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交友軟體認識網友卻變人頭帳戶車手怎麼辦?一審詐欺有罪上訴成功改判無罪|桃園詐欺律師
目錄

1. 交友軟體談感情,為什麼最後會變成人頭帳戶?

1.1 長期聊天建立感情與信任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網友,雙方並不是剛認識幾天就談到金錢或銀行帳戶,而是經過一段時間聊天、互動,逐漸發展出感情。這類感情詐騙之所以容易讓人降低戒心,關鍵就在於詐騙者通常先花時間建立關係,讓對方相信彼此之間具有真正的感情與信任,再逐步提出涉及金錢、帳戶或其他協助的要求。

➙對當事人而言,後續提供銀行帳戶並不是突然幫陌生人處理資金,而是在已經相信對方的情況下,答應協助自己所認識、信任的人。


1.2 自稱會計事務所員工,以工作需要借用帳戶

取得信任後,對方進一步向當事人表示,自己任職於知名會計事務所,因為工作業務上的需要,必須暫時借用其他人的銀行帳戶處理款項。

由於前面已經累積一段時間的感情基礎,再加上對方以正式職業與工作需求包裝理由,當事人沒有立即意識到這可能是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的手法。也因此,她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並逐漸被捲入後續詐騙金流。

 

2. 提供帳戶又幫忙提款,為什麼會被當成詐騙車手?

2.1 詐騙款項進入本人帳戶

帳戶提供後,開始有款項匯入當事人的銀行帳戶。當事人再依照對方指示協助處理資金,從警方後續調查的結果來看,這些錢實際上卻涉及其他詐騙被害人的財產。因此,當警方沿著金流向下追查時,銀行帳戶登記在當事人名下,款項又確實由她處理,自然使她成為詐欺案件的重要調查對象。


2.2 提款後交給指定外務人員形成車手金流

本案比單純提供銀行帳戶更加不利,因為當事人不只把帳戶交給對方使用,還曾依照指示親自提領匯入款項,再將現金交給對方指定的外務人員。這樣的模式從客觀上看,與詐騙集團常見的「人頭帳戶+提款車手」非常接近。

➙此外,當事人在過程中還曾經取得報酬,因此檢方與一審法院更容易懷疑,她是否早已知道自己是在替詐騙集團處理款項,而不是單純遭交友對象欺騙。

 

3. 一審已經判詐欺有罪,還能上訴爭取無罪嗎?

3.1 一審有罪並不代表案件已經沒有翻盤空間

本案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法院直接判決詐欺取財罪成立。

對一般當事人而言,收到有罪判決後往往會認為法院都已經判刑,案件是不是幾乎沒有改變的可能,甚至開始考慮是不是只能接受原判決。但一審判決並不是所有案件的最後結果。如果原判決對證據的解讀、主觀犯意判斷或整體事件脈絡仍有爭議,上訴後仍可以要求二審法院重新檢驗相關證據。


3.2 二審重新檢驗完整證據與主觀犯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委任後,並沒有只針對一審判決中的單一論點進行反駁,而是重新整理當事人與交友對象之間的完整對話紀錄,重新建立從認識、交往、取得信任,到提供帳戶、提款、交款的整段事件發展。因為如果只從後半段來看,案件只會剩下「提供帳戶」、「提款」、「交錢」、「拿報酬」,確實非常像詐騙車手。

🧑🏻‍⚖️但把前面的交友情境與感情詐騙過程放回來後,才能真正判斷當事人究竟是明知犯罪仍參與,還是因為相信交往對象而一步步遭利用。

 

4. 有拿報酬,就代表知道自己在幫詐騙集團嗎?

4.1 收取報酬確實不利,但不能直接等同詐欺犯意

本案一個非常重要的爭點,就是當事人在協助提款、交付款項的過程中曾經收取報酬。從一般經驗來看,如果只是單純幫忙,卻另外取得金錢,確實容易讓人懷疑這筆錢是不是犯罪分工的報酬。因此,這也是對當事人相當不利的一項事實。

💡但「有拿到錢」與「知道這是犯罪報酬」仍然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對方當時如何向當事人解釋這筆錢、當事人如何理解,以及整個工作與感情關係的背景,能不能證明當事人其實早就知道自己正在協助詐騙。


4.2 必須回到雙方感情關係與當時認知判斷

謙聖律師因此將辯護重點放回當事人的真實認知。

如果一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交往對象是詐騙集團成員,還相信對方在知名會計事務所工作,那麼即使後續依照對方要求提供帳戶、提款甚至取得一些報酬,也不能單憑結果直接推定其具有共同詐欺犯意。

➙刑事案件真正需要處理的是,當事人在每一個行為當下「知道什麼」,而不是在警方查出整起詐騙後,再利用已知結果倒過來推論她當初一定也知道。

 

5. 本案成功改判無罪的關鍵是什麼?

5.1 完整交友對話還原受騙過程

交友詐騙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就是雙方從最初認識到發生金錢往來前後的完整對話。謙聖重新整理當事人保存的訊息內容,目的不是只截取幾句有利說法,而是讓法院看到雙方如何建立關係、對方如何介紹自己的工作,以及如何逐步取得當事人信任。

➙這些前後脈絡對於判斷當事人究竟是詐騙共犯,還是同樣被感情欺騙的被害人,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5.2 重新建構帳戶、提款與交款的完整脈絡

除了交友情境外,律師也重新整理帳戶提供、款項匯入、提款及交付外務人員的過程,分析每一項行為當時所接收到的指示與資訊。因為單看銀行紀錄,只會看到錢進來、錢被領走;單看監視器,也可能只看到當事人把現金交給其他人。但刑事責任不能只看這些片段,而要把這些行為放回當事人當時相信的故事中,才能真正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故意。


5.3 區分「遭利用取得報酬」與「明知犯罪分工」

本案二審的核心,就是不能因為當事人客觀上參與提款,又曾取得報酬,就直接跳到「她知道自己是車手」的結論。謙聖針對這項不利事實進行說明,並配合完整對話與事件發展重新檢驗當事人的主觀認知。

🧑🏻‍⚖️最終,二審法院接受相關辯護,成功推翻原先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

 

6. 遇到感情詐騙變成人頭帳戶、車手該怎麼辦?

6.1 保存交友軟體與通訊軟體完整紀錄

如果是透過Tinder、Pairs、Bumble、Facebook Dating或其他交友平台認識對方,之後因感情關係提供帳戶或協助提款,應盡可能保存完整交友紀錄。除了涉及帳戶與提款的對話外,更重要的是保存前期如何認識、如何發展感情、對方如何介紹身分與工作,以及何時第一次提出使用帳戶的要求。因為這些前期資料往往最能反映,當事人究竟是為了加入犯罪而提供帳戶,還是因為相信感情關係而逐步被利用。


6.2 整理提款、交款、報酬與實際聯繫情況

如果已經親自提款並交給第三人,也應把每一筆款項的時間、地點、金額、交付對象及對方指示完整整理;若曾經取得報酬,更不應刻意忽略,而是應進一步釐清報酬是如何被說明、金額如何計算,以及自己當時如何理解。

⚠️越是不利的事實,越需要放回完整情境中處理,而不是只留下一個容易被解讀成犯罪證據的片段。

 

7. 常見問題QA

Q1:交友軟體認識的人跟我借銀行帳戶,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對方使用你的帳戶收取詐騙款項,你的帳戶可能遭列為警示帳戶,警方也可能依金流將你列為詐欺、洗錢案件的調查對象。

Q2:被感情詐騙提供帳戶,還會被當成詐騙共犯嗎?

有可能遭到偵辦,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判斷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會被用於詐騙,以及是否具有幫助或共同詐欺的主觀犯意。

Q3:我不只提供帳戶,還有幫忙提款,還能爭取無罪嗎?

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親自提款確實比單純提供帳戶更加不利,但如果完整對話、交往經過與其他證據可以支持當事人確實遭感情詐騙,仍需進一步判斷主觀犯意是否能被證明。

Q4:幫對方提款時有拿到報酬,是不是一定會被判有罪?

不一定。報酬是重要的不利證據,但仍須判斷當事人是否知道這筆錢是參與詐騙的犯罪報酬,以及是否明知自己正在協助處理詐騙款項。

Q5:一審已經判詐欺有罪,二審還可能改判無罪嗎?

有可能。本案就是一審遭判詐欺取財有罪後,透過上訴重新整理完整交友對話、事件經過及主觀犯意爭點,最終二審推翻原判決改判無罪。

Q6:感情詐騙變成人頭帳戶,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

通常應優先保存完整交友對話、對方身分與工作說法、要求提供帳戶的原因、提款指示、交款紀錄及報酬相關訊息。具體仍應依個案證據判斷。

 

8. 結語:一審被判有罪,仍應回到完整證據判斷是否真的有詐欺犯意

本案對當事人而言並不是一件表面上容易主張無罪的案件。她確實把銀行帳戶提供給交友對象使用,也確實親自提領款項,再把現金交給指定外務人員,甚至還曾經取得報酬。一審法院也正因這些客觀事實,判決詐欺取財罪成立。

但如果只從案件最後發生的事情往前看,很容易忽略最重要的一段:當事人一開始是如何相信對方。從交友軟體認識、長時間培養感情,到對方自稱任職知名會計事務所,再以工作需求提出帳戶使用要求,這些過程都與當事人當時是否具有詐欺犯意直接相關。

因此,如果因感情詐騙被利用成人頭帳戶或提款車手,即使已經有提款、交款甚至收取報酬等不利事實,也不代表案件只能停留在表面行為。真正需要確認的,仍然是當事人在每一次行為時,究竟知不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騙犯罪。

 

交友軟體談感情|竟成人頭帳戶車手|二審成功判決無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感情詐騙往往不是一開始就要求匯款或提供帳戶,而是先透過交友軟體長時間聊天、培養感情,再以工作、投資或資金周轉等理由取得信任。若已因交往對象要求而提供銀行帳戶、協助提款或交付款項,甚至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或遭控詐欺、洗錢,應盡可能保存完整交友紀錄、身分說法、提款指示、交款資料及報酬對話。即使一審已經出現有罪判決,也應重新檢驗法院是否完整考量感情建立過程與當事人的真實認知,而不能只因提供帳戶、提款或收取報酬,就直接推定具有詐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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