,可以證明當事人確實反覆執行工作,卻不一定能直接回答另一個問題:他每一次執行時,究竟把這件事理解成正常工作,還是明知自己正在替詐騙集團收錢?


3.2 客觀參與金流與主觀犯意仍須分開判斷

這也是本案辯護的核心。如果只從結果來看,當事人確實進入詐騙金流,甚至多次負責收取款項;但要成立共同詐欺,仍然必須進一步處理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與犯意聯絡。

➟因此,謙聖律師並沒有單純否認當事人做過的事情,而是要求將「做了什麼」與「做的時候知道什麼」分開檢驗,避免只從客觀結果反推主觀犯意。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應該如何認定?

4.1 不能只因詐騙集團人數眾多就直接成立

詐騙案件中常見一種情況:警方調查後發現整個犯罪集團可能有機房、車手、收水、上游及其他成員,因此認為整體犯罪人數顯然超過三人。但對個別被告而言,真正需要處理的並不只是「這個集團到底有幾個人」,還包括當事人對其他共同犯罪者的存在與犯罪分工究竟具有多少認識。

尤其本案詐騙集團多數躲在幕後,利用虛擬ID聯繫,當事人實際上能否辨識對方是不同自然人,以及是否知道自己與三人以上共同從事詐騙犯罪,都是必須進一步證明的問題。


4.2 是否知悉並與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才是關鍵

謙聖因此主張,不能只因為偵查後發現詐騙集團確實存在多人分工,就直接將「三人以上」的認知套用到當事人身上。

當事人到底接觸過哪些人?虛擬ID背後是不是不同自然人?他是否知道彼此都在參與詐騙?又是否具有共同實施詐欺的犯意聯絡?這些問題如果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就不能單純因為當事人客觀上曾收取詐騙款項,而直接認定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成立。

 

5. 本案為什麼可以成功爭取加重詐欺無罪?

5.1 幕後成員以虛擬ID聯絡,實際身分不明

本案一個相當重要的特徵,就是詐騙集團並不是所有人都以真實身分與當事人接觸,而是大量透過網路及虛擬ID進行聯繫。這使「畫面上出現幾個帳號」與「當事人知道背後存在幾個自然人」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因此,辯護時必須進一步檢查聯絡對象、實際見面人員與訊息內容,而不是單純計算聊天室中出現多少暱稱。


5.2 欠缺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檢方雖然掌握當事人多次收取、轉交款項的事實,但謙聖律師進一步主張,本案欠缺足以證明當事人與三人以上詐騙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的積極證據;換句話說,當事人的行為確實成為詐騙集團犯罪流程的一環,並不代表其主觀上必然知道整套犯罪架構,更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其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意。


5.3 重新整理證據與實務見解突破檢方指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委任後,先將卷內所有證據依照時間與人物關係重新排列,再完整重建當事人從看到報紙徵才廣告、接觸假代書事務所,到實際執行收款工作的整個過程。

同時針對相關實務見解進行分析,要求法院回到本案具體證據,而不是只因「收水」這個角色名稱或客觀收款行為,就直接推定當事人具有加重詐欺犯意。

🧑🏻‍⚖️最終,法院認同相關辯護觀點,認為本案無法證明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三人以上成員具有犯意聯絡,成功就加重詐欺部分取得無罪判決。

 

6. 求職被騙成收水人員,遭控詐欺該怎麼辦?

6.1 保留徵才廣告與完整工作對話

如果原本只是應徵工作,後來才發現自己收取的竟然是詐騙款項,第一時間應保存最初看到的徵才廣告、應徵方式、工作內容、薪資約定,以及與主管或公司人員的完整對話。

這些資料的重要性,在於還原當事人最初接觸對方的真正原因。如果只留下後期「去哪裡收錢」、「把錢交給誰」等指示,很容易讓整個案件看起來只剩下收水行為,而忽略當事人最初可能就是遭假求職欺騙。


6.2 釐清實際接觸人數與工作認知

若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也應進一步整理自己究竟與多少人實際接觸、知道多少人的真實身分,以及是否知道不同帳號背後是不同自然人。尤其現在詐騙集團經常利用LINE、Telegram或其他通訊軟體的虛擬帳號聯繫,一個人可能使用多個帳號,同一聊天室中出現多個暱稱,也不當然代表當事人知道自己正在與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因此,不能只看表面人數,而應回到具體對話與實際接觸過程判斷。

 

7. 收水、求職詐騙常見問題QA

Q1:詐騙集團的「收水」是什麼?

「收水」是詐騙案件常見的俗稱,通常指負責接收、轉交詐騙款項的人員,例如從車手或其他人手中收取現金,再依上游指示轉交。

Q2:求職被騙去收錢,會成立詐欺罪嗎?

仍須依個案判斷。除了客觀上曾經收取、轉交詐騙款項外,還需要檢驗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詐騙,以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觀犯意。

Q3:我真的有收過詐騙贓款,還可以爭取無罪嗎?

有實際收款行為確實會成為不利證據,但不代表當然有罪。如果當事人是遭假求職利用,真正相信自己正在執行合法工作,仍須依完整證據判斷是否具有詐欺犯意。

Q4:什麼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是加重詐欺常見的類型之一。但在個案中,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被告對共同犯罪人數及犯罪內容的認知,不能只因整個詐騙集團客觀上超過三人,就省略對個別被告犯意的證明。

Q5:聊天室有三個以上帳號,就代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嗎?

不一定。虛擬帳號數量與實際自然人人數並不一定相同,仍應檢驗帳號背後實際使用者,以及當事人對共同犯罪者人數的認知。

Q6:收到加重詐欺起訴書後還能爭取無罪嗎?

可以依個案證據進一步辯護。起訴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犯罪成立,若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犯意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認知,仍可能存在無罪爭取空間。

 

8. 結語:真的收過錢,不代表一定成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這起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當事人並不是完全沒有碰過詐騙款項。相反地,他確實多次依照指示收取現金,再把錢交給其他人,客觀行為與詐騙集團俗稱的「收水」高度相似。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因為一個人最後成為詐騙流程中的一環,就直接推論他從一開始便知道整套犯罪計畫。當事人原本是透過報紙徵才找工作,對方又以代書事務所、處理客戶資料與代收款項等方式包裝工作;加上幕後人員多以虛擬ID聯絡,因此他究竟知道多少人的存在、是否知道款項屬於詐騙所得,以及是否具有與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的犯意,都需要個別證明。

因此,如果因為報紙、Facebook、LINE或其他求職廣告,被假公司安排從事收款、提款、交款等工作,後續遭警方認定是車手或收水人員,案件不能只停留在「有沒有拿過錢」。當事人當時究竟知道什麼、相信什麼,以及檢方能否用具體證據證明共同犯罪犯意,才是刑事責任判斷的重要核心。

 

報紙應徵代書工作|竟成詐騙收水人員|謙聖成功爭取無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因報紙、Facebook或網路徵才,被要求替公司收取現金、轉交款項,後來才發現自己被當成詐騙集團「收水」或車手,應立即保存徵才廣告、工作內容、薪資約定、完整對話與交款紀錄。尤其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時,更應釐清自己實際接觸過哪些人、是否知道不同虛擬ID背後是不同成員,以及當時對款項來源的真正認知。客觀上曾經收錢、交錢固然是重要證據,但是否具有共同詐欺犯意,仍應依完整案件證據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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