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用空軍一號寄出手機,為什麼會變成詐欺洗錢被告?
一支透過「空軍一號」客運寄出的手機,竟然讓一名原本只是想拿回投資款的上班族,被控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本案當事人原本是一起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他在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後,加入 LINE 投資群組,並在詐騙集團話術引導下,陸續投入近百萬元。當他想要領回投資款時,平台卻以「帳戶凍結」、「需要解凍金」、「必須配合幣商操作」等理由拖延出金。為了拿回自己辛苦存下的錢,當事人誤信自稱幣商的人員說法,將一支已登入銀行帳戶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的手機,透過新竹「空軍一號」客運寄到對方指定地點。沒想到,詐騙集團取得手機後,竟將當事人的帳戶作為收受其他被害人款項的工具。
不久後,警方依金流追查到當事人名下帳戶,當事人從假投資被害人,瞬間變成檢方眼中的詐欺洗錢被告;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辯護後,成功向法院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犯意。最終,高雄地方法院採納辯護主張,判決當事人無罪。
1.1 假投資被害人為何可能反被當成共犯?
近年假投資詐騙手法不斷升級,詐騙集團不只會騙被害人匯款,還可能進一步誘導被害人提供帳戶、手機、提款卡、虛擬貨幣交易所帳密或錢包資料。
💡常見話術包括:
➙「你的帳戶凍結了,要配合操作才能解凍。」
➙「需要幣商協助智能現貨操作。」
➙「只要提供帳戶,就能把資金領回來。」
➙「這是平台審核程序,不配合就無法出金。」
➙「你只差最後一步,就能拿回全部獲利。」
很多被害人因為已經投入大筆資金,不甘心就此放棄,便會在焦急、恐慌與想拿回本金的心理下,依照對方指示提供資料;但一旦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被害人自己也可能被列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的被告。
1.2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的核心爭點
這類案件最重要的問題,不只是「帳戶有沒有被使用」,而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犯罪犯意。
👨🏻⚖️也就是說,法院必須判斷:
▪️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會被用於詐欺?
▪️是否知道手機會被拿來操作收款?
▪️是否可預見對方是詐騙集團?
▪️是否取得不法報酬?
▪️是否同樣遭詐騙而陷於錯誤?
▪️提供帳戶、手機或交易所資料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是因假投資詐騙而誤信對方,主觀上只是想取回自己的錢,而不是幫助詐騙集團犯罪,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的結果。
2. 案件經過:從假投資被害人到刑事被告
2.1 臉書投資廣告與 LINE 投資群組
本案當事人 A 先生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對投資理財抱有期待,希望能透過投資改善生活;某日,A 先生在 Facebook 上看到一則投資廣告,便加入 LINE 投資群組。群組中有自稱「助理妮可」、「企總」等角色的人員,透過老師帶單、投資分析、獲利截圖與群組互動,逐步取得 A 先生的信任。
在對方引導下,A 先生陸續投入近百萬元。看著投資平台上的帳面數字不斷增加,他誤以為自己真的獲利,也相信這個平台是可以正常出金的投資管道;然而,真正的陷阱,正是在他想把錢領出來時開始。
2.2 想領回投資款,卻被要求配合幣商操作
當 A 先生想要出金時,平台開始以「帳戶凍結」、「需要支付解凍金」等理由拒絕提領;就在 A 先生焦急想拿回近百萬元資金時,一名自稱「CHU CI」的幣商出現,向他提出所謂解決方案。對方聲稱,只要 A 先生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讓幣商進行「智能現貨」操作,就可以協助解除凍結,並領回所有資金。
對當時的 A 先生而言,這像是唯一能拿回本金與獲利的方法,他並不是為了賺取報酬,也不是為了協助詐騙集團收款,而是在自己已經投入大量資金、急於取回款項的狀態下,誤信了詐騙集團安排好的下一步話術。
2.3 透過空軍一號寄出手機後,帳戶遭詐團利用
在對方指示下,A 先生將一支已登入銀行帳戶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帳密的手機,親自拿到新竹「空軍一號」客運站,寄往對方指定的陌生地址,這個動作,後來成為檢方指控的重要依據!因為詐騙集團取得手機後,隨即利用 A 先生帳戶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多名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循著金流追查,發現詐騙款項流入 A 先生名下帳戶。
於是,A 先生被檢方認為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並遭提起公訴;對 A 先生而言,這是雙重打擊。他不僅是投入近百萬元的假投資被害人,還因為想取回自己的錢,誤信對方話術寄出手機,最後反而變成刑事案件被告。
3. 本案對當事人為何極度不利?
3.1 帳戶確實被用來收受詐騙款項
在詐欺洗錢案件中,金流通常是檢警偵辦的核心。本案中,多名被害人的款項確實流入 A 先生名下帳戶。從客觀上看,A 先生帳戶確實成為詐騙集團收受款項的工具;因此,檢方很容易主張:即使 A 先生不是直接詐騙被害人的人,也提供了帳戶或設備,使詐騙集團得以取得犯罪所得。
這是本案第一個不利事實。
3.2 當事人確實親手寄出手機
第二個不利事實,是 A 先生確實親手將登入帳戶資料的手機,透過空軍一號客運寄給對方。
這與單純帳戶遭盜用、金融卡遺失或個資外洩案件不同。檢方可能認為,A 先生既然主動寄出手機,就應該知道這樣的行為存在高度風險;也就是說,檢方會將「寄出手機」與「帳戶遭利用」連結起來,進一步主張 A 先生至少具有容任犯罪發生的不確定故意。
3.3 檢方可能認定具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中,「不確定故意」常是檢方主張的重點。
檢方可能認為,一般人應該知道銀行帳戶、交易所帳密、手機與金融資料不能任意交給他人使用。如果當事人仍然提供,至少代表他可以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仍放任結果發生。但謙聖律師團隊認為,本案不能只用事後結果回推犯意,必須完整檢視 A 先生如何受騙、為何投入近百萬元、為何相信幣商話術、為何透過空軍一號寄出手機,以及當時主觀上到底是想幫助犯罪,還是想取回自己遭詐騙的資金。
4. 謙聖刑事律師如何逆轉案件?
4.1 證明當事人本身也是假投資詐騙被害人
謙聖律師團隊首先向法院完整呈現 A 先生的受騙過程;A 先生不是突然將帳戶提供給陌生人,也不是為了報酬出租、販賣帳戶。他是先看到投資廣告、加入 LINE 投資群組,在群組成員與投資老師話術引導下,投入近百萬元資金。
這些金流紀錄、對話紀錄、平台操作畫面與出金受阻過程,都能說明 A 先生本身就是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他的行為脈絡,與一般主動提供人頭帳戶換取報酬的人,完全不同。
4.2 主張寄出手機是為了取回資金,不是幫助犯罪
謙聖律師團隊進一步主張,A 先生透過空軍一號寄出手機,並不是為了協助詐騙集團,而是為了取回自己的投資款;當時 A 先生相信自稱幣商的人可以協助解除帳戶凍結,並透過所謂「智能現貨」操作,讓他拿回被平台卡住的資金。
💡換句話說,A 先生主觀上的認知是:
▪️我要配合操作,才能取回自己的錢。
▪️對方是能幫我解凍帳戶的幣商。
▪️這是投資平台要求的處理流程。
▪️我不是在幫助詐騙集團收款。
➠因此,不能因為手機後來被詐騙集團用於收款,就反推 A 先生一開始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
4.3 以「活帳戶」證明無犯罪意圖
本案另一個重要突破點,是 A 先生的郵局帳戶交易紀錄,謙聖律師團隊向法院提出,該帳戶並不是一個用完即丟的人頭帳戶,而是 A 先生日常生活中實際使用的活帳戶。
🏦帳戶中有:
▪️每月薪資轉入。
▪️勞健保費扣款。
▪️信用卡繳費。
▪️日常生活交易。
▪️發票中獎獎金入帳。
如果 A 先生真有意協助詐騙集團犯罪,為何會交出自己主要使用、攸關薪資與生活收支的帳戶?
➙這項證據有力支持 A 先生並非心存犯罪故意,而是因誤信詐騙集團話術,才交出對自己生活非常重要的帳戶與手機。
4.4 比對其他被害人受騙模式,證明當事人也是騙局受害者
謙聖律師團隊也比對其他被害人的受騙過程,發現詐騙集團對 A 先生與其他被害人使用的話術、角色暱稱、投資平台流程與出金障礙都高度相似,這代表 A 先生不是詐騙集團內部成員,而是與其他被害人一樣,都是被同一套假投資劇本操控的人;A 先生與其他被害人之間,不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而是同樣陷入騙局的人。
這個論點也成功讓法院看見:本案不能只因 A 先生帳戶遭利用,就忽略他本身也是假投資詐騙被害人的事實。
5. 法院判決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無法證明當事人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確實存在詐騙集團精心設計的假投資騙局,雖然 A 先生客觀上透過空軍一號寄出手機,也使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但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 A 先生主觀上已經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犯罪。
換句話說,帳戶被使用是結果,但不能直接等同於 A 先生有犯罪故意。
5.2 欠缺幫助詐欺與洗錢的主觀犯意
法院採納謙聖律師團隊的辯護主張,認為 A 先生提供手機與帳戶資料,是因為誤信假投資詐騙集團話術,想要取回自己投入的資金;即使 A 先生在判斷上有所疏忽,也不足以直接推論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詐欺罪與洗錢罪都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犯意,不能僅憑帳戶事後遭利用,就認定當事人有罪。
5.3 罪證有疑,應為無罪判決
在檢方無法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 A 先生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 A 先生無罪。
這份無罪判決,不只還給當事人清白,也再次說明:假投資詐騙案件中,即使當事人曾提供帳戶、手機或交易所資料,仍然必須具體判斷當時的主觀認知與受騙情境,不能只用金流結果直接推定犯罪。
6. 假投資詐騙後被控詐欺洗錢怎麼辦?
6.1 保存投資群組、幣商對話與寄送紀錄
如果您因假投資詐騙,被要求提供帳戶、手機、提款卡、交易所帳密或虛擬貨幣錢包資料,請務必保存所有證據。
包含:
▫️Facebook 投資廣告。
▫️LINE 投資群組。
▫️投資老師與助理對話。
▫️幣商對話紀錄。
▫️平台客服訊息。
▫️要求繳解凍金的訊息。
▫️要求提供帳戶或手機的指示。
▫️空軍一號寄送紀錄。
▫️物流單據、收件資料或寄件證明。
➠這些證據能幫助律師還原您是如何一步步受騙,而不是主動參與犯罪。
6.2 整理金流、帳戶與虛擬貨幣交易資料
假投資詐騙案件通常涉及大量金流與平台紀錄,建議保存:
▫️匯款紀錄。
▫️入金紀錄。
▫️平台帳面獲利畫面。
▫️出金失敗紀錄。
▫️繳納解凍金或保證金紀錄。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虛擬貨幣交易所紀錄。
▫️錢包地址與轉幣紀錄。
▫️手機登入帳戶的相關紀錄。
➠這些資料都是證明自己同為被害人、欠缺犯罪犯意的重要證據。
6.3 不要輕易認罪,也不要刪除證據
很多當事人被控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後,因為害怕被判刑,可能會想直接認罪換取輕判,但如果您確實是受騙提供帳戶,且有完整證據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犯罪犯意,就不應該輕易放棄爭取清白的機會。同時,也不要刪除投資群組、幣商對話、寄件紀錄或平台資料。這些證據可能正是證明自己受騙的關鍵。
6.4 盡快尋求詐欺洗錢案件律師協助
假投資詐騙、寄出手機、提供帳戶、提供交易所帳密、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案件,通常牽涉複雜金流、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資料與主觀犯意判斷。
🚨若已收到警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已經被起訴,建議盡快尋求熟悉詐欺洗錢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假投資詐騙、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虛擬貨幣詐騙與各類刑事辯護案件,能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釐清案件爭點,並依具體案件擬定辯護策略。
7. 常見問題 Q&A
Q1:用空軍一號寄出登入帳戶的手機,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不一定。雖然寄出登入帳戶的手機對案件非常不利,但法院仍須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如果能證明當事人是因假投資詐騙而誤信幣商話術,寄出手機是為了取回資金,仍有機會爭取無罪。
Q2:假投資被害人為什麼會變成詐欺洗錢被告?
因為詐騙集團可能進一步誘導被害人提供帳戶、手機、交易所帳密或錢包資料,再利用這些資料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警方追查金流時,就可能把帳戶所有人列為被告。
Q3:帳戶是日常使用的活帳戶,對辯護有幫助嗎?
有幫助。如果帳戶有薪資入帳、勞健保扣款、信用卡繳費、日常交易等紀錄,可以用來證明該帳戶不是專門提供犯罪使用的人頭帳戶,而是當事人生活中重要的帳戶。
Q4:我也是被害人,還需要律師嗎?
需要。即使您主觀上認為自己也是被害人,檢警仍會根據金流、帳戶使用情形、對話內容與您的供述判斷是否涉案。律師可以協助整理證據,清楚說明您是受騙提供資料,而非幫助犯罪。
Q5:被控幫助詐欺洗錢,律師可以怎麼幫忙?
律師可以協助整理投資群組對話、金流紀錄、寄件紀錄、活帳戶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所資料,並從主觀犯意、是否同為被害人、是否取得不法報酬等方向進行辯護。
8. 結語:假投資被害人變被告,仍有機會爭取無罪
假投資詐騙最可怕的地方,不只是財產損失,而是被害人可能在詐騙集團持續誘導下,提供帳戶、手機或虛擬貨幣交易所資料,最後反而被控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本案 A 先生雖然透過空軍一號寄出登入帳戶的手機,且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使用,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從完整受騙過程、近百萬元投資紀錄、活帳戶交易明細,以及與其他被害人相似的詐騙話術切入,成功向法院證明 A 先生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與洗錢犯意。
最終,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如果您或親友也因假投資、幣商操作、帳戶凍結、解凍金、空軍一號寄出手機、提供帳戶或虛擬貨幣交易所資料,而被控詐欺或洗錢,請不要輕易放棄。越早保存證據、越早找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就越有機會釐清事實,爭取最有利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詐欺、洗錢與各類刑事案件,能協助當事人從金流、對話紀錄、帳戶資料與案件脈絡中找出有利證據,為清白建立最堅實的辯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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