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詐欺案件中,不利筆錄為什麼這麼關鍵?
近年詐欺案件型態不斷變化,從傳統電話詐騙,到假投資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求職詐騙、人頭帳戶、車手案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案件,許多民眾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為提供帳戶、代收包裹、協助轉帳、面交款項或應徵工作,而突然被列為刑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面對警詢、調查局偵訊或地檢署偵查時,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會緊張、害怕,甚至急著把事情講清楚。但刑事案件最危險的地方,往往就是在沒有律師協助、沒有完整理解案情的情況下,留下對自己不利的筆錄;筆錄是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資料。一旦在偵查初期被記載成「我知道可能有問題」、「我有懷疑但還是照做」、「我承認當時應該知道是詐騙」等內容,後續即使想在法院澄清,也會變得相當困難。
因此,詐欺案件辯護的第一步,往往不是急著認罪或解釋,而是先檢視:這份不利筆錄是如何形成的?是否有誘導問話?是否有不正訊問?筆錄內容是否真的符合當事人原意?
1.1 詐欺案件常見偵查風險
詐欺案件中,檢警常會從金流、帳戶、通訊紀錄、提款紀錄、包裹寄送紀錄或被害人說法切入偵辦。
💡當事人常見處境包括:
▪️提供帳戶後變成人頭帳戶。
▪️提款卡被利用後遭控幫助詐欺。
▪️求職後被要求代收款項。
▪️誤信貸款或投資話術提供金融資料。
▪️依指示領款、轉帳或面交款項。
▪️協助收包裹或寄送物品。
▪️因虛擬貨幣交易被捲入洗錢金流。
這類案件的重點通常在於「主觀犯意」。也就是當事人到底知不知道、能不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與詐欺或洗錢有關;而第一次筆錄中的用字,就可能直接影響檢方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1.2 為什麼第一次警詢筆錄可能影響案件走向?
很多當事人以為筆錄只是「先講一講」,之後如果講錯再更正就好,但實務上,第一次警詢筆錄或調查局筆錄,常常會成為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理時的重要依據。
💡尤其在詐欺案件中,檢警可能會問:
▪️你是不是覺得這份工作怪怪的?
▪️你是不是知道帳戶不能隨便給別人?
▪️你是不是有懷疑對方是詐騙?
▪️你是不是知道這筆錢來源不正常?
▪️你是不是為了報酬才照做?
如果當事人在緊張之下點頭、順著問題回答,或沒有清楚補充前因後果,筆錄上可能就會留下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內容,這就是誘導筆錄最可怕的地方。
2. 什麼是誘導筆錄與不正訊問?
在刑事偵查中,執法人員為了釐清案情,會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但訊問不能逾越法律界線;如果訊問過程中出現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就可能影響供述的任意性,也會使筆錄的證據能力受到挑戰。
2.1 利誘型問話
利誘型問話,是指執法人員暗示或明示,只要當事人承認特定事實,就可能獲得比較好的結果。
💡例如:
「你承認比較快,檢察官會比較好處理。」
「你說你知道是詐騙,我們就幫你求情。」
「你配合一點,可能就可以早點回家。」
「你承認是車手,後面才比較有機會輕判。」
➠這類問話可能讓當事人誤以為,只要照著對方說法承認,就能換取不起訴、交保或較輕處分;但實際上,一旦筆錄留下不利自白,後續可能變成檢方認定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據。
2.2 詐欺型問話
詐欺型問話,是指訊問者用扭曲或虛構的資訊,誘使當事人順著特定方向回答。
💡例如:
「其他人都已經說是你了,你現在不承認也沒用。」
「你朋友已經全部招了,你再不講就變主嫌。」
「我們已經有證據證明你知道是詐騙。」
「你不說,全部責任都會推到你身上。」
➠當事人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可能因恐懼、壓力或想自保,而做出不符合事實的陳述。
2.3 預設立場的誘導性問題
預設立場的問題,是筆錄中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例如:
「你當時把提款卡交給對方,其實就知道可能會被拿去騙人,對嗎?」
「你看到報酬這麼高,應該知道不是正常工作吧?」
「你有懷疑但還是照做,對不對?」
「你知道這樣可能是詐騙,但還是想賺錢,對嗎?」
➠這類問題已經把結論藏在問題裡,只要求當事人回答「是」或「不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完整解釋,就可能被記載成承認自己有犯罪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3. 不正訊問取得的自白,有證據能力嗎?
3.1 自白任意性法則
刑事訴訟法重視被告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如果自白是因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就可能被認為欠缺任意性,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
也就是說,不是只要筆錄上寫著「我承認」,法院就一定會採信。
律師可以進一步檢查:這份自白是怎麼來的?當時是否有誘導?是否有壓迫?是否有疲勞訊問?是否與錄音錄影相符?是否被斷章取義?
3.2 誰要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
當被告主張自白是受到不正方法取得時,法院應先調查自白任意性;若該自白是由檢察官提出,檢方必須提出證明方法,說明這份自白確實是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而不是受到不正訊問影響。
💡因此,遇到疑似誘導筆錄時,律師不能只說「筆錄不可信」,而是要具體指出:
▫️哪一段問題具有誘導性。
▫️哪一段回答被扭曲記載。
▫️錄音錄影與筆錄是否不一致。
▫️訊問時間是否過長。
▫️是否有疲勞、脅迫或利誘情形。
▫️是否有未完整告知權利的問題。
3.3 錄音錄影為何重要?
警詢或偵訊的錄音錄影,是破解誘導筆錄的重要關鍵;很多時候,紙本筆錄看起來平順完整,但實際錄音內容可能顯示:
▪️問題本身具有誘導性。
▪️當事人原本是否認,但筆錄記成模糊承認。
▪️當事人有補充對自己有利的內容,但筆錄沒有記載。
▪️訊問者使用強勢、威嚇或利誘語氣。
▪️當事人精神狀況明顯疲累。
▪️筆錄記載與當事人原意不符。
➠因此,律師接手詐欺案件後,常會聲請勘驗警詢或偵訊錄音錄影,用來比對筆錄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4. 律師在警詢、偵查階段可以做什麼?
4.1 律師不是只能坐在旁邊
很多人誤以為律師陪同警詢或偵訊,只能坐在旁邊不能說話;事實上,律師在偵查階段具有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當律師發現訊問問題不當、具有誘導性、涉及法律誤導,或筆錄記載不符合當事人原意時,可以提出意見,並要求將相關意見記明於筆錄。律師的角色不只是陪伴,而是協助當事人避免在緊張狀態下誤入語意陷阱。
4.2 律師可以針對誘導問題提出意見
如果偵訊問題已經預設犯罪結論,律師可以即時提醒。
例如,問題是:「你明明知道這是詐騙,為什麼還要提供帳戶?」
這個問題本身已經預設當事人「知道這是詐騙」。律師可以要求訊問者改以中性方式提問,例如:
「你當時為什麼提供帳戶?」
「對方如何向你說明用途?」
「你當時是否知道帳戶會被拿去做什麼?」
➠這樣才能讓當事人完整說明事實,而不是被迫在預設框架下回答。
4.3 律師可協助確認筆錄是否忠實記載
筆錄不是做完就簽名。
在簽名前,必須仔細確認筆錄內容是否完整、正確、符合原意。許多不利內容不是當事人真的這樣說,而是筆錄記載方式太簡略、太偏頗,或使用了比當事人原話更嚴重的字眼。
例如,當事人原本說:「我當時覺得有點奇怪,但對方一直說是正常工作,所以我相信他。」
筆錄卻可能寫成:「我知道對方可能有問題,但仍照做。」
兩者法律效果差非常多,律師在場可以協助確認筆錄用語,必要時要求修改、補充或記明異議。
5. 緘默權怎麼用?為什麼不要急著解釋?
5.1 保持沉默不是做賊心虛
刑事案件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保持沉默不是承認犯罪,也不代表做賊心虛。法律明確保障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而不能僅因被告保持沉默,就推斷其有罪。
尤其在詐欺案件中,很多問題都牽涉主觀犯意、金流、對話脈絡與法律評價。如果當事人還沒有看過完整資料,也沒有律師協助,就急著回答,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
5.2 律師到場前,避免倉促回答實質問題
當事人常因為想證明清白,而在警詢一開始就急著解釋。但在資訊不完整、心情緊張、問題又可能帶有誘導性的情況下,越急著講,越容易講出被誤解的內容。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
▪️先確認自己被偵辦的罪名。
▪️要求律師到場。
▪️在律師協助下整理時間軸。
▪️釐清哪些問題可以回答。
▪️確認回答內容是否符合事實與證據。
➠緘默權不是逃避,而是避免在不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做出傷害自己的陳述。
6. 如何破解偵查中不利的誘導筆錄?
6.1 策略一:聲請勘驗錄音錄影,比對筆錄內容
如果當事人已經留下不利筆錄,律師可以聲請勘驗警詢或偵訊的全程錄音錄影,確認筆錄內容是否與實際問答一致。
🚨常見可攻擊點包括:
▪️當事人明明否認,筆錄卻記成承認。
▪️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被省略。
▪️訊問者反覆誘導當事人回答「是」。
▪️筆錄只記結論,沒有記完整脈絡。
▪️問題與回答之間存在跳躍或扭曲。
▪️訊問過程有疲勞、威嚇或利誘情形。
➠若錄音錄影與筆錄不一致,就能用來主張筆錄不具可信性,甚至爭取排除證據能力。
6.2 策略二:主張自白非任意性,排除證據能力
若筆錄中的不利自白是透過利誘、脅迫、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律師可以主張該自白欠缺任意性,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例如:
▫️深夜長時間訊問導致精神疲累。
▫️執法人員暗示承認就可以回家。
▫️以「不承認就辦更重」施壓。
▫️謊稱其他人已經全部指認。
▫️用誘導性問題讓當事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這些都可能成為挑戰筆錄證據能力的重要理由。
6.3 策略三:檢視後續筆錄是否受到污染
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警詢時受到不正訊問,後來到地檢署複訊時,雖然檢察官沒有再用相同方式施壓,但當事人仍可能因先前恐懼或錯誤期待,繼續重複不利說法。
這時就要檢查:後續筆錄是否仍受到前面不正訊問的影響?
如果先前不正訊問的心理壓力尚未解除,後續供述可能仍欠缺真正自由意志。律師可以從整體訊問過程、權利告知、前後筆錄關聯與當事人心理狀態,主張後續筆錄也受到污染,不能直接作為有罪依據。
6.4 策略四:要求檢方提出補強證據
即使法院認為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定罪;刑事案件中,被告自白不能作為唯一有罪證據。檢方仍須提出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在詐欺案件中,常見補強證據可能包括:
▫️金流紀錄。
▫️通聯紀錄。
▫️LINE 或 Telegram 對話。
▫️監視器畫面。
▫️手機定位或基地台資料。
▫️共犯證詞。
▫️被害人匯款資料。
▫️提款紀錄。
▫️工作指示紀錄。
如果檢方只有一份不利筆錄,卻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能補強當事人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律師就可以主張證據不足,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結果。
6.5 策略五: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有些不利筆錄不是來自當事人本人,而是來自共同被告、證人或其他涉案者;這些人可能為了減輕自己責任、取得緩刑、爭取減刑或轉移焦點,而在警詢中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說法。
👨🏻⚖️律師可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透過交互詰問檢視:
▪️證人說法是否前後一致。
▪️證人是否親眼看到。
▪️證人是否有利害關係。
▪️證人是否受到誘導。
▪️證人是否為求減刑而指控他人。
▪️證詞是否有客觀證據支持。
➠如果證人到庭後說法矛盾,或無法合理說明其指控基礎,就能削弱其警詢筆錄的證明力。
7. 詐欺案件被通知警詢或調查局偵訊,該怎麼辦?
如果您或家人因詐欺案件、幫助詐欺、洗錢案件、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案件、虛擬貨幣詐騙或求職詐騙,被通知到警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說明,建議立即做以下幾件事:
第一,先確認通知內容。
包括通知單上的案由、承辦單位、時間地點、身分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
第二,不要刪除對話紀錄。
LINE、Telegram、Instagram、Facebook、求職平台、簡訊、通話紀錄、匯款紀錄都可能是重要證據。
第三,整理案件時間軸。
包括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要求你做事、你當時如何理解、是否有收取報酬、何時發現異常。
第四,不要毫無準備就前往製作筆錄。
尤其不要在沒有律師協助下,急著承認或順著問題回答。
第五,盡快尋求熟悉詐欺、洗錢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律師可以協助警詢前準備、陪同偵訊、確認筆錄記載、提出異議,並規劃後續辯護策略。
8. 常見問題 Q&A
Q1:警察問話時一直叫我承認,我一定要回答嗎?
不一定。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可以請求律師到場。若問題具有誘導性、預設立場或讓你無法完整說明,建議不要急著回答,應先尋求律師協助。
Q2:我已經簽了不利筆錄,還有救嗎?
有機會。律師可以聲請勘驗錄音錄影,檢查是否有誘導問話、不正訊問、筆錄記載不實或有利內容遭省略,並依案件狀況主張排除證據能力或削弱證明力。
Q3:筆錄跟我原本講的不一樣,怎麼辦?
應盡快請律師協助調閱或勘驗錄音錄影,比對實際問答內容與筆錄記載。如果筆錄確實有扭曲、遺漏或不實記載,可在偵查或審判中提出爭執。
Q4:保持沉默會不會被認為有罪?
不會。保持緘默是法律保障的權利,不能只因為你拒絕陳述或保持沉默,就推定你有罪。尤其在尚未了解完整案情前,緘默權是重要的自保方式。
Q5:律師陪同警詢真的可以說話嗎?
可以。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在場並陳述意見。如果問題不當、筆錄記載不精確或涉及誘導,律師可以提出意見,並要求記明於筆錄。
Q6:詐欺案件第一次警詢需要律師陪同嗎?
非常建議。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車手案件都非常重視第一次筆錄內容。律師可以協助整理事實、避免不利用語、確認筆錄是否忠實記載,降低案件風險。
9. 結語:不利筆錄不是終點,專業辯護仍有破解空間
詐欺案件偵查中,不利筆錄往往會讓當事人感到絕望。但筆錄不是不能被挑戰,關鍵在於它是如何形成的,如果筆錄來自誘導問話、不正訊問、疲勞訊問、利誘、脅迫,或與錄音錄影內容不一致,就有機會從證據能力或證明力上進行攻防。即使筆錄未被排除,檢方仍必須提出補強證據,不能只憑一份自白就認定被告有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車手、調查局偵訊與各類刑事案件,深知第一次筆錄對案件的重要性。若您或家人正面臨詐欺案件偵查,或已經留下不利筆錄,請不要輕易放棄。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釐清事實、修正方向,並為後續偵查與審判建立完整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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