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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100萬重罪、六個月賠償、禁奢與假釋新制完整解析
目錄

1. 2026年《詐防條例》修了什麼?何時正式施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波修正於2026年1月21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3日正式施行。司法院公布的法規變動資料顯示,本次修正涉及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


1.1 本次修法的核心方向

就刑事責任與量刑而言,最重要的變化可以整理為三大方向。

▪️第一,高額詐欺刑責提高。

第43條將第一級高額詐欺門檻從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同時增加1000萬元的中間級距,並提高1億元以上案件的最低刑度。

▪️第二,把減刑與實際賠償被害人更緊密地連結。

第46條第47條要求符合自首或自白條件的詐欺犯罪行為人,原則上還必須在法定6個月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有法院裁量減免刑責的空間。

▪️第三,新增禁奢量刑標準。

被告在尚未填補被害人損害前,如果仍維持明顯超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消費或生活方式,法院在量刑時應特別注意。


1.2 哪些條文是2026年真正修正的重點

需要區分的是,現行《詐防條例》第45條法人併罰、第48條擴大沒收及第49條假釋限制,都是現行詐防制度的重要規定,但並不是2026年1月這波修法新增或修正的主要條文。

➟因此,完整理解目前詐欺犯罪法律風險時,可以將兩者一起看:2026年新修正的第43、44、46、47、50條,加上既有但仍持續適用的第45、48、49條

 

2. 高額加重詐欺改採三級重懲,100萬元就可能判3年以上

2026年修法最重要的變化,就是第43條「三級化重懲」。過去高額詐欺門檻較高,但新法把第一級門檻下修至100萬元,因此許多過去主要在《刑法》第339條之4框架內處理的案件,現在可能進一步進入《詐防條例》第43條的重刑區間。


2.1 100萬元、1000萬元、1億元刑度一次看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整理如下:

  • 第一級: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達1000萬元,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達1億元,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100萬元不再只是法官量刑時參考的「金額大小」,而可能直接決定被告是否跨入最低3年以上的重罪區間。


2.2 第43條與刑法第339條之4有什麼關係?

第43條不是所有普通詐欺案件只要超過100萬元就自動適用,條文的前提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此,必須先確認是否成立加重詐欺,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特定媒體對公眾散布而犯,或其他第339條之4規定的加重情形,再進一步檢查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到第43條的門檻。

💡這也是為什麼新制下詐欺辯護更重視犯罪金額認定。99萬9999元與100萬元在經濟上只差1元,但如果其他構成要件都成立,在法律適用上可能跨入不同的法定刑區間。

 

3. 複合型加重詐欺與詐欺集團首腦,刑責有多重?

除了第43條處理高額財損外,第44條則鎖定特定複合型詐欺與犯罪組織核心成員。


3.1 利用未成年、高齡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

依現行《詐防條例》第44條,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如果又具備特定加重情形,依法可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其中包括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這項規定主要針對詐欺集團利用較容易受控制、辨識或製造犯罪斷點的人員參與犯罪的情形。

另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果同時結合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等媒體對公眾散布,或以科技方式製作不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等情形,也可能進入第44條的複合型加重規範。


3.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

《詐防條例》第44條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且涉及該條複合型加重詐欺的人,設有更高刑責,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因此,新制不只是處罰第一線車手、收水或帳戶提供者,也明確將打擊重心向犯罪組織上游移動。

🧑🏻‍⚖️對刑事辯護而言,被告究竟只是末端執行者,還是具有管理、發號施令、資金配置、人員招募等實質指揮權限,會直接影響可能適用的罪名及刑度。

 

4. 公司員工涉詐,公司也可能被處罰嗎?

➥有可能。

現行《詐防條例》第45條設有法人及雇主的併罰規定。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因執行業務而犯詐欺犯罪,除了處罰實際行為人外,法人或相關自然人也可能被科以相應罰金。但法律也設有例外。如果法人或自然人本身就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或已經對犯罪發生盡到監督責任及防止行為,則可能不適用相關併罰。

因此,企業面對詐欺犯罪風險,不能只認為:「這是員工自己的犯罪,跟公司沒有關係。」,企業是否建立交易審查、金流控管、帳戶權限管理、員工監督及異常通報制度,都可能成為責任判斷的重要事項。

 

5. 自首、自白想減刑,為什麼多了「6個月全額支付」門檻?

2026年修法另一個重大變化,就是第46條第47條。法務部說明,這次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詐欺犯罪行為人一方面主張認罪、和解爭取減刑,另一方面卻長期以籌款或分期支付為由延宕被害人的實際受償。因此,新法把減刑與「一定期間內實際完成賠償」直接連結。


5.1 自首的減免規定

《詐防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者,如果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只做到「自首」還不一定足夠,如果要進一步主張這項減免規定,還必須注意6個月期間與全部支付的要求。


5.2 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的減刑規定

《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者,如果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得減輕其刑。

因此,新制下有三個時間點特別重要:

  • 第一次向檢察官自白的時間
  • 6個月期限何時屆滿
  • 和解金是否在期限內實際全部支付完成

另外,修法已將原本較具強制性的減刑效果調整為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也就是即使形式要件符合,法院仍會依個案情節決定是否給予減刑。


5.3 查獲詐欺集團首腦可能再獲減免

第47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如果前述自白情形又因此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的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取得的全部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對詐欺集團末端成員而言,是否掌握真實上游資料、組織架構、Telegram或LINE帳號、資金流向、虛擬貨幣地址及其他可以真正查獲上游的資訊,可能直接影響減刑空間。

 

6. 什麼是2026新增的「禁奢條款」?

所謂「禁奢條款」,是這次修正第50條的重要內容。它並不是禁止所有詐欺案件被告消費,而是把「尚未賠償被害人,卻仍維持明顯奢華生活」納入法院量刑考量。


6.1 哪些生活行為可能被法院注意?

依新制精神,在犯罪後、被害人全部損害尚未獲得賠償,或調解、和解金尚未全部支付前,如果行為人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行為,法院量刑時應特別注意。法務部說明,這項規定是為回應被害人尚未獲賠,犯罪行為人卻持續享受奢華生活所造成的不公平感受。

💡例如可能涉及購買或使用明顯超越一般生活程度的商品或服務、高額交通工具、高消費娛樂、異常投資、大額贈與或借貸,以及每月生活支出明顯超越一般程度等情形。


6.2 豪奢行為是不是獨立犯罪?

➥不是。

禁奢條款本身不是「只要買名牌就多成立一條罪」,它主要是量刑因素。換句話說,法院在決定到底判多重時,可以觀察被告是否明明還沒有賠償被害人,卻仍有能力進行豪奢消費,以此評估犯後態度、悔意及賠償誠意。所以被告不是完全不能支付正常食衣住行、工作、家庭扶養或必要生活費用,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達到「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

 

7. 詐欺犯罪的沒收範圍有多廣?

現行《詐防條例》第48條對詐欺犯罪設有較強的沒收制度。

依該條規定,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原則上均可能沒收;另外,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支配的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也可能依法沒收。

例如詐欺集團犯罪可能使用:

  • 工作手機
  • 電腦
  • 車輛
  • 金融帳戶
  • 虛擬資產工具
  • 其他供犯罪聯絡、取款或移轉金流的物品

是否符合沒收條件,仍須依第48條與其他沒收規定個別判斷。

而且「沒收」與「被害人損害賠償」是不同法律制度,實際查扣、沒收及返還被害人的處理,仍須依案件中的所有權、犯罪所得來源及程序狀況確認。

 

8. 詐欺犯假釋門檻有多高?

詐欺犯罪目前另受到《詐防條例》第49條特別假釋規定限制。這項制度並不是2026年1月才新增,但在高額詐欺刑度大幅提高後,實際影響更加明顯。


8.1 一般詐欺犯罪與累犯的假釋比例

依現行第49條,一般詐欺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者,有悛悔實據時,原則上要執行逾三分之二;如果屬累犯,則要執行逾四分之三,才可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因此,相較一般刑法所規定的基本假釋門檻,詐欺犯罪需要服刑更長時間。而且「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只是具備申請審查的其中一項條件,不代表時間一到就一定可以假釋。


8.2 哪些情況可能不得假釋?

第49條另設有不得假釋的情形,例如有期徒刑實際執行未滿法定最低期間,以及特定詐欺累犯在法定期間內再次犯詐欺犯罪等情況。法務部也已針對第49條的適用罪名、行為時點及不得假釋要件作成專門說明。

➟因此,不能簡單把它概括成「第三次詐欺一定終身不得假釋」,而要依前案、累犯、假釋期間、刑期執行完畢時間及本次犯罪時間具體判斷。

 

9. 2026新制對被告、被害人與刑事辯護有什麼影響?

對被告而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高額詐欺刑責大幅提高。加重詐欺財損一旦達100萬元,就可能進入最低3年以上有期徒刑;1000萬元以上則提高至最低5年;1億元以上更提高至最低7年。

因此,未來詐欺辯護不能只停留在「認罪、和解、求情」,而必須更精細分析:

  • 是否真的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
  • 第43條所計算的被害人財損究竟多少
  • 每一筆款項是否都是因詐術交付
  • 被告究竟是首腦、核心成員還是末端角色
  • 是否符合自首或歷審自白
  • 6個月期間如何計算
  • 調解或和解金是否已全部支付
  • 是否具備查獲上游的減免條件
  • 是否涉及其他法定減刑事由

🧑🏻‍⚖️對被害人而言,新法最大的意義之一,是把「實際拿到賠償」與減刑制度直接連結。

過去被告只要積極表達和解意願,可能就會主張犯後態度良好;新制則更加強調在一定時間內實際完成調解、和解金的支付。另外,禁奢條款也讓法院可以進一步檢視:被告究竟是真的沒有能力賠償,還是有資力進行高額消費,卻選擇不優先填補被害人的損失。

 

10. 常見問題QA

Q1:2026年《詐防條例》什麼時候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於2026年1月21日公布,並於2026年1月23日施行。

Q2:普通詐欺超過100萬元,就一定適用第43條判3年以上嗎?

不一定。第43條的前提是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再進一步看被害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到100萬元。不是所有普通詐欺只要金額超過100萬元,就當然適用第43條

Q3:加重詐欺100萬元以上,一定至少判3年嗎?

第43條100萬元級距的基本法定刑確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個案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事由,最終宣告刑仍可能低於3年,因此不能只用起始法定刑直接推算最終判決結果。

Q4:被告自白、和解,就一定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依2026年修正後第47條,除了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原則上還要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有法院「得」減輕其刑的空間。

Q5:如果只付了一部分和解金,還能適用第46條、第47條嗎?

依現行條文,這兩項減刑規定要求在法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因此,只完成部分支付,原則上不符合該項特別減刑條件;但部分賠償是否仍可成為一般量刑資料,則是另一個問題。

Q6:被告在6個月內沒辦法全額賠償,是不是之後和解都沒有用了?

不是。超過第46條第47條所定期間,可能無法取得該條特別減免刑的法律效果,但後續賠償、和解及犯後態度仍可能成為法院量刑時考量的因素,不能理解成「超過6個月就完全不用賠」。

Q7:買名牌、開豪車,就會多成立一個「禁奢罪」嗎?

不會。第50條禁奢規定主要是量刑考量,不是獨立犯罪。法院會注意在被害人尚未獲得全部賠償以前,被告是否仍維持明顯超越一般生活程度的消費,以此作為科刑輕重的參考。

Q8:2026新法會直接適用在2026年1月23日前犯下的詐欺案件嗎?

不能一概而論。刑法第2條採行為後法律變更時的比較適用原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如果對行為人更有利,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因此,案件跨越修法時間時,必須逐一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單純以「判決發生在2026年之後」就直接套用較重的新法。

 

11. 結語

2026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台灣對加重高額詐欺的刑事政策更加明確:金額越高,最低刑度越重;希望透過自首、自白取得減刑,也更加強調在一定期間內實際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尚未賠償被害人卻持續豪奢生活,也會成為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其中第43條是本次修法最值得注意的變化。加重詐欺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就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最低提高至5年;達1億元則提高至7年以上。

另一方面,第46條第47條則大幅改變詐欺案件的減刑策略。未來已不能只停留在「有認罪、有談和解」的層次,而必須精確確認自首或首次自白日期、6個月期限、和解內容,以及是否已經實際支付全部約定金額。對詐欺案件被告而言,犯罪金額、角色分工、自白時點、和解履行情況與上游查獲,可能直接影響數年的刑度差距;對被害人而言,新制度則進一步提高實際賠償在刑事程序中的重要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人頭帳戶、詐欺車手、收水、虛擬貨幣金流、洗錢及重大詐欺案件。若案件涉及2026年《詐防條例》新制,應從行為時間、涉嫌罪名、被害人財損、犯罪所得、自白紀錄、和解履行情況及組織角色等面向完整分析,才能判斷真正可能適用的刑責與減刑空間。

 

 

※ 聲明:本文係依2026年8月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法規整理的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特定個案法律意見。詐欺案件實際罪名、刑度、新舊法比較、減刑、沒收及假釋規定,仍須依犯罪時間、犯罪事實、金額、角色、歷審自白及個案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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