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台北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萬華區虛擬貨幣幣商遭第三方詐騙牽連,兩位幣商成功獲雙無罪判決
目錄

1. 前言:虛擬貨幣幣商為什麼會被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近年虛擬貨幣交易盛行,許多民眾會透過公開網路平台、電商平台或數位交易網站刊登廣告,提供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服務。由於大型交易平台有時手續費較高、流程較繁複,市場上也確實存在由個人幣商直接與買家交易的模式;然而,詐騙集團也看準虛擬貨幣交易的特性,利用「第三方詐騙」模式,讓不知情的個人幣商成為金流轉換的中間角色。幣商明明只是正常收款、交付虛擬貨幣,卻可能因被害人的款項流入帳戶,而遭列為警示帳戶,甚至被控加重詐欺與洗錢。

本案中,當事人A與當事人B長期透過公開平台從事個人幣商交易,提供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服務。兩位當事人在交易前均依一般實務要求買家提供基本身分資料,確認款項入帳後才轉出等值虛擬貨幣。未料,兩人卻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第三方詐騙案件中的金流環節,並因此被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

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專業辯護後,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兩位當事人均為遭利用的善意個人幣商,並無詐欺或洗錢犯意,最終獲得「雙無罪判決」


1.1 什麼是虛擬貨幣第三方詐騙?

所謂第三方詐騙,是指詐騙集團同時利用被害人與不知情的交易對象,製造出「付款人」與「實際交易人」不一致的狀況。

💡在虛擬貨幣幣商案件中,常見模式是:

  • 詐騙集團先對被害人施以詐術。
  • 詐騙集團再假裝買家,向個人幣商購買 USDT 或其他虛擬貨幣。
  • 詐騙集團指示被害人匯款到幣商帳戶。
  • 幣商確認款項入帳後,依約將虛擬貨幣轉到買家指定錢包。
  • 事後被害人報案,幣商帳戶遭警示,並被懷疑涉詐欺或洗錢。

➙在這種架構下,真正施詐的人是詐騙集團;幣商則可能是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利用成為金流與幣流轉換的節點。


1.2 個人幣商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能面臨哪些風險?

當幣商收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能會面臨:

▪️銀行帳戶遭凍結。
▪️日常收付款受影響。
▪️證券帳戶、電商平台帳務受牽連。
▪️警方通知到案說明。
▪️地檢署偵查。
▪️被控加重詐欺。
▪️被控一般洗錢。
▪️被害人求償或和解壓力。

➙因此,個人幣商一旦發現帳戶遭警示,絕對不能只把它當成單純銀行問題,而應立即整理交易資料、金流、幣流與身分查驗紀錄,避免在刑事程序中被誤認為詐欺洗錢共犯。

 

2. 案件背景:兩位個人幣商遭詐騙集團利用

2.1 當事人A與B長期從事合法虛擬貨幣買賣

當事人A與當事人B長期透過網路平台從事個人幣商的虛擬貨幣買賣,主要在公開電商平台與數位交易網站刊登交易資訊,提供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服務;兩位當事人並非透過私下密室交易,也不是以人頭帳戶進行不明金流操作,而是透過公開平台與買家聯繫,交易模式在當時市場上屬於常見商業行為。

由於大型交易平台操作手續費較高,且交易流程較繁複,個人幣商直接交易雖然價格可能略高於平台報價,但仍屬當時虛擬貨幣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交易型態。


2.2 交易前皆依實務流程查驗買家身分

兩位當事人皆具備虛擬貨幣交易經驗,交易時也依照一般實務要求買家提供基本身分資料,用以確認是否為本人交易。

💡交易流程大致為:

  • 買家透過平台或通訊軟體聯繫。
  • 買家提供基本身分資料。
  • 雙方確認交易價格、數量與錢包地址。
  • 買家以轉帳或電子支付方式付款。
  • 當事人確認款項實際入帳。
  • 當事人依約轉出等值 USDT 至買家指定錢包。

➙整體交易過程中,兩位當事人僅是在收款後交付虛擬貨幣,並未介入買家資金來源的形成,也未參與任何詐欺話術。


2.3 帳戶遭警示後,才發現交易涉及第三方詐騙

直到某日,當事人A與B先後發現名下銀行帳戶突然無法正常使用;這些帳戶原本是日常高度使用的帳戶,並同時綁定證券帳戶、電商平台及一般生活收付款用途。經向銀行查詢後,兩人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進一步了解後,才發現所經手的虛擬貨幣交易竟被認定與詐欺案件有關。原來,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匯款,再假裝買家向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導致兩位當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捲入第三方詐騙案件。

 

3. 本案涉及的刑事罪名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案中,兩位當事人遭控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然而,要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並不是只要款項流入當事人帳戶就可以成立。檢方仍須證明兩位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也就是當事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騙,並有意協助詐騙結果發生。

➠若當事人只是正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並不知道買方資金來自詐騙被害人,就不能僅憑金流結果認定其為詐欺共犯。


3.2 一般洗錢罪

檢方亦認為,兩位當事人收取款項後轉出虛擬貨幣,使詐欺犯罪所得被移轉或隱匿,因此涉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但洗錢罪同樣需要檢視主觀犯意。

➙如果當事人是基於合法虛擬貨幣買賣的主觀認知,確認款項入帳後才交付等值虛擬貨幣,且無證據證明其知道該筆款項來自犯罪,就不能直接推論其具有洗錢故意。


3.3 虛擬貨幣交易被誤認洗錢的常見原因

虛擬貨幣交易之所以容易被誤認為洗錢,常見原因包括:

  • 銀行金流與虛擬貨幣幣流分離。
  • 付款人可能不是實際交易對象。
  • 買方指定的錢包地址難以反查控制者。
  • 詐騙集團利用正常幣商轉換金流。
  • 被害人報案後,第一時間追查到幣商帳戶。

➙但這些風險不能反過來變成所有個人幣商的刑事責任。法院仍應審查交易當下,幣商是否有能力知道買方資金來源不法,以及是否具備犯罪犯意。

 

4. 謙聖刑事律師的辯護策略

4.1 證明個人幣商交易模式合法且常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經過,並與蔡復吉律師共同擬定辯護策略;在法庭上,謙聖團隊首先說明,兩位當事人長期透過公開網路平台從事個人幣商交易,提供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服務。於本案發生時,個人幣商直接交易是市場上常見且被廣泛採行的商業模式。

➙交易價格雖可能與大型交易平台略有差異,但仍是依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不能因價格差距或交易方式不同,就推論其有詐欺或洗錢犯意。


4.2 強調兩位當事人已盡基本身分查驗義務

謙聖律師團隊進一步主張,兩位當事人在每一筆交易前,均依當時個人幣商實務要求買家提供基本身分資料,確認為本人交易後才收款並轉出等值虛擬貨幣;兩位當事人並非完全不查證,也不是任意收受不明款項後立即轉出,而是基於正常交易流程進行買賣。

在案發當時,兩位當事人已盡個人幣商所能做到的基本查證義務,不能以事後發生詐騙結果,倒推當事人當時一定知道交易有問題。

 


4.3 主張案發時法令未課予反查錢包控制者義務

本案重要辯點之一,是案發當時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要求個人幣商必須查核買家虛擬貨幣錢包的實際控制者或資金來源。

實務上,幣商能做的是核對交易對象資料、確認款項入帳、依買家指定地址交付虛擬貨幣。但要求個人幣商反向查核錢包是否遭第三人控制,或查明買方資金是否來自詐騙被害人,不僅缺乏明確法律義務,也欠缺技術上可行性。

➙因此,檢方不能以修法後或事後更嚴格的標準,回頭苛責案發當時的個人幣商。


4.4 說明日常使用帳戶不符合犯罪常情

兩位當事人交易時所使用的銀行帳戶,皆為平時高度使用的帳戶,除了本案交易外,也綁定證券帳戶、電商平台及一般生活支出。

💡謙聖律師團隊向法院指出:如果兩位當事人主觀上真的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理應避免使用自己日常帳戶,以免帳戶遭警示後影響生活與工作;事實上,正因兩位當事人相信自己是在合法交易,才會使用日常帳戶進行收款。這反而可以證明其主觀上並無犯罪意圖。


4.5 反駁檢方以事後標準回推犯罪犯意

檢方提出的交易細節,例如錢包地址重複、交易比例、價格差異等,謙聖律師團隊均從虛擬貨幣交易實務角度逐一說明;這些現象在正常虛擬貨幣交易中並非不能解釋,不能僅憑事後看似可疑的交易特徵,就推論兩位當事人知悉或參與詐騙、洗錢。

辯護團隊強調,刑事案件不能以結果論定罪,更不能用事後標準回推當事人案發當下的主觀犯意。

 

5. 法院判決雙無罪的關鍵理由

5.1 兩位當事人未獲取不法利益

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位當事人並未因本案取得不法利益;兩位當事人只是依正常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取款項,並交付相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交易對價與一般幣商買賣模式相符,並非無償收取被害人款項或與詐騙集團分贓。


5.2 與詐騙集團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法院也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位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兩位當事人並未參與詐騙話術,也無證據顯示其知道被害人遭詐騙,僅是在正常虛擬貨幣買賣過程中遭詐騙集團利用。


5.3 檢方證據仍存合理懷疑,無法形成有罪確信

最終,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仍存合理懷疑,尚不足以形成兩位當事人有罪的確信。

因此,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諭知兩位當事人均無罪

這個結果不僅替兩位個人幣商洗刷冤屈,也再次說明:虛擬貨幣交易被第三方詐騙利用,不能直接等同於詐欺或洗錢共犯。

 

6. 個人幣商遇到第三方詐騙該怎麼自保?

6.1 保存交易平台資料與對話紀錄

個人幣商若遭第三方詐騙牽連,第一時間務必保存所有交易資料,包括:

  • 平台刊登廣告紀錄。
  • 買家聯繫紀錄。
  • LINE、Telegram、Messenger 對話。
  • 交易價格與數量。
  • 買家指定錢包地址。
  • 對方提供的身分資料。
  • 交易完成通知。
  • 提醒防詐訊息。

➙這些資料是證明正常交易與主觀善意的重要證據。


6.2 保留身分查驗、匯款與錢包轉帳紀錄

除了對話紀錄外,也要保存:

  1. 買家身分證明資料。
  2. 銀行入帳紀錄。
  3. 電子支付紀錄。
  4. 虛擬貨幣轉帳紀錄。
  5. 錢包地址。
  6. 交易哈希值。
  7. 平台實名驗證資料。
  8. 過往正常交易紀錄。

➙這些資料可以協助律師建立完整交易時間軸,並透過金流與幣流說明當事人並非詐欺或洗錢共犯。


6.3 帳戶遭警示後不要急著刪除資料

很多當事人一發現帳戶遭警示,會因緊張而刪除對話、退出群組或清除交易紀錄。

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在個人幣商遭第三方詐騙牽連的案件中,對話與交易紀錄往往是證明清白的關鍵。任意刪除資料,反而可能讓檢方誤認當事人心虛或有意湮滅證據;建議先完整備份資料,再由律師協助整理後續說明方向。


6.4 盡快尋求熟悉詐欺、洗錢與虛擬貨幣案件的律師協助

虛擬貨幣幣商涉詐欺、洗錢案件,通常涉及:

▪️第三方詐騙模式。
▪️銀行金流。
▪️虛擬貨幣幣流。
▪️錢包地址分析。
▪️交易平台規則。
▪️身分查驗義務。
▪️主觀犯意認定。
▪️洗錢防制法適用。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虛擬貨幣交易與個人幣商刑事案件,能協助當事人從證據整理、金流幣流分析、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庭答辯等面向,爭取不起訴、無罪或其他最有利結果。

 

7. 常見問題 Q&A

Q1:個人幣商收到詐騙被害人匯款,就一定會成立詐欺嗎?

不一定。是否成立詐欺,仍須看幣商是否知道或可得而知該筆款項來自詐騙,以及是否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Q2:第三方詐騙中,個人幣商為什麼容易被誤會?

因為被害人的款項會流入幣商帳戶,而幣商又會把虛擬貨幣轉到詐騙集團控制的錢包。檢警從金流追查時,容易先懷疑幣商涉案。

Q3:個人幣商有義務查買家錢包實際控制者嗎?

依具體案發時間與當時法規判斷。若案發時法令未明確課予此義務,且技術上也難以反查,就不應以事後標準苛責個人幣商。

Q4:使用自己的日常帳戶交易,對辯護有幫助嗎?

有幫助。若帳戶長期用於日常生活、證券投資、電商平台收付款,通常可用來說明帳戶並非人頭帳戶,也可反駁犯罪故意推論。

Q5:帳戶被警示後可以自己去警局說明嗎?

可以,但建議先由律師協助整理交易資料、金流、幣流與對話紀錄。若沒有完整準備,可能因陳述不清而被誤解為涉案。

Q6: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處理台北地院虛擬貨幣詐欺案件嗎?

可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全台各地詐欺、洗錢、虛擬貨幣、警示帳戶與刑事案件。

 

8. 結語:幣商遭第三方詐騙牽連,不等於詐欺或洗錢共犯

本案兩位當事人長期透過公開平台從事個人幣商交易,提供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服務。兩人依一般實務流程查驗買家身分,確認款項入帳後才轉出等值虛擬貨幣,交易模式正常,並非詐欺或洗錢犯罪分工;真正問題在於,詐騙集團利用第三方詐騙模式,讓被害人匯款至不知情幣商帳戶,再取得虛擬貨幣,使兩位當事人遭無端牽連。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透過市場交易模式說明、身分查驗紀錄、日常使用帳戶、法規義務範圍與主觀犯意攻防,成功讓法院認定兩位當事人均未取得不法利益,亦未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最終,法院作成「雙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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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或親友因個人幣商交易、USDT買賣、虛擬貨幣交易、第三方詐騙、警示帳戶、詐欺或洗錢案件遭偵辦,請務必及早保存證據,並尋求熟悉詐欺與虛擬貨幣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越早釐清事實,越有機會守住清白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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